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2021-04-30
立法沙龙 | 学科交叉融合视角下如何提高立法质量
2021年4月28日,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立法沙龙在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经济学院顺利举行。本次沙龙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要求,就如何借助学科交叉提高立法质量展开了讨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经济学院教授柯荣住,经济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叶烽,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人工智能系副主任况琨,光华法学院教授范良聪,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王凌皞参加了此次沙龙。范良聪教授从不同面向的行政行为出发,分析了影响个人同意决策的几个方面,探讨了实验设计的法律场景。郑春燕教授从理论的角度进行了归纳梳理,指出传统立法时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请来自计算机学院与经济学院的老师们就如何通过经济学理论、计算机技术等手段发掘法律条文实施后的影响效果进而为提高立法质量服务发表看法。柯荣住教授、陈叶烽副教授分别从经济学实验设计的角度出发,为敲定实验细节展开论证工作。况琨副教授则从计算机技术的角度出发,对大数据分析技术如何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提出了几点建议。学科交叉方兴未艾,智能执法、智能司法正在加紧建设的步伐,我们已经看到基于经济学理论模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也在尝试引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而智能立法却还是一个有待突破的课题、一个有待开创的领域。如何充分利用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辅助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本次沙龙的圆满落幕为未来立法工作的进步发展做了来自不同领域的解读,期待学科交叉的成果可以应用到未来的立法工作中去。
2021-04-12
立法名家讲坛 | 刘松山教授:我国宪法和宪法修改的若干重大问题
2021年4月9日晚,应立法研究院邀请,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松山教授在之江小礼堂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题为《我国宪法和宪法修改的若干重大问题》的讲座。该讲座由我院余军教授主持。刘松山教授结合史实,深度剖析建国以来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历程。刘松山教授首先结合党的发展历程,讲述了五四宪法的起草缘由以及实施中发生的问题。通过对历史的回顾,从五四宪法的修改发展引出八二宪法并阐述了八二宪法重大精神和成就。他指出八二宪法从经济到政治制度,都贯穿着改革的精神。八二宪法的主要成在于恢复建设,健全政权制度、建立起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为今天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后,刘松山教授结合当今时代背景,对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指出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写进宪法总纲是最重要的修改之一,并结合史实进行论证。此外,他亦对国家主席任期制以及三位一体问题进行了分析。   对于此次宪法的修改,刘松山教授指出,我国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可以简单的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作对比,因为我们处于改革的时代,宪法要不断随着改革前进,在改革的步伐中不断探索,只有与时俱进,宪法的权威才能体现出来,如果落后于改革,就无法树立权威。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刘松山教授耐心细致地一一予以回应。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2020-12-14
立法专题沙龙第五期 | 自动驾驶与乘客优先
2020年12月11日,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第五期立法专题沙龙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顺利举行。本期沙龙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围绕“自动驾驶与乘客优先”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文科资深教授王贵国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焦宝乾教授、季涛副教授和王凌皞副教授参加了此次沙龙。本次沙龙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阮汨君主持。沙龙开始,陈景辉教授介绍了自动驾驶问题存在的背景,谈到使传统驾驶与自动驾驶切割的两个条件:一是技术性条件,即自动驾驶技术使驾驶者成为了乘客。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中只有乘客而没有驾驶者,因此动态驾驶行为就交由一套道德算法来控制,以决定在特定情形中驾驶行为的选择,尤其是在涉及不可避免的生命损失的碰撞中,由道德算法来决定到底牺牲哪一方。二是道德性条件,即乘客或车主无法决定自动驾驶汽车道德算法的设定。因为如果车主可选择自动驾驶汽车的道德算法,那么他至少会间接的与交通事故有关。因此,要想彻底切割乘客与自动驾驶行为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反对乘客就道德算法做个人偏好式的选择或设定,强制性的伦理设定就成了唯一的选择。之后,陈景辉教授例举了两个案例 ,一是“大树案”,一辆自动驾驶汽车正在路上以正常速度行驶,车主正在后座熟睡,一棵大树突然遭到雷劈,倒在汽车行驶正前方的路中央,直行、左转、右转分别会导致车主、一名行人和人群的生命损失;二是“大树—车主案”,车主坐在传统的驾驶位,此外还有其他三个乘客,不同的行驶方向会导致不同的乘客死亡,借助这两个案例探讨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者应该为汽车制定怎样的“道德算法”,采取乘客(车主)优先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分别会造成怎样的后果,从而得出现阶段乘客优先原则的论证并不充分的看法。他认为市场论证对优先原则的支持逻辑是:如果不确立乘客优先的原则,那么没人愿意购买杀死自己的产品,所以就必须确立乘客优先原则。当自动驾驶汽车预先设立了乘客优先的道德算法,一旦涉及碰撞责任问题,那么所引发的碰撞事故与乘客的自由意志无关,并且由于优先原则给予乘客优先获得保护的地位,所以乘客就被彻底排除在碰撞事故的道德责任之外,那么碰撞事故的唯一责任者就是制造商,但如果由制造商承担所有的责任,那就不会再有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和制造了。接下来,陈景辉教授从制造损害与任由损害的角度,阐述了乘客优先原则的弊端。他例举了三种死亡情形即英雄情形、人肉盾牌情形、躲避情形,并指出不能将乘客优先与躲避情形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死亡时间的问题上,车主优先更加类似于人肉盾牌而不是躲避情形;并且,由于人肉盾牌是典型的制造损害,所以不具备道德上的可允许性,那么车主优先在道德上同样也是错误的。如果在不涉及路人死亡的碰撞事故中,车主乘客并不具有相对于其他乘客的优先地位,优先原则很难成立。最后,陈景辉教授将电车难题与大树案的三选项对应在一起,得出自动驾驶汽车中的乘客,要么被等同于纯粹的旁观者,要么被等同于传统的人类驾驶者(司机)的结论,并通过论证得出无论最终的结论是哪个,乘客优先获得保护的原则都必然是错误的相关看法。陈景辉教授发言完毕后,张笑睿同学提出了对于“车主优先不是躲避时,先安全后死亡的顺序问题是否过于决绝”的疑问,王凌皞老师针对乘客优先与躲避情形的关键点即死亡时间这一问题对陈老师的立场提出了一些疑问,并对事故场景进行改造来举证;季涛老师对传统驾驶和智能驾驶的区分的前提性问题进行了质疑,并提出了一种解决的可能性;王贵国老师则提出了“驾驶者优先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是真实的命题、制定和形成自动驾驶法学理论时是否要参考现实生活中人力驾车情况下风险归责、最小损害原则想要将社会导向何处“的问题,陈景辉教授也一一作出了相应的解答,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厘清了一些前提性的设定条件,并对自己的立场做了检验和加强。最后,主持人对本次沙龙进行了总结,本次立法专题沙龙在老师和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2020-09-30
张文显:在第四届之江立法论坛暨“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研讨会上的致辞
致   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张文显 (2020年9月12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在数字中国经济的新征程上,第四届之江立法论坛暨“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研讨会在这里召开。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对这次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诚挚的祝贺。当今世界数字经济方兴未艾,各国都在积极融入数字经济的历史潮流中,从上世纪80年代起,每隔十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就会有一次新技术的变革浪潮。5G时代的到来,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智能科技的突破,更是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全新动能和历史机遇。如果说技术革新和制度变革是推动历史前进的两个齿轮,今天我们聚焦“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毫无疑问就是站在了这样一个历史的、理论的和制度的变革前面。前不久我参加了上海人工智能大会,在会上做了一个主题报告“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后来这篇文章也在《东方法学》发表,在论文当中我提到,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法律秩序不同,智能社会的立法是以调整科技关系、规范科技行为、引导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科技让生活更美好的目标为宗旨。数字经济是科技的产物,科技创新是数字经济的生命所在,因此智能社会的数字经济立法,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把数字经济立法建立在科学认知和规律真知的基础上。今年春天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指出,要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编制数字经济创新引领发展规划,构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政策,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大数据中心,因此势必要抓紧制定完善数字经济法律法规,以激励和保护数字经济发展。我们都知道现在党中央正在谋划“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2035年的远景目标。通过总书记召开的几次座谈会以及其他领导同志的讲话,可知数字经济、数字中国的建设是重头戏之一。关于数字经济立法和数字治理制度建设应当提倡解放思想、激励创新。不可否认,数字经济的繁荣与风险是共存的,但是我们没有必要过分担忧其负面影响,而误用规则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发展进步。要在坚持底线的前提下,用开放包容的理念和眼光看待发展中的问题,在发展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规则,不断推动数字经济的平稳健康和高质效发展。在面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各种问题时,一方面要遵循法治精神,善于运用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认识和处理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法律、法治和法理问题,遵循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将法律原理、法治原则和法理美德延伸到数字网络空间,构建公平竞争和公共生活的新秩序。另一方面要准确研判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使数字经济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引导性和保障性,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良法善治的制度环境。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自成立以来在王辉忠书记的带动下,聚焦打造立法领域高端智库的目标定位和“四个一流”的更高要求,积极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引领立法方向,协调立法活动,推动立法创新,攻克立法难题,探索前沿立法问题。“之江立法论坛”作为研究院特色品牌活动,已经成功举行三届,成为全国各地立法理论和立法实务工作中探讨立法领域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以及急需的制度、必备的制度的高端论坛。本届之江立法论坛以“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为主题,结合《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来进行研讨,这是理论与实践高度契合的重大会议。让我们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基本原则,畅所欲言,建言献策,为构建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推动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我们的知识、思想和方案。最后,预祝第四届之江立法论坛暨“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摄影:《浙江人大》杂志社  屠轶钦联系邮箱:lifayanjiuyuan@163.com
2020-09-30
张文显:在第四届之江立法论坛暨“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研讨会上的主旨演讲
主  旨  演  讲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张文显 (2020年9月12日)(作为)第一个发言人,特别紧张,因为在座的龙卫球教授等是数字经济领域中的“大家”,他们关于这个论题很有研究,我是班门弄斧。考虑到这次会议主体是数字经济的立法保障,我谈四个问题,有一些观点对应《浙江省促进数字经济条例》,可能讲的不一定合适,请政府和人大的同志谅解,会议只是一个交流。 第一,数字经济的学理性定位。关于数字经济有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怎么样看待数字经济。我认为浙江省数字经济条例上的定位基本上是按照数字经济一般的文件性的、政策性的表述。我想补充一点,就是数字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因为我们都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大体上先是原始经济,后来到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时代。江泽民同志在本世纪初强调中国社会正在走向知识经济,我们今天讲的数字经济、智能科技还有大家通常讲信息经济,总体还属于知识经济的范畴。但是,数字经济是知识经济时代新的阶段性特征,所以我觉得用“新的经济形态”的表述和表征数字经济是科学的,同时也更具有时代性,体现了知识经济新的阶段性。数字经济也是经济运行的一种模式,它不光是一种经济形态,而且也是一种经济运行的模式,它就是生产要素和各种资源数字化、智能化、市场化运行的一种经济模式和机制。所以,我们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势必要从经济形态和运行模式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条例的学理定位强调了新经济形态,但是对于数字化、智能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强调的不够。第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我觉得重心有三个,或者说是四个方面,3+1。一个就是数字经济建设,在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里面讲的还是比较充分的,这里面既包括了基础建设、平台建设,通过数字经济的基础平台建设,使数字经济安全、集成、高效地运行。第二,数字经济治理。经济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有社会治理、经济治理、生态、文化各个方面的治理。经济治理当中目前数字经济的治理又是一个崭新的治理领域,也是我们面临的新的治理任务。怎么样实现数字经济治理,我看条例里面也做了一些论述。条例里面讲数字化的治理,我觉得可能还是要突出数字经济治理,这不单单是一种数字化的治理,还要把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一些原理运用到当中,比如说多元共治、良法善治等等,不单单是一个数字化的治理方式来对待数字经济,而是要充分运用治理的理念、理论和方法来治理。第三,就是数字经济创新。因为数字经济本身就是一个创新性的经济。而且随着数字科技、智能科技日新月异,数字经济的发展无论是自身的动力,还是外部的竞争力,外部的压力,都使得它必须不断创新,不断发展。这样才能够体现数字经济的创新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里面最核心的是算法革命,因为算法决定了治理的格局,治理的格局又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所以算法的科学、算法的革命以及对算法规则的合法性审查都是非常重要的。第四,就是数字经济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我个人认为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这三个方面缺了任何一个方面,数字经济都不能够做到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正像刚才致辞的时候,有的领导也讲到了,比如说数字政府,政府的行政权力运行没有数字化,或者政府的运行当中缺乏数字科技的理念,经济上的管理、经济上的治理可能就不那么科学了。再如,如果数字社会化程度较低或者有很多“科盲”和“数字边缘人”不会使用数字科技,数字经济的社会基础就不那么坚实。这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数字经济运行制度。我们现在讲数字经济建设,还是讲数字经济治理,终极来讲归结为数字经济制度。我们现在搞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建设。我想如果按照党提出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一些理论,是不是可以这样来表述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数字经济运行的制度体系,就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在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里面,是不是应当使用适当的语言把党的领导体现进来。因为现在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切方面全部过程,这是一个根本的原则问题。包括全面依法治国,总书记讲了十个坚持,首要的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数字经济,可能也要考虑将这方面表述体现进去。再一个政府主导,我看得出这是政府部门起草、省政府通过的条例,政府主导甚至政府管理强调的的比较充分甚至有点过。接下来的问题,市场主体,这个条例最薄弱的就是对市场主体规定和支持不够,以市场为主体,以企业为中心,这方面强调不够,应当加强。再一个科技支撑,因为数字经济依赖于科技支撑,当然核心是数字科技、智能科技,但不限于这些。在某种意义上数字的科技支撑也包含了科学的理性的支撑,这样就有对数字经济规律的认识,对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的研判,这都属于科学支撑的范畴。所以科技支撑不单单是一种技术层面的,包括了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再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法治保障,包括引领、规制和保障三个方面,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是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好的话,可以保障数字经济行稳致远。第四,最后,我想讲的是数字经济发展当中的重要的辨证关系。这是促进条例不可回避的,必须作出科学理性又合宪合法的规范。一是安全与发展关系,无论是讲数字经济还是数字治理,或者网络问题,总书记提出的核心命题是:安全和发展。发展是目的,是目标;安全是基石,是保障,是前提。我觉得在数字经济发展当中,促进条例应高度重视和特别强调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数字经济有巨大的风险,如果安全的基石不牢,很可能发生经济崩溃。数字经济是以网络为支撑的,别的国家一断网整个数字经济就崩溃了,整个数字经济崩溃,整个经济体系就崩溃了,所以怎么样确保数字经济安全,建立一种区域性的、全国性的防火墙,从区域性的角度来讲,浙江的数字经济的防火墙是什么?即使别的国家断网了,即使全国出现了巨大风险,我浙江省的数字经济不会崩溃。我觉得这个现在看来不是没有现实性的问题了。二是科技与人的关系,这是数字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核心问题,我认为,科技始终是手段,人始终是目的。科技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上,必须以人民的美好生活作为它最根本的价值基础。把人的自由、人的尊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目的,作为约束和规制科技运行的基本原则。最近大家知道,也讨论比较多,就是外卖骑手的风险,交通部门讲死亡率最高的是外卖骑手。外卖为什么导致死亡率这么高呢,就是外卖的一些企业用一种过于精准的算法,计算从某处到某处的距离,摩托车大概是多长时间,它给你算的非常精准。但骑手在送货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刮风、下雨、交通事故,这样骑手们必须冒着风险做到在算法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客户那里,这样风险就增加了,不可预测的因素在算法里面得不到充分体现,这样一种风险就是没有以人为本。再有数字经济发展必然要造成大规模的失业和半失业,对失业群体、半失业群体他们的民生问题、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怎么办。有这些问题,就不能只看数字经济本身,要把数字经济放在数字社会当中,强调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共同推进协调发展。有大量的数据表明,随着数字经济、数字科技的运用,无论是在实体的企业,还是在网络领域,都造成了《资本论》里面讲到的人被机器排斥现象。人被智能科技所排斥而得不到救济,我们发展数字经济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总书记特别强调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这在条例里面还要加强。这个是对数字经济企业产业的一种价值导向。三是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问题。数据作为一种资源,本质上一定要最大化其价值,一定要做到价值的最大化。由此,共享就是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所以我们鼓励信息的采集、信息的流通、数据的运用、数据的共享。另一方面,数据的保护也非常重要。刚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的杨主任也讲了,全国人大在立法里面对公民信息、企业数据权利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包括这次民法典也前瞻性的提出了信息保护的问题。虽然信息、数据还没有明确上升为权利范畴,实际上通过法律的表述已经被确认为带有权利属性的。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怎么样来保护信息和数据,公民的个人信息、企业的数据等等。我觉得有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像透明的原则,主体同意的原则,无害的原则,程序合法的原则,这些可能都要体现在条例当中的。现在条例里面我觉得第20条、21条的规定,可能要适当做一些修改。把国家立法当中关乎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信息数据规范移植到经济领域、商业领域,是不适当的。因为数据安全法主要是针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是政治范畴、国家范畴的规定,它处理公民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挪用到经济立法域和营商领域的。比如说,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可以对公民的信息采取一种具有特权性质的采集和汇总,但是作为商业企业、互联网公司、数据公司,有没有这样一种特权?像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那样去采集和使用、去汇总和流转公民的信息就不行了,所以我觉得条例对此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四是自治和法治的关系。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有法治来引领和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行业自治、企业自律,强调公序良俗,以此来形成经济伦理和经济法治。我们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要提高法治的权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性发展的环境,也需要更加完善和有效的社会规范体系。以上非常不成熟的看法,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1摄影:《浙江人大》杂志社  屠轶钦联系邮箱:lifayanjiuyuan@163.com:,。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2020-09-2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 :数字经济的特殊法权基础和规范重点探析 ​
尊敬的王辉忠书记、尊敬的张文显老师,各位领导嘉宾大家上午好,刚才文显老师做了非常重要的主旨演讲,我就做适当的补充。同时,我也特别感谢立法研究院邀请我做发言。张文显老师是我们法学界的著名学者,不仅在法理学领域,而且在整个法学领域都是引领者。他提出了很多重要的理论,例如,他早年提倡的权利本位论对民商法的发展启发非常大。刚才,他又就数字经济提出很多重要的论断,我完全赞成,听了受益匪浅。这几年来文显老师在新的领域包括数字经济领域做了很多重要的研究。刚才他阐述了数字经济的学理定位、几个问题和几对关系,都是高屋建瓴。比如关于数字经济是知识经济新阶段的定位认识,就非常具有启发性。同时,他也特别强调市场规范的重要性,我接下去要好好学习和消化。我想讲讲数字经济的特殊法权基础和规范重点。会议发给我的议题设计地特别好,每个问题都值得研究。我重点想讨论三个问题,第一个是数字经济的规范创新需求是什么?第二个就是数字经济的特殊法权基础问题,也是呼应刚才张文显老师提到的市场规范问题,数字经济中的私法规范问题中有一个特殊法权基础问题。第三,就是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的促进和规制问题,主要从经济法领域的促进和监管规范,做一些思考。首先是数字经济的规范创新需求。数字经济是一个动态演进的特定技术经济概念。动态演进就表明了数字经济今天还处在阶段性的过程当中,我们今天看到数字经济是以数据化技术运用为条件的经济,是赋能经济。数据技术和资源是一种赋能的技术和资源,同时有一种泛存在的属性。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等出来以后,大数据得到发展。如果没有移动互联网,没有云计算,不可能有今天的大数据,也就没有数字经济。今天进入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技术出来以后数字经济又有了一个新的发展。下一步,数字会走向更加高级、更加广泛的人工智能物联网应用阶段。所以数字经济立法应该具备前瞻性和针对性。数字经济从基本特点来看,是以不断发展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这些数字技术为条件的赋能经济,我们关注了其资源形态,即数据资源。人们现在常提“五大资源”,从土地,到劳动力,到资本,到技术,再到数据。但是数据和技术是不可分的,数据经济取决于数据技术,所以作为技术资源的特点非常明显。资源形态是数据,运行是数据的开发利用,对经济和社会形成赋能,但其条件是相关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这种情况跟空域资源无线电资源很像,没有航空航天技术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这些资源是开发不出来的,也是用不好的。今天的数据资源也一样,是由重要技术支持的资源,是靠特定技术支撑的。工业革命以来科技经济,每一个阶段都有自己的技术基础,比如说机械时代、电力时代、化工时代,今天则是中级和高级智能化技术。所以,对于数字经济立法,我们首先要关注其新技术条件,这就导致了对重要新科技的规范需求,包括如何促进数字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我们需要研究,什么样的立法能够满足数字技术、数据技术的规范需要。传统的知识产权和科技规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规范等,这些无法适应新时期数字经济发展的产权条件、组织形式、生产和交易运行、利益和责任分配、技术风险管控、社会公平调整等多方面的特殊规范需求,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迭代发展。关键是如何认识和评价发展中的各种数字技术对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及其影响方式,对现有规范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和改进。新的规范需求,既包括数据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市场规范,也包括相应管理规范。从市场规范来讲,应当区别于既有科技市场规范体系。现在的专利法也好,科技成果转化法也好,解决不了数据技术面临的问题。从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来讲,其权利形态难以继续适用专利权、商标、版权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经济组织难以继续适用既有的公司主体经营为中心的市场组织模式,其生产和交易运行难以继续适用既有的知识或者技术产品的生产和交易方式,其利益分配和责任配置也难以单纯适用既有的加工取得和生产者责任机制。从管理规范来看,应当完善并区别于既有的科技风险和社会管理规范。数字经济的技术风险规范,显然不能简单按照过去的机械、电力、化工时代的技术风险模式来管控。其社会风险管理规范也同样需要变化。新的规范发展还包括如何与传统法律关系衔接问题。例如,现在刑法不断修改,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犯罪,关于计算机的保护犯罪,这些是不是真正对应了今天的数字技术经济的要求。民法典编纂和民商法自身的完善和发展,经济法自身的完善和发展,行政法自身的完善和发展,都存在这样的疑问。其次是数字经济的特殊法权基础问题。地方上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重点措施,需要认真考虑特殊法权基础问题。国家现在关于网络信息方面的立法非常快,即使现在正在起草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我们总感觉还是不够,还是缺,例如数据保护法恐怕也是急需的,因为数字经济中的确权需求值得重视。现在很多地方已经行动起来,想通过试点,走在前面。例如,我关注到深圳就在积极思考。浙江也是,我们面前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就是例证。但是,地方立法有个难题,就是立法依据和立法范围的依据问题,立法空间有很多局限。草案第1条关于依据说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省实际来制定。第2条关于立法范围,提到数字经济促进发展和管理服务等,从我的理解上,包括了从管理到市场的相关系统规范。那么地方立法的市场规范依据在哪呢?民法典第127条是否构成立法授权基础,值得研究。该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这里只给了狭义法律授权,但也有认为包含了更宽的授权。此外,如果从民法典的法源来看,现在把习惯规定为补充渊源,因此给予了习惯形成的空间,地方在这个范围可以先行先试。我这些年主张国家应尽早通过立法确立数据资产权,作为支持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的特殊法权基础。现在看来,有了更加现实的基础,也就是数据已经快速上升为新要素。今年3月30日的中央文件,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机制,其中五大要素中便有数据。这里面对于数据技术和资源显然提出了促进发展与市场化配置和流动的要求。由于既有财产权制度特别是以专利权、商标、版权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适应这种要求,新的促进制度和产权制度需要加速配套。目前民法典虽然对于数据技术如何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第127条对于数据资源是否需要保护已经给出肯定的回答。我主张数据资源配置新型市场化产权的理由在于,我认为绝对性财产权配置方式是一种既符合市场效率又能够保障市场自由的合理方式,能够在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促进作用,更有效增进开发动力和竞争实力,更合理推进市场应用和经济效应。财产权配置也是一种积极向上的鼓励方式,可以使得数据企业进行向上的竞争,通过财产权的争取和合规促进市场提升。这样,政府管理数据资源就有了更好的市场准据和抓手,市场机制和政府的作用才能更好互动起来。这里的数据财产权不同于物权和知识产权,是新型财产权,是基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关联属性来配置的。但是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的重大瓶颈领域,比如说数字技术的基础设施、数字技术的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数据量化整合的领域,这些不能完全靠市场,这些领域依赖市场是有困难的,并非私人行动可以应对,需要政府采取特殊措施。数据资源产权应当分类设计。区分私有数据产权和公共数据产权。企业对于通过合法收集和加工形成的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享有私有数据资产权。现在法院已经通过将竞争法益抽象化来保护企业数据利益,我觉得这还不够,我建议可以大胆地明确数据资产权的概念。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第21条规定了数据权益,感觉也是写得很模糊,没有明确排他财产权属性。我建议大胆完善,并加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的字句。这样就是把数据财产权确立起来,将来法院可以直接依据这个进行保护,衔接侵权法的保护。公共数据如何确权比较复杂。深圳的条例将公共数据直接国有化,但这样做的问题在于,可能会导致公有数据利用效率低。我们知道国有知识产权就存在转化困难的弊端,原因就是简单的国有化和国有资产管理并不适应这种知识成果实现的特殊要求。我们浙江现在这个草案里面,一个很好的地方就是没有简单规定公共数据国有,但是规定了它们应当管起来、规范起来,并且赋予其共享开放的属性和要求。这个是非常好的。如果要采取公有或者是政府持有的方式,就一定要考虑效能问题,低用效能的产权设计是不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的。数据产权规范应与数据行为规范一体设计。我们应当同时关注数据收集使用与数据经营的规范问题,并且一并体现行为要求和监管要求。数据行为规范和监管具有很多的角度,这其中,要认识数据收集和使用的合法基础是存在多样性的,需要注意区分。另外,从事数据经营时,主体资格问题也需要考虑。数据经营区别于一般的数据活动,比如说高校基于教育管理的必要目的对学生进行的数据收集。数据经营是为了数据经济利益的目的,收集是为了交易。怎么去管好这个问题,我建议考虑主体资格的问题,用主体资格监管来管这个事情。这样才能更好保障数据安全问题和大规模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第三,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的促进和规制问题,也就是今天会议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这个议题,“促进”要怎么来做。首先,我认为重点在源头,要促进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应用。首先要关注促进机制的合法性,要与国内市场的体制、国际市场贸易体制要求保持协调。但同时我们也一定要利用好现在的法律法规对于特定经济领域特别是新兴领域预留的促进空间。各国对于处于竞争关键时期的重要科技,都有一个优先扶持的机遇期,一旦错过就很被动。我们当年在讨论2025年的时候,除了跟国内法国际法协调问题,也有战略机遇期的政府扶持的空间问题。2025年有很多是新型领域,国际法并没有规范,各国都在通过管理竞争促进开发和应用,甚至不惜运用战略管理的做法。今天在既有国内法和国际法环境下,数字经济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存在一定的促进空间,甚至包括战略管理促进空间,比如说新基建、关键共性技术等环节就是如此。省里面也可以抓住这些促进机遇,包括在很重要的战略管理层面发力。当然,促进管理过程当中,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的有些原则,我们要遵循。包括:应注意不要与既有和不久即来的法律所确立的市场体制直接相冲突,还有国家通过促进手段形成的设施和技术推入市场的途径和机制应当公平合理。其次,做好数字经济的监管。应当明确监管依据和范围。一般监管,着重处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关系。特别监管,建立有针对的适应数字经济特殊需求的监管体系。包括如何适应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适应数据社会利益保护特殊要求,包括数据垄断、数据不公平竞争和数据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还包括如何监管数据跨界可能导致的异化问题等。对于监管模式机制和方式,要注意新模式机制和方式的叠加。时间关系,我就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1摄影:《浙江人大》杂志社  屠轶钦联系邮箱:lifayanjiuyuan@163.com:,。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2020-09-14
立法名家讲坛 |龙卫球教授:物权编立法改革与理论发展
2020年9月11日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应邀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曾宪梓大楼201教室作了主题为“物权编立法改革与理论发展:三权分置、居住权和担保物权改革评价”的讲座。本次讲坛系第十二期立法名家讲坛,由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周江洪教授主持。光华法学院学生们纷纷前来,现场聆听名家讲座,同时,同步直播平台上还有三百余人在线积极参与。龙教授首先指出,虽然民法有着统一的原则,但物权编仍然有其特殊的要求。相较于合同编的世界共通性,物权编作为民法典中最重要的体制保留,在农地经营权、居住权、担保物权改革中凸显了自身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物权编改革还具有时代创新的特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民法典编纂定位是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因此民法典的创新不是简单的时代创新,而是有地域性、主体性的。我国农村土地采取“三权分置”的设计,其中农地经营权市场化即是问题的焦点。此次最大的法律变革就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创制土地经营权。此前的《物权法》并没有过多考虑土地经营市场化合理需求问题,中央和国务院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判断,提出和启动了“三权分置”政策实践。其中最重要的条文是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至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规范体系,如土地经营权的期限和基本内容、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成立和对抗第三人效力等,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强调“三权分置”所采取的新型协同财产权模式。讲座的最后,龙教授还和老师、同学们进行了精彩的互动,问答气氛热烈,碰撞出思维交流的火花,龙教授的讲解深入浅出、风趣睿智,让同学们对物权编的改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2019-11-08
“地方立法综合能力提升研修班”顺利举行
11月4日,“地方立法综合能力提升研修班”于浙江大学之江校区正式开班,本次研修班为期五天,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举办,学员主要是来自浙江省人大系统、省司法厅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省内有关部门单位和从事立法相关工作的同志。开班仪式由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辉忠主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进行了开班动员。会议指出,本次研修班的举办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与实务的交流,围绕地方立法工作需求,提升各市人大常委会、司法局法制工作者参与立法工作的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开辟性的意义,也是立法工作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新起点。本次研修班为期共五天,通过立法实务专家及理论专家针对立法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专题剖析,内容涵盖新时代地方立法问题、立法技术规范、地方立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理论与实务、地方立法实例剖析、行政三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以及专题互动研讨等,兼顾了法学专业类和社科综合类专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务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学无止境,希望研修学员在五天的培训后能学有所思,用有所得;学有所悟,用有所成,真正把习得的立法相关知识运用到工作岗位中,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改进工作的举措、提升质效的助推剂,真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与实践的深化与发展。11月4日下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进行了题为“新时代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的课程培训。丁主任从地方立法能力及制度环境、地方立法精细化、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三个方面入手,系统性地分析了我国当前地方立法中所面临的困难及挑战,并就化解实践难题、增强立法能力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他认为,新时代背景下地方立法正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定位更高、难度更大、要求更高,这与实践中地方立法在理念、素质、力量、机制、制度环境等方面的不适应共同造成了当前地方立法能力及制度环境的难题。在地方立法精细化问题上,他指出,中央提出推进立法精细化不仅抓住了当前中国立法质量的关键问题,同时也适应了新时代对高质量立法的深度需求,在实践中应当从明确标准、完善机制、强化约束三条路径出发推进立法精细化。而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层面,丁主任先从历史着眼对提出背景、演变及其意义做了论述,就其主要内涵进行了辨析。随后,他从总的判断、分类评估两个层面对当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进行了评估,并对有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对策做了叙述。11月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以“立法技术规范若干问题”为题进行了授课。所谓立法技术规范,是指法律法规文字表达的规则和技巧,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是在文字和文本形式上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岳仲明主任从细节出发,围绕法律结构、条文表述、语词标点、法律修改、法律废止、法律解释等六项重要的立法技术规范对学员进行了系统性的培训。11月5日下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葛洪义作为主讲人讲授了“地方立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主题课程。葛洪义教授首先对关于法治的三个与“地方”有关的流行误解——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地方是“被动”的执行者;宪法法律是不会有问题的,问题都是执行中的问题,当然也就是地方官员违法、犯错误的结果;地方之所以不依法办事,是因为地方利益作祟,是不顾全大局的行为,一一进行了阐释与澄清。随后,他对前述误解形成的思想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一,法治就是统一,否定或者不重视差异;第二,法治就是科学,否定或不承认个人理性的价值;第三,法治就是统治,否定或不承认个人自由的价值;第四,法治就是他治,否定或不承认法治的基础是人的自治。而后,他从三个方面入手对从地方看法治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述:一,在解决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过程中,通过集权与分权的斗争,形成了法治结构;二,在是否依靠政权机构解决问题的争论中,形成了体制内的解决问题机制;三,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过程中显现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紧张,进而导致了两者关系的重构。最后,他指出:地方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着重把握地方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与职能分配的制度化、国家机构实施法律的方法与具体制度、权利实现的民间保障机制这三大关键,法治中国的局面只有在全国各个地方都能够依据法治原则、积极创新各项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形成。11月6日上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亦秋围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理论与实务”这一主题进行了授课。任主任首先从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意义出发对之进行了解读。他指出,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有别于且优于西方各种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宪法监督制度。随后,他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概念、规范性文件的涵义、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规范性文件审查方式、规范性文件被纠正后的溯及力问题,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需要正确把握的几个关系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他分别从制定主体立法权限、“行政三法”和直接上位法、规范性文件和直接上位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规范性文件语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视角出发,对如何具体把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做了说明。11月6日下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林从案例着眼讲授了“地方立法实例剖析”这一课程。尹主任开篇强调,要从底线思维的角度来讲合法性——法好不好用,解不解决问题。接着,她就不抵触原则的准确理解和把握、依法立法,守住合法性底线、注意把握和处理好的几组关系等三部分内容做了论述。首先,她围绕省立法条例规定的“抵触”情形与不抵触原则的把握方法,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三个层面对准确理解和把握不抵触原则进行了释要。随后,她从典型案例出发,对超越立法权限、违反宪法规定及宪法原则和精神、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或是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以及不符合相关上位法和政策规定等突破合法性底线的立法行为进行了分析。最后,在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关系上,她指出要重点关注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框架。11月7日上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胡敏洁以“行政三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为题进行了授课。胡敏洁教授沿着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地方立法的设定权和规定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事项限制,以及上下位法之间相抵触的判断四方面内容展开论述。她指出,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上,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权,其中可能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从管理法到治理法理念的转换、抑制强者保护弱者理念的维护等问题。在地方立法的设定权和规定权方面,她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出发,对地方立法设定权从无到有,规定权从粗到细这一过程进行了回顾。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事项限制问题上,她认为地方立法事项应当遵循法律框架,加强对“限定事项条款”的解释,明确对法律条文中“等”字的释义。11月7日下午,“地方立法综合能力提升研修班”组织学员以专题讨论的形式进行了座谈。座谈会上,研修班成员从自身工作出发,结合培训期间学习经历,分别就立法工作质量提升、培训班课程形式等问题发表了看法及建议。与会的王辉忠书记表示,研修班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课程设计、提升培训层次化水平,推动学员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与此同时,各位学员也应积极提升自身学习能力,不仅在研修班中,更要在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工匠精神终生学习,以自身能力的提高推动立法事业的长足发展。编辑:王帆、何曾、章昊、章晓涵、白睿博联系邮箱:lifayanjiuyuan@163.com内容质量低  不看此公众号:,。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