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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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新闻|《备案审查案例分析》三度开课 课堂同步“审议”立法法二修草案
2023年2月27日,新学期开课第一天,《备案审查案例分析》课程第三次开讲,恰逢紧接着2月26日新华社披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该课程的持续开设,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健全法学教学体系、强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研究的重要举措。课程第一讲,讲授“备审案析的时机与体例”,课堂讨论部分,围绕备案审查案例研习步骤和分工进行了交流。3月6日,紧接着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课程第二讲,先讲授了“备案审查案例素材的类型、来源及本身的丰富议题:以工作案例、案例选编、年报案例为例”。            课堂讨论部分,与两会同步,课堂“审议”了《立法法(修正草案)》三审稿。根据两会日程,5日上午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7日上午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         围绕“立法法修改的备案审查”这一讨论主题,结合“备案审查案例来源”的本讲内容,三位同学展开了谈论报告。张峻通以《立法法(修正草案)中的3*2合宪性线索》为题,讨论了立法法草案在法律审议程序中三处新增的“涉及合宪性问题”以及备案审查程序中三处新增的“存在合宪性问题”内容。郑磊老师就此指出,这对于“备案审查案例来源”的启示是,备案审查案例和立法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案例素材的相通性。陈思言以《国务院无权审查地方性法规》为题讨论了立法法草案新增的“国务院审查活动条款”,并分享了同门团队梳理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的移送审查的案例线索”。郑磊老师就此指出,随着立法法修正草案表决通过,修法建议方案要对接转化为法律解释方案,如何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形成《“国务院审查活动条款”解释方案》,完成法政策论研究同法解释论研究的衔接。而移送审查的丰富案例,是备案审查案例中的特色型案例来源。朱家玮以《立法法(修正草案)中的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新增条款》为题讨论了立法法修正案中关于两大审查方式的新增条款,其中移送审查通过其实现机制衔接联动机制获得凸显。郑磊老师就此指出,备案审查四大审查方式中,专项审查、移送审查是最具有中国实践特点的,也是备案审查案例的两大特色型案例来源。同时,这些审查方式不断从工作机制升格为法律制度,不仅是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法律化提速的示例,也是2023作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开局年和关键年的示例。                
2023-03-01
新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浙大座谈会成功举办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发展迅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长足进展。备案审查的丰富实践,不仅为备案审查课程、备案审查研究提供了丰富素材,也对备案审查专题课程开设、备案审查人才培养、培训和储备,以及深入推进备案审查研究、推广备案审查专题研究机构提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2023年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由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带队,第三次来到浙江大学,召开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座谈会。受法工委委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承办此次会议。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苏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以及《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了会议。座谈会开幕式由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教学研究处处长郑春燕教授主持。郑春燕教授回溯了2019年、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办的两次浙大座谈会,对本次会议充满期待,并开启议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教授首先在开幕式环节致辞,指出备案审查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热点、实践热点,本次研讨会是今年首次线下研讨,意义深远。浙江大学十分重视宪法学科建设,公法研究有着优良的学术传统,批量培养一众人才;重视备案审查研究和教学,近年来在多个研究领域和学科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尤其是郑磊老师带领团队取得了系列研究成果。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周江洪教授首先代表浙大社科院对参会的备案审查实务工作者、备案审查研究学者表示欢迎。浙大备审研究的进步离不开法工委对浙大法学的关心、支持、帮助。本次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座谈会的开展正与浙大第五次文科大会“胸怀‘国之大者’ 奋力‘走在前列’”的主题相契合,浙大社科院对本次座谈会表示了高度重视。接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带来总结致辞。梁主任首先感谢浙大受法工委委托承办本次座谈会。梁主任说,本次会议的主题与背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探讨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推动构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依托、以备案审查为基础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理论体系。备案审查进入更加完备的新阶段,需要总结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作为根植于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备案审查有别于西方的违宪审查制度,需由本土理论支撑。因此,要加快构建理论研究、支撑备案审查制度发展行稳致远。接着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郑磊教授以“备案审查专题课程、专题研究机构基本情况调研”和“审查标准委托课题研究进展情况”两项内容带来本次座谈会的引导发言,报告了法工委委托的调研工作情况和研究课题情况。在课程开设方面,根据初步调研,全国高校科研机构备案审查专题课程已开设3门,近期即将开设2门,较多数量的学校在相关课程中融入和丰富备案审查的内容。5门专题课程包括2021年3月浙江大学率先开设《备案审查案例分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9月开设《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吉林大学2022年9月开设《立法与备案审查》,厦门大学即将于2023年3月开设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前沿》,西南政法大学拟于2024年3月开设《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以专题课程为核心、以相关课程为储备,各有侧重、各采所长、各具风格的高校备案审查课程格局初步形成。在研究机构设置方面,全国高校设立备案审查专题研究机构的3家,2019年9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2021年8月,华南师范大学成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以及早于2018年设立的华南理工大学党内法规和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较多学校在立法学研究机构或地方立法研究机构设置备案审查研究方向,充分发挥类相关研究机构的积累。▲图:备案审查调研工作情况和研究课题情况进入有关法学院校、研究机构负责同志和专家座谈发言环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严冬峰副主任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王锴教授。王锴教授首先介绍了北航备案审查课程开展的情况,指出其具有三个特点,分别是:面向本科生、理论与实务结合、以案例分析报告为主要考核方式,由此获得了学生较高的评价,同时也激发了学生对备案审查学习的兴趣。对于未来展望,王锴教授提出期望打造线上慕课课程,编写教材,多学科参与建设三点。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王旭教授首先提出学习了前述提纲契领要素丰富的报告后,愈发发现备案审查是一座“富矿”。目前,备案审查发展、研究架构建立旺盛,是改革开放以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最深入、自觉的一次。其后王旭教授提出要处理好部门法的备案审查与领域法的备案审查的关系,指出前者处理形式合宪性问题,后者则处理实质合宪性问题,进行备案审查时二者既要分野,也要协同。接下来报告的是吉林大学政策与法规办公室主任任喜荣教授。任喜荣教授从团队构成、研究阶段等方面汇报了吉林大学学科团队与教学开展情况,并汇报了吉大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研究的几个特色板块,例如合宪性控制、宪法说理、合宪性解释。其后,任喜荣教授分别针对宪法99第1款中“保证”含义的解释,以及人大宪法说理的载体与结构问题提出了两点建议。第四位报告人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正林教授。夏正林教授首先汇报了华南理工大学研究机构开设情况,2018年即成立的党内法规和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与实务部门交流合作频繁。其后,夏正林教授仔细汇报了华南理工大学备案审查课程开设、教学开展和人才培养的具体情况。第五位报告人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何荣功教授的发言从“学习、邀请、启发”三个角度分别展开,首先提出学习了备案审查发展的丰富成果后,更坚定了武汉大学学科建设的信念;其次,也邀请梁鹰主任及各位专家学者来到武汉大学举办讲座;最后,何荣功教授从刑法的司法解释、以及适用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角度谈了他的启发和理解。第六位报告人是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教授。黄明涛教授对武汉大学备案审查的情况进行了概括介绍,重点强调武汉大学在备案审查方面丰富的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备案审查研究基础,期待通过进一步整合资源研究更进一步。同时,黄明涛教授指出,备案审查的理论研究非常重要,在理论的基础上把握、摸清学术的基本规律,备案审查的制度将会更进一步。如果可以增加备案审查相关课题内容量,吸引更多青年教授进行相关研究,会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第七位报告人是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教授。程雪阳教授首先介绍了苏州大学关于备案审查的研究机构与研究平台,表示在时机成熟时,苏大学报愿意尝试刊发备案审查专题专栏文章,更好发挥期刊的引导作用。在教学课程开设方面,通过学位论文写作、参加比赛等方式多途径培养人才。最后,程雪阳教授就地方性法规的报备时间、备案审查与法律改革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备案审查制度完善的建议。第八位报告人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副院长门中敬教授。门中敬教授从山东大学优秀的公法团队、研究中心和基地以及课程开设情况三个方面对山东大学的情况进行介绍,表示目前已取得丰厚科研成果,可在适当时候尝试开展相关课程。同时,门中敬教授就备案审查的理论研究进行两点思考:其一,对备案审查的内部研究需要不断精研,如审查标准等问题;其二,对备案审查进行外部研究具有必要,存在较大研究空间,如备案审查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备案审查制度与宪法监督制度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第九位报告人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彦教授。林彦教授表示,上海交通大学目前已经开设立法学课程,法规备案审查课程也将于2024年春开设,届时将会以提交审查建议的方式进行考核,促使同学们在掌握理论的情况下加以运用。同时,林彦教授介绍,在学院老师的带领下,凯原法学院在备案审查领域已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与研讨会经验,期待在教学方面与各高校开展定期的交流,共同促进备案审查的发展与繁荣。第十位报告人是西南政法大学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梁洪霞教授。梁洪霞教授详细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即将面对大二学生开设的具有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特点的备案审查精品课程及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研究中心建设情况。在扎根备案审查研究的基础上,梁洪霞教授总结出备案审查的十大中国特色,并就十大特色提出相对应的审查研究建议,引发在场实务部门与学者的广泛共鸣。第十一位报告人是中山大学法学院《立法评论》主编刘诚副教授。刘诚副教授总结了目前中山大学法学院立法学学科建设的探索与实践,表示中山大学已经逐步形成特色的立法人才培养体系并将加强立法领域学术研究,为立法学学科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在此基础上,中山大学法学院将通过优化师资、开展备案审查人才培训等举措进一步推进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并就进一步推进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在政策支撑与人才培养方面提出建议与思考。第十二位报告人是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姜孝贤副教授。姜孝贤副教授提及厦门大学是国内最早开设立法学课程的大学之一,拥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目前已在立法法理学、立法方法学等课程中嵌入备案审查相关内容,并计划成立备案审查研究所。依托于厦门大学丰富的研究成果与成熟的研究机构,姜孝贤副教授提出,可以通过科研带动教学,促进成果转化,并期待各高校前往厦门大学进行交流,互促发展。第十三位报告人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刘永华处长。刘永华处长表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推动下,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已取得飞跃性成功并与实践的联系愈发紧密,真正实现理论促进实践、实践引导理论。在本次会议上刘永华处长感受到学界对备案审查研究的关注与付出,并表示实务届对备案审查专业人才的需要,期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今后更多优秀研究成果的产出。座谈会闭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军教授主持。余军教授表示本次会议展示了丰富的理论,描绘出生动的教学图景,备案审查已经深刻影响了目前的宪法研究学习,并邀请梁鹰主任进行座谈总结。梁鹰主任在总结中表达了感谢、收获和拜托三层意思。首先对本次座谈会作出高度评价,感谢浙江大学法学院的精心准备和每位与会者对会议的支持,特别感谢了郑磊老师团队对备案审查事业的长期支持和杰出贡献。2017年首份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使备案审查工作迈出的关键一步,备案审查工作自此扬帆出海。历经三年积累,2021年浙江大学率先开设备案审查课程,是载入备案审查发展史册的重大事件。过去几年来,备案审查专题刊物、系列著作不断出版,成果斐然。谈到收获,梁鹰主任表示,本次座谈会让法工委对全国高校建设的基本情况与学术界备案审查的整体水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摸清了理论研究的家底,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基础。盛赞其为学界和实务界互动的盛宴。梁主任进而谈到,目前备案审查工作的丰富状况,很难一两词概括,既有乘风破浪、同时也需要鸭子凫水、文火慢炖,显性化与柔性处理交织,并拜托来自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们对备案审查学科建设、机构建设、理论研究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做出更大的贡献,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理论体系。▲图:《备案审查研究 2022(第3辑)》至此,本次座谈会圆满落幕。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2023-02-09
新闻|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赴台州人大常委会调研:台州市 “立法民意通”建设情况
2023年2月7日下午,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以下简称“立法研究院”)赴浙江省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本次座谈会围绕科技部项目课题一“多层面多渠道反馈信息的意见/观点采集和评估技术”展开,就台州市“立法民意通”实施与推进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会前,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永军、颜邦林表达了对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一行的热烈欢迎,双方进行了愉快的洽谈。随后,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於艳华及相关处室干部,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及科技部项目课题一课题组成员参加了座谈会。首先,台州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於艳华简要介绍了“立法民意通”的实践背景、应用架构及运行成效,为 “多层面多渠道反馈信息的意见/观点采集和评估技术”课题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立法民意通”从民意直通、焦点畅通、协商互通、研判精通、民愿相通五个方面针对性解决了传统立法模式下的难点痛点,取得了革命性的飞跃。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指出代表性和响应率是立法意见收集中的两个重要问题,并就如何提高立法意见收集的响应率与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与会人员、浙江联通台州分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探讨。 接着,“多层面多渠道反馈信息的意见/观点采集和评估技术”课题组成员就提高立法意见收集的代表性问题为“立法民意通”运行过程中的问卷设计、样本选取、数据研判提供了相关建议。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立法研究院副院长范良聪指出可以通过链接其他数据库进一步体现立法意见收集的多层面多渠道,通过层次分析法、熵权法等对数据样本进行权重分配增强研判算法的科学性。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计算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主任、长聘副教授吴超建议对立法意见问卷进行精准推送。浙江大学人工智能系副主任况琨认为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事前确定群体的代表性。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秘书处秘书长、立法研究院院长助理王凌皞也提出可以对不同的问卷来源进行数字标签,在事前低成本地获取人群的分类。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执行所长、立法研究院院长助理冯洋则提议是否能够通过地方立法将数字化改革成果固化。最后,双方友好表达了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加强合作的意愿,共同展望了将来的前进方向。本次座谈会的圆满落幕为拓宽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丰富了方法,为推动立法智能化积累了经验,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拓了新思路。
2023-02-09
新闻 | 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赴省司法厅调研:立法意见征集的各阶段及其痛难点
2023年2月6日下午,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以下简称立法研究院)赴浙江省司法厅进行调研。本次调研座谈会围绕科技部项目课题一“多层面多渠道反馈信息的意见/观点采集和评估技术”展开。与会人员有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徐晓波及相关处室干部,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及课题组成员。 在本次立法工作座谈会中,立法研究院与浙江省司法厅的相关与会人员就立法意见的产生、代表性、采纳、反馈、存储、数据处理、征集痛难点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关于本次座谈会的重点问题,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徐晓波指出,立法意见的产生中存在着部门立法的弊端,即提意见者总是从本部门的利益点出发。因此,如何破除部门立法的弊端也是立法工作者值得攻克的难题。同时,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也提出了如何确保立法意见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对此,浙江省司法厅立法一处、立法二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信息技术处)与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的各位处长也纷纷给出了自己的见解,例如: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专门听取管理对象意见,在举办调研座谈会时,针对企业、部门、专家等分别开设;兼听则明,不能完全相信部门的意见,发动政协进行民主协商,发动基层立法联系点来代为收集群众的意见等等。立法调研是问题导向立法的必然要求。前期的调研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功,只有结合调研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基层实际,实时修正、完善立法方案设计,才能使得法律规则更为科学、严谨、全面。本次座谈会的圆满落幕为创新立法调研手段、丰富立法调研形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2022-12-05
新闻|立法学科建设经验交流会在杭召开
2022年12月4日,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以下简称“立法研究院”)主办的浙江大学立法学科建设经验交流会在杭召开。本次会议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出席本次会议的专家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朱景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沈国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会长、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吴玉章,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立法与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王保民,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立法研究所所长朱继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立法学科负责人高秦伟,以及浙江大学立法学科点的导师组成员等。本次交流会由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教学研究处处长、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主持。首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立法研究院院长胡铭教授为本次交流会作了致辞,胡院长指出,本次会议恰逢国家宪法日,杭州作为五四宪法起草地,与我国立法事业发展有深厚的渊源。如今我们承前志、创新风,在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指挥下,更应确保立法学始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希望能够通过此次会议集思广益,同各位专家学者保持密切交流,为立法学科以及立法研究院的发展建言献策,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做出更多贡献。紧接着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立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葛洪义对浙江大学立法学科建设情况进行介绍。他介绍道,2021年浙江大学批准学院设立立法学二级学科,2022 年是立法学科招生首年,学科点进行了布局规划,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师资队伍和课程体系。他指出,立法学是一个需求导向性的学科,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地方立法需求井喷式增长。在推进建设立法学科过程中,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浙江大学及光华法学院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此外,他还提出了关于立法学发展过程中学科基础、学术方向、人才培养三方面的问题,期待与各位专家学者开展深入讨论。随后,会议进入下一环节,由各位与会嘉宾分享立法学科建设宝贵经验。冯玉军教授向各位与会者分享了自己在编写立法学教材时所采用的体例创新,结合对立法学科建设、课程体系、教材编写等方面的认识,他强调要在立法领域中建立特色、系统、权威的“中国立法学”。朱景文教授肯定了立法学科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立法学在整个法学学科中的定位问题,如何协调好立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至关重要。沈国明教授强调在培养立法学人才时,应当重视公共教育、财政教育。吴玉章教授提出立法学科的建设应关注实质主义思潮对立法工作的影响,平衡体系导向与问题导向之间的关系。王保民教授分享了所在高校立法学科建设的成果,并提出应当仔细考虑立法制度的研究角度,重视立法起草的教学,体现立法的实践性特征。朱继萍教授建议,立法学科的建设需要在整合校内外资源、加强研究团队建设、打通本硕博渠道、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和方法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最后,作为国内第一家拥有立法学科的高校,中山大学在立法学科建设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对此高秦伟教授作了详细的介绍。随后,会议进入自由讨论环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立法研究院院长助理郑磊教授就如何在课程设置上利用好现有师资、胡铭院长就立法学科招收立法实务人才等问题,与各位专家进行了交流对谈。最后,郑磊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他围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对象,归纳了立法学科建设的“四梁八柱”,提出了促进立法学科进一步发展的若干对策。郑春燕教授向与会专家表示了感谢,会议圆满结束。
2022-11-20
立法名家讲坛|葛洪义教授《地方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2022年11月18日晚,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和浙江省法制研究所共同举办的立法名家论坛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顺利举行。本期名家讲坛邀请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葛洪义为众师生带来题为“地方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的学术报告,报告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立法研究院院长助理陆青主持。讲座伊始,葛洪义教授介绍了“地方立法”的具体含义,指出我国的地方立法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其中以实施性立法为主,即以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全国人大有关立法为目的的立法,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空间较小。随后,葛洪义教授阐述了地方立法六个方面的理论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地方究竟有多大权力?葛洪义教授指出,在中国,地方政府一直拥有较大权力,而是否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行使是依法治国背景下面临的重要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在立法体制中,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之间的关系性质如何?葛洪义教授强调,虽然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有监督权,但是在法律上二者并没有隶属关系,它们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然而,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的指导受到我国领导体制的影响,演化为领导关系。第三个问题是:为什么要推动地方立法的发展?葛洪义教授概括了发展地方立法的三个缘由:一是通过实施类立法,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二是通过自主性立法,因地制宜管理地方事务,提升地方治理水平;三是通过先行性立法,先行先试,为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第四个问题是:如何理解法制统一?葛洪义教授强调,统一是以差异为前提的,没有差异就没有统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都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制统一同样要求承认差异、学习差异。激发地方立法,形成多样化治理方案,进而推动立法发展。第五个问题是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关系。葛洪义教授指出,中国存在一种“科学”的话语霸权,它否定或不承认理性的多样性,排斥缺乏知识的人。而对于地方立法来说,只有确立了民主立法的观念,地方立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六个问题是地方立法的未来。葛洪义教授从建国前夕毛泽东主席与黄炎培先生的“窑洞对”谈起,强调了“民主”对于地方立法的重要性意义。同时指出,地方立法的前途是光明的,但是目前需要积极探索,先易后难。随后进入交流环节,多位线上线下的同学和老师就讲座的内容与葛洪义教授进行交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张帆向同学们分享了自己听葛洪义教授讲座的经验和感悟。至此,讲座在陆青老师的主持下圆满落幕。
2022-10-11
立法名家讲坛 | 翟勇教授《立法目的与技术方法:新时代立法实践及优化路径》
2022年10月9日晚,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浙江省法制研究所共同主办的立法名家讲坛在浙江大学圆正启真酒店举行。本次名家讲坛邀请到宁波大学特聘教授、原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围绕“立法目的与技术方法:新时代立法实践及优化路径”这一主题作报告。报告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胡铭教授主持。首先,关于立法目的、动机及目标。翟勇教授提出立法目的关键即我们如何考虑立法究竟要做什么的问题,并给出解答——立法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有序治理。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基于推进国家治理及立法的两大重要路径分析与探讨。其次,关于立法方法。要对立法方法有基本认知,需要逐步理解立法意识,立法逻辑,立法技术。第一,关于立法意识。翟勇教授解读了几组相对的概念:宏观立法与微观立法,抽象立法与具体立法,立法的行为思维和意念思维,国家思维和人类思维,政治思维和非政治思维。以疫情时代的野生动物立法为背景,强调微观立法、具体立法,及立法中行为思维、政治思维、国家思维、人类思维的重要性。此外,立法的基础思维,遵循从逻辑思维到制度思维,再到实施思维,最后保障思维的顺序。第二,关于立法技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立法方法与立法的技术规范。要在缺失技术规范中摸索,在摸索中总结立法技术,在立法实践中探索立法技术规范。第三,关于立法逻辑。翟勇教授提出了关于立法的基本逻辑,分别是自然逻辑、行为逻辑、结构逻辑、法律语言逻辑、法律体系逻辑,并逐一进行了解读。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以哲学逻辑为基础,不能以主观主义为基础。最后,关于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翟勇教授详细阐释了制定与修改的关系,修改的方式和内容,法律修改的依据和源泉等基本问题。在制定与修改的关系上,他认为如果法律制定时,做到了规范行为的极致,那将减少法律的修改;如果法律制定得过于抽象,则会在现实执行中会产生麻烦。故应强调在制定法律时系统深入全面完整地去思考问题。此外,翟勇教授对一份立法机关的总结进行了解读。一是法律修改呈现的新特点:量大且呈上升趋势、面广且可多次运用、类多且均实际运用、事新且发展迅速、权重且常改常新。二是法律修改开展的新实践,附件单独修订首次亮相、法律名称修改明显增多、“修改”调整为“修订”开始出现等。报告结束,场内响起热烈掌声。钭晓东教授对报告进行了总结,提出要在立法目的、立法逻辑、立法技术、立法价值的立法系统及法条解读中深入学习,并勉励大家承担时代责任,培养国家战略思维及时空思维。提问环节,翟勇教授对师生们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并在立法技术规范文件的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深入分析。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2022-09-14
立法时讯|“五年磨一剑”浙江率先出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综合性地方立法
7月29日,《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正式审议并获全票通过,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出台全国首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综合性地方立法,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高水平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打造具有鲜明浙江辨识度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必然要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涉及面广,立法难度高,但各地进行地方立法的尝试有共识有积累。2016年,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后,多省开始积极尝试。2016年,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立法调研组就制定《贵州省社会科学促进条例》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2020年,甘肃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召开《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立法座谈会。2021年7月,《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列入江苏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立法项目;9月,江苏省社科联赴浙江省社科联就该主题立法进行调研访谈。浙江省社科联的立法筹备工作开始于2017年7月,启动“浙江省社会科学促进条例立法研究”课题,2018年开始列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21年列为预备项目,2022年列为重点项目。研究起草工作前后历时五年,终于在2022年7月二审通过,可谓“五年磨一剑”。《条例》采取不分章的体例,包括总则、组织实施、主要工作任务、保障机制等4大版块,共34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色。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条例明确“走什么路、举什么旗”,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正确处理党的政策文件与法规的关系,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紧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面临的问题,理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推进智库建设,完善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场馆、表彰褒扬等保障激励措施,着力破解工作短板,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高质量发展。三是体现浙江特色。条例体例简洁,内容上注重总结浙江特色经验,对文化研究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区域协调发展、公众人文社科素养调查评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数字化改革等作出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制度设计。《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后,2021年2月,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团队正式受委托参与立法起草工作。立法院组成了由胡铭院长牵头,郑磊教授、蒋成旭副研究员、郭喨博士、徐新星博士、阮汨君博士等组成的起草团队,全程参与了条例起草工作。
2022-09-14
我院喜获6项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合作专项课题
近日,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正式发文公布2022年度省哲社规划课题立项名单。我院资助的5项地方立法研究专项课题,均有高质量的团队中标,其中重点课题1项,即由范良聪老师担任负责人的《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立法保障体系研究》课题;一般课题4项,分别由冀瑜老师、沈芳君老师、沈广明老师和周淳老师担任《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研究》《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机制研究》《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条例研究》和《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升级与完善》课题负责人。此外,徐新星老师申报的人大工作研究专项课题《共同富裕制度体系建设研究》获批立项。2022 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合作专项课题立项名单地方立法研究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立法保障体系研究范良聪浙江大学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研究冀   瑜中国计量大学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机制研究沈芳君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条例研究沈广明杭州师范大学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升级与完善周   淳浙江大学人大工作研究共同富裕制度体系建设研究徐新星浙江大学自成立以来,研究院高度重视立法人才的培养和省部级项目的申报工作。研究院制定完善课题质量保障规定,邀请学术实务界专家学者参与论证提出建议,充分提升项目申报质量,保障课题质量。此外,研究院还注重激发科研人员的申报积极性,充分挖掘青年教师申报的潜力。下一步,研究院将继续加大高水平课题项目培育工作,提升高水平代表性课题项目数量,推动研究院立法研究领域再上新台阶。
2022-09-14
立法名家讲坛 | 李实: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与战略
2022年4月25日晚,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邀请,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李实围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与战略”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名家讲坛以线上形式开展,由立法研究院副院长范良聪教授主持。讲座围绕“共同富裕的基本涵义”“为什么要推进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和指导原则”“实现共同富裕面对的主要挑战”“推进共同富裕需要制度政策创新”“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六个问题展开。第一,李实教授提出共同富裕的基本涵义是富裕和共享。此处的富裕既包括收入和财产,还包含公共服务。共同富裕既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平均主义的富裕,更不是采取“杀富济贫”的激进方式。实现共同富裕应当是共建、共享、共富,是一个长期目标,也是一个长期过程。第二,李实教授就为什么要推进共同富裕提出了国内和国际两个考量。在国内考量方面,主要是由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已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比如消费需求不足、消除绝对贫困后,相对贫困问题变得更加突显、社会对过大收入差距的反应甚为强烈、及中国需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四个方面。在国际背景方面,主要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收入和财富不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不平等及其带来的社会矛盾愈演愈烈,全球财富不平等加剧造成的社会分裂也引起了国内高层决策者的高度警觉。第三,李实教授认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分阶段进行,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第四,李实教授就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挑战进行了探讨。分别是富裕程度不高、收入差距过大、财产差距急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仍然偏低及低收入人群是全社会的主体人群、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高及城乡和地区差异非常明显等五个方面的主要挑战。第五,推动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制度和政策创新。制度政策创新点分别是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非户籍人口市民化、财政制度改革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税收体制改革和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构建发展共享的兼容模式等六个方面。第六,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制度。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然而三次分配中都存在各自的问题,因此要对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进行完善。如在二次分配改革中重点提高税收的调节力度、三次分配中重点培养慈善事业发展的环境和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政策。在提问环节,李实教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2022-09-14
立法专题沙龙 |《系统论视角下的三次分配、共同富裕和立法完善》
2022年3月16日晚,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邀请,北京大学金锦萍副教授围绕“系统论视角下的三次分配、共同富裕和立法完善”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沙龙以线上形式开展,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副教授主持。首先,金锦萍副教授从目的和背景展开,讨论了如何正确理解共同富裕的内涵。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推动区城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批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格创造了良好条件。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基础。其次,金锦萍副教授为大家系统讲解了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第一次分配依靠的是市场这一双无形的手,强调客观的市场规律,追求效率。第二次分配依靠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工具,强调公平,体现的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共同体意志。第三次分配依靠的是自愿捐赠和志愿机制,是基于志愿机制的资源配置。整体而言,在共同富裕的愿景下,“构建初次分配、 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时,要求第一次分配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状况,有必要提高劳动者保护力度,在收入分配中增大按劳分配的比例,取缔非法收入。而第二次分配则更加追求公平,强调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化过程中,增大社会保障力度,突出民生保障。如果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能够按照这一方向进行基础性制度安排,那么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性解决,大量社会问题滋生的土壤也将得到大幅改良,事实上留给第三次分配的“用武之地"反而小了,或者说第三次分配的方向将有重大变化,更多的社会资源将转向富有社会创新意义的领域。然后,金锦萍副教授就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虽然在经济领域立法相对完善,但是社会领域立法相对滞后,下一步的立法重点应当全面转向社会领域立法。就第一次分配而言,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应当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状况,有必要提高劳动者保护力度,增大按劳分配的力度。针对第二次分配,金锦萍副教授提出,其一,应当完善与算法和决算法,明确财税收入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其二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让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至于第三次分配,金锦萍副教授首先谈到,第三次分配的意义不是工具理性的体现,却符合“价值理性”的要求,不能孤立地看待第三次分配,也不能片面夸大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和功能。第三次分配并非国民收入分配意义上的分配,而是社会自治过程中资源的调剂,应当营造便于民众从善的路径和机制,呵护发自内心的捐赠意愿,而不仅仅基于工具理性的考量。金锦萍副教授还就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虽然在经济领域立法相对完善,但是社会领域立法相对滞后,下一步的立法重点应当全面转向社会领域立法。就第一次分配而言,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应当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状况,有必要提高劳动者保护力度,增大按劳分配的力度。针对第二次分配,金锦萍副教授提出,其一,应当完善与算法和决算法,明确财税收入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其二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让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至于第三次分配,金锦萍副教授首先谈到,第三次分配的意义不是工具理性的体现,却符合“价值理性”的要求,不能孤立地看待第三次分配,也不能片面夸大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和功能。第三次分配并非国民收入分配意义上的分配,而是社会自治过程中资源的调剂,应当营造便于民众从善的路径和机制,呵护发自内心的捐赠意愿,而不仅仅基于工具理性的考量。紧接着,金锦萍副教授还特别谈到了慈善法的“有为”与“无为”。一者,慈善法要为内在的“慈”转化为外在的“善”提供多种选择的通道;二者,慈善法要确保外在的“善”能够始终忠实于内在的“慈”,而这种慈来自投身慈善事业的人们;三者,慈善法应当打造透明度和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促进慈善组织的良性竞争和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四者,慈善法应当理清政府责任和民间慈善之间的关系,常态下,政府不应直接行善。其五,慈善法要厘清慈善与商业的关系,为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商业组织合作提供规范。最后,金锦萍副教授总结到,慈善立法若想成为真正的“善法”,任重道远, 但是路就在脚下。另外,须有多种社会因素的参与和共同作用方能形成制度,法律只是制度中的一个因素,文化、历史、行业惯例以及个案都在影响着制度的形成。同时法律是双刃剑,在对不当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我们也得警惕法律的负面作用,那就是避免让慈善组织承受过大的负担,慈善法需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平衡。在提问环节,金锦萍副教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2022-06-15
新闻|第五届“之江立法论坛” 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与立法保障”研讨会在杭召开
第五届“之江立法论坛”6月12日在杭召开。本次论坛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以下简称“立法研究院”)、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研究会联合主办,以“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与立法保障”为主题,立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张文显,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立法研究院理事长、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辉忠,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立法研究院副理事长、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等领导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汇聚国内从事共同富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有关专家学者,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立法工作建言献策。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浙江的光荣使命。法治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在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方面,浙江率先在全国开展共富立法,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起草《浙江省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条例》。在此背景下,论坛聚焦共富立法,具有现实意义,将为立法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智力支持。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于2018年1月成立,是我省唯一从事立法领域决策咨询服务的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之江立法论坛”是立法研究院的智库品牌活动,至今成功举办了五届。论坛开办以来,始终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作为核心使命和根本任务,始终紧扣时代脉搏,紧扣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紧扣立法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广泛汇聚专家学者的智慧力量,不断创新办会理念和方式,坚持按照高水平、高质量、可持续的要求办好论坛,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研讨成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和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2-05-31
立法专题沙龙 |《数字空间的大立法者》
      2022年5月30日,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翟志勇教授围绕“数字空间的大立法者”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沙龙以线上形式开展,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军教授担任评议人,由立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阮汨君主持。首先,翟志勇教授从“谁是真正的立法者”这一问题切入。指出一部法律的通过,经过了起草、审议、投票等过程。其中,法律专家参与起草,但却不是最终投票通过的人。所以在法理上认为是真正的立法者都不够合适。所以,翟教授指出,对于现代民主社会而言,如果追问谁是真正的立法者,这个问题很难有一个清晰的答案。针对这一困境,翟志勇教授提出了大立法者的概念,并对概念进行了界定。概言之,大立法者是立法者的立法者,为立法者提供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知识,或者以特有的力量决定法律的形成。如果把判例、习惯法、更广泛的行为规范包括进法律、文化、宗教规范也视为法,那么立法者就产生了变化。在此意义上,孔子也是中国法律的立法者。更进一步,为了明确讨论范围,翟教授将讨论范围限缩在狭义的大立法者上,包括实证法与一些社会规范,但是排除宗教、文明、思维方式上的法。在此意义上,所称大立法者,提供了一种秩序,最终经由立法者,成为“法”。最后,翟志勇教授回答了为什么数字空间需要大立法者,以及大立法者能够做什么。技术变革带来了互联网空间的诞生,拓宽了人类的空间。互联网空间,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的物理空间,具有“人造性”和“互构性”。每一个互联网的平台,其信息技术打造的空间,谁创造了该数字空间,就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互构性则表现为互联网空间开始和物理空间产生联系,数字空间对物理空间的塑造作用。翟老师主张,应该从数字空间的角度来思考数字问题,乃至从数字空间的角度思考物理空间。如果数字空间与物理空间相互塑造,那么意味着数字空间的新的法律秩序一定会重新塑造现有的法律秩序,传统法律的框架无法加以规制,需要新的数字空间立法。因此,在数字时代下,我们需要重新思考新的法律秩序,成为数字时代的“大立法者”。在提问环节,翟志勇教授对老师和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2022-05-28
立法名家讲坛 | 张新宝: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机构设置
2022年5月27日晚,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围绕“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机构设置”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名家讲坛以线上形式开展,由立法研究院院长胡铭教授主持。首先,张新宝教授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论述。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分别是:一般合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要求、境外处理者的要求、合规审计、事前影响评估、补救措施与通知、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特别合规义务、委托处理的义务。此时,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超大型平台企业经营者和大型平台经营者,对于这两者自身处理个人信息的能力和对其他处理者处理行为的控制能力尤为重要。其次,张新宝教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的来历、文本内容、适用范围进行了阐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内容包括提供重要互朕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该条文适用超大型和大型两类,主要是因为超大型数量有限,以及法律规定的适用需要达到一定的主体。再次,张新宝教授对该条文中的独立机构进行解释。独立机构的成立主要是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核心内容包括独立机构的人员构成、独立性、职能、运行。独立机构主要由外部成员和内部成员两部分,并且有相应的比例。独立性表现在独立机构独立于产品,服务于开发部门,独立于经营部门,独立于CEO,独立于法务和合规部门。独立机构的职能主要是监督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同于决策机构和执行结构,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之外的其他事务。独立机构的运行主要是通过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专项审查监督、委员会集体行动、成员单独行动。独立机构的其他义务还包括制定平台规则、下架违法产品和服务,以及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等。在提问环节,张新宝教授对老师和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