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法学研究”圆桌大家谈
编者按: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立法意义重大,立法学研究也因此日益受到重视。与之相应,立法学的学科独立性也面临着持续的诘问。此种诘问一方面揭示了立法自身的复杂性,一方面也表明了法学人力图将立法学纳入法学学科体系的决心。倘若将立法学的所有来处切断,悬置为又一门技术性的专业学问,前种决心只能沦为一种自我安慰。这也给立法学的教学与立法人才的培养造成困难,课堂成为了琐碎技术知识的布道场,对立法实践的过分强调使理论问题被排斥,却又无法呈现出真实的运作逻辑。立法研究院长期关注立法理论与立法实践,创办了“立法名家讲坛”这一品牌活动,邀请国内各领域学者专家探讨立法的重要问题与前沿问题。然而,我们意识到,尽管言说已是一种行动,但仍远远不够,还应当有对话:专业之间的对话,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对话,中西之间的对话,过去与现在、未来的对话,等等。不过,这种对话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另起炉灶,恰恰相反,我们可以借用已有的资源,去挖掘其中已被记录但尚未被发现的重要议题或问题。是以,立法研究院推出了“名家讲坛实录”系列。该系列选取以往的名家讲坛主旨演讲,在取得嘉宾授权的前提下,将演讲整理为文字稿发布,供各位同仁学习与探讨。本期选取韩大元、王磊、郑贤君、张翔、刘连泰五位教授的圆桌讨论作为名家讲坛实录第4期予以推送。本次讨论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法、宪法学研究的关系,一部宪法还是四部宪法,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制宪权与修宪权之别,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宪法中国化等重要问题进行了交锋。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由讲座音频转录整理。为了便于阅读,我们对文字做了一些删减和改动,但并不涉及实质内容的改动。若仍有疏漏或不妥之处,乃编辑团队之责,请读者指正。刘连泰:今年是中国“五四宪法”七十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十年。有句古话叫“人活七十古来稀”,活七十岁以上的人很少,但医学发达了之后,七十岁也可以很健康。中国宪法七十年依然很强壮,能达到人生新境界,所以还有一句话叫“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今天我们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灵魂可以自由到什么程度。首先有请中国人民大学的韩大元教授。韩大元:十年前的今天,2014年10月23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十年来中国法治的进程,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我们宪法学者一致关注、研究的宪法监督实施以及宪法监督制度中标志性的制度安排,都是《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在《决定》通过日安排这个讲座,在我看来具有特殊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回顾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的法治发展进程,梳理依法治国重大决定作出十年以来的成就、挑战和问题,并展望未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大家都知道,美国宪法有一个著名的“宪法时刻”概念。实际上,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宪法时刻。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迎接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就是一个毫不逊色的立宪时刻。五四宪法——正式制定宪法,也是一个重要的时刻。十八大以来,进入新时代以来,依法治国决定的作出对我们的法学研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历史性时刻。这个决定里面规定了富有前瞻性的宪法实施制度,也包括了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所以,我们今天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首先就应该回顾一下十年前的决定,决定提出了什么问题?十年来,决定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落实?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个十年,我们要怎样解决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到底是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0周年还是75周年?从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来看,首先是1949年9月29日通过《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新中国实行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在1949年时,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产生,但《共同纲领》已经明确了中国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不过我们当时还没有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故而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应当从1949年《共同纲领》通过算起,所以今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75周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成立70周年。我们是先规定了制度,后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第三个问题,中国到底有几部宪法?新中国只有一部宪法,也就是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人民作为制宪权主体制定的一部宪法,后面的几部宪法是修宪权的行使。五四宪法之前的《共同纲领》是临时宪法,七五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修改,七八宪法是对七五宪法的修改,八二宪法是对七八宪法的修改,是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为了表述不同时期宪法发展的脉络,我们可以用“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但这只是为了表述宪法发展的历史,按照修改宪法的年份,以不同的时期来做一个描述,并不意味着新中国有几部宪法,更不能采用“八二宪法制定”、“2018年宪法”等表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白雁编辑,1950)刘连泰:刚才韩老师提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首先,2014年10月23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非常重要的宪法文献,作为一个宪法学者我表示很同意,确实是这样。接着韩老师聊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其实我们现在也有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到底是在五四宪法以前还是在五四宪法之后建立?如果把它理解为在1954之前,我们学者就把全国人大理解为制宪机关,但事实上如果把人大理解为制宪机关,那它就不太需要受宪法的约束。韩大元:这一点我稍微解释一下,前段时间,北京大学召开会议纪念宪法学者肖蔚云先生一百周年诞辰,我在会上回顾了肖蔚云先生宪法思想形成的一个过程。纪念肖蔚云教授百年诞辰之前有学者引述肖老师的观点,认为全国人大是制宪机关,我觉得这可能与肖老师对制宪权的论述不太一致。肖老师1984年的那篇论文《关于新中国的制宪权》中,确实有“全国人大行使制宪权”的表述,但这个表述有它特殊的语境。1983年,肖老师代表中国参加在南斯拉夫举行的国际宪法学协会第一次大会,并做了学术报告,这是中国宪法学者第一次在国际舞台上讲新中国的制宪权问题。为了便于和国外学者交流,肖老师可能使用了这种表述。但这不代表肖老师就认为全国人大就是制宪权主体。肖老师和当时的中国宪法学者都严格区分了制宪权与修宪权,认为制宪权的主体是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是通过宪法的机关。所以大家阅读这篇论文时,需要考虑其特殊的语境和对象。这篇文章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篇系统论述制宪权的论文,同时专门讨论了我们国家制宪、修宪过程中的全民讨论与外国的全民投票方式的区别。此外,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能知道,“五四宪法”草案中曾经写过,全国人大是制宪机关,行使制宪权。后来毛泽东等领导人主张全国人大不是制宪机关,所以最终删去了这一表述。刘连泰:肖蔚云老师那一代学者,的确给我们宪法学界提出了许多非常好的问题,也提供了许许多多解决问题的线索。但是我们后辈的年轻学者有时候就没有完整理解,老一辈学者当时提出观点的背景和真实的意思是什么,有时候可能加入了一些我们后人的误解。所以回顾这些历史,能方便我们理解中国的人大、中国的宪法,帮助我们更敬重我们老一辈的宪法学者。接着韩老师还聊了中国宪法的几个问题。如果从一个生命体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不可能有几部宪法。但如果从宪法的内容来看,我们会觉得宪法的修改变动比较大,可能是翻天覆地的变化,似乎是一部新的宪法。韩老师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好。接下来我们有请来自北京大学的王磊教授。王磊:刚才听了韩老师的发言,很受启发,一下就引发了大家的热情。因为考虑到要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系,要和宪法的研究有关系,还要和立法有关系。所以我想讲的题目,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如何运用立法来处理香港问题。我想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我们国家的宪法是“活的宪法”,除了文本、规范,在遇到现实问题的时候,如何应用立法权、宪法理论解决国家的重大现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那么这里面我讲三点。第一点,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关于立法怎么规定的?大家都知道,宪法的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构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些机构对人大负责,人大对人民负责。这是我们宪法里面最集中地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文,当然不限于这些条文。再有一个就是,宪法里面规定的拥有立法权的只有两个机关,叫国家立法权,就是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行使国家立法权。这是第一点,我想简单回顾一下,我们宪法是如何直接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立法权。第二点,我想讲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70周年大会上,对未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了四点任务,其中第二点就专门讲立法,就是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常委会领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全国人大局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履行立法职责等等,就是四点里面有一点专门讲到立法工作的重要性。2024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值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我重点要说的是第三点。我想举一个例子说明宪法的作用、功能,它是一个“活的宪法”。怎么用宪法和宪法学的理论来解决现实生活当中的重大问题?我们都知道现在香港有一个香港国安法。实际上有两部法律。一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香港国安法,还有一部是香港立法会制定的香港国安条例这个本地立法、香港立法。这实际上有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当初为什么出现这样一个立法的结果,就是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有两部法律,一个是中央立法,一个是香港地方立法。问题的缘起是什么?缘起是因为香港1997年回归,1990年4月4日发布了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里面有个非常特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条文,就是第23条。这个23条把在香港如何维护国家安全,授权香港自行立法。这是非常特殊的。因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一般都是中央事权,由中央立法。但是由于实行一国两制,香港高度自治,就把世界各国原本由中央立法、中央事权的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的立法权)下放给了香港。可是问题来了,自打1997年7月1号香港回归以后,本来中央是好意,把应当属于中央的权力下放给了特区。可是自从97年,可以说一直到今年,2024年,就是回归17年之后,香港本地立法才完成。为什么这个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呢?大家都知道香港回归以后发生了很多事情,从我们的宪法理论来讲,对于香港特区来讲是一个义务性条款。就是中央把这么重要的事情授予你,对于特区来讲,就有这个立法义务。可是97年回归至今迟迟不立。2022年的时候,有了一个重大的转机。2022年,全国人大做了一个决定,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这个简称叫决定加立法。那么香港那边就提出问题了,香港基本法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这个法律要由香港本地自行制定,这个权力已经授予了,怎么自己又要来制定呢?这需要宪法理论来解释。中央为什么能授予?因为中央自己享有这个利益。反过来说,因为我能够授予你,我当然自己也可以制定。这个问题,当然就跟宪法的另一个理论有关系,就是宪法规定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单一制国家,意味着地方的权力是由中央授予。所以第三条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里面蕴含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这是单一制的集中体现。单一制的理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理论也是一个宪法学的理论,我们可以用到处理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问题上。那么这个问题解决了,香港不制定,中央来制定。那么怎么制定呢?全国人大可以依据宪法对这个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吗?宪法的第31条,就是关于特别行政区的规定。第62条是关于全国人大的职权的规定,其中第2项、第14项、第16项,规定可以监督宪法的实施,可以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那么维护国家安全就是一项制度,全国人大可以决定在香港实行什么样的制度。但是话又说回来了,全国人大不制定,又授权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凭什么?这里面就涉及到全国人大的最后一项职权,第16项职权,也就是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其他职权。这就是兜底条款,这个条款一般用不上,但是在处理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时候,就将第62条的第16项用上了。我们平时认为,宪法条文总是干巴巴地摆在那的,实际上这时就用上了。当然,其实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当中,实际上还有一个可以用但是没用的条款,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最后一项兜底条款,就是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但是很可惜,全国人大在这个整个立法过程当中没用这个。如果把这个也用上了,就遥相呼应了,合宪性、合法性在具体的问题处理上就用足了。说来说去,直到2022年,香港的第23条立法都没有解决。2019年,香港关于修改逃犯条例引发了风波,导致秩序比较混乱。中央没有办法,就赶紧出手来把香港基本法23条维护国家安全的这个短板补上。但是怎么补?运用什么依据?用什么样的法律手段?这一次我觉得运用立法权、充分运用宪法关于立法的这个制度(来解决香港23条立法问题),可以说在我们国家立法史上还没有哪一次像这样专业、精准、恰到好处、令人赞不绝口,充分展现了宪法美妙、值得欣赏的地方,充分发挥宪法有关立法方面的功能。这个是涉及立法权的问题,涉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的宪法理论。但是全国人大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是不是合法的?因为我们过去有授权制定地方有关改革开放或者工商税制方面的立法,当初因为法治水平发展不足是可以原谅的。但现在看来是违法违宪的,是“一揽子空头支票”,没有任何具体的限制,那是不行的。这个本身又涉及到我们今天的标题,取得特别好,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学研究,全国人大就是防止别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就规定了目的、任务。授权,去制定这个香港国安法,将来怎么实施要放到附件里面。所以它也符合我们宪法学研究里面这个理论上的授权的基本要求,就是授权要有一些限制性。这种授权就符合宪法授权理论,它有五项原则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香港国安法要符合这五项原则,我就不具体展开了。只是提醒同学们,这个授权也有一些宪法、立法学上的理论上。按照这个决定加立法的这个模式去做,就结出了一个好果子。5月份授权,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出台法律,马上就要在香港实施。那么问题又来了,今年的3月份香港本地立法机关又制定了国安法,这是不是重复立法?这里面又涉及到立法的技巧问题,我们要琢磨体会这次立法学的应用技巧。这次虽然是中央立法,但也没有把这个事情全包揽,23条是七项罪名,它解决了4项罪名,还留了3项罪名,没有完全越俎代庖。地方一直没有尽到的义务,剩下来三项还是要自己干。所以这个分工搭配又给香港本地(立)法留下一些作业。所以中央立法完成了之后,香港不得不立法,因为里面还有3项罪名,还涉及到大量的本地衔接的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今年3月份香港紧接着就完成了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所以,第三点我主要是想讲香港基本法在实施过程当中,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难题最终解决靠的是什么?是宪法学有关立法权的一系列理论。香港法律界也都认可。在宪法的规定当中,在宪法立法权的理论方面都以理服人,所以在法律上打了一次胜仗。我就说到这,谢谢大家。刘连泰:王磊老师对香港国安法立法授权的相关问题给我们进行了精密的论证。过去很粗暴的论证方式是,授权就证明我自己有立法权,我还可以收回来。这个逻辑其实很粗暴,为什么呢?不能说授权出去的立法权就一定能够收回来。所以刚才王磊老师给了我们非常精密的论证,涉及到宪法31条、62条、67条等等。感谢王老师,接下来我们有请来自首都师大的郑贤君教授。郑贤君:前面三位都说得特别好,这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韩老师写了两部关于这个中国宪法制定的书。第一个《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第二个是刚发布的新书《1949年共同纲领制定过程》。这就涉及宪法和共同纲领的关系以及制宪权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对于今天在座的浙江大学法学院的同学来讲,特别是在这儿学习公法的同学来说,现在是一个特殊的时刻。因为杭州对于宪法学、对于中国的宪法来讲就是一个“圣城”,相当于美国的费城。所以我今天的题目就是宪法中国化在复兴。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当我们说到人民代表大会、说到宪法的时候,意味着它是中国的,也就是说言必称希腊的时代已经结束了。当然王磊教授刚刚讲的中央和地方立法衔接,尤其是国家安全的问题都非常重要。在此过程中,我们中央应该如何授予权力,给香港来进行这个地方立法?这里面其实还有争议的。同理上,第二个争议就是全国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这个授权,这个授权是在广义上的。我认为有三种授权,第一就是中央对地方的授权,第二是全国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而(第三)我们一般立法法里面涉及的授权是狭义授权,仅仅是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授权。背后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分工,原则上立法权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立法机关来行使,所以我们狭义上的立法权授权指的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对于所有的,包括最高法、最高检,还有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所以王老师说的那个授权指的是第二种授权。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已经把全国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写进立法里了,但这个授权不同于立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授权。后面的这种授权是不允许一揽子授权的,那是立法机关在逃避自己的立法权,所以立法机关的立法授权在目的、权限、范围、时间方面都有规定,在多种条件下才可以授权。但是关于全国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立法法里面我觉得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就是说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这样一个权力机关(和其)常设机关,它们的授权应该有什么样的原则?我觉得还是有很大的(讨论)空间的,给立法学也提供了一个特别好的问题。怎么看待授权?这几种不同的立法授权之间的理论层次是不一样的,各种权力机关的性质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授权也不一样。我们国家国情比较复杂,所以我的题目就是宪法中国化的复兴。我们在面临这个宪法,在中国,特别是在杭州制定的宪法的时候,我们必须重新直面我们自己的历史、自己的传统。我最近在看一本日本的宪法学家的书,就是长谷川正安在回忆他们国家的宪法制定时,说日本宪法学存在一个现象,就是日本宪法学新生代依然对他本国的宪法历史不关心,对本国的宪法历史不是特别清楚,不是特别了解,也不是特别感兴趣。而这不仅是关乎日本宪法史的问题,也涉及到日本思想史、日本学说史、日本宪法观念史的问题。我想今天对于杭州的同学来讲,对中国的学者还是学生来讲,这个问题都不存在。无论在老一代里边还是对未来的青年一代讲,都不是个问题。《日本国宪法》节选所以,我想要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要推进宪法学的中国化。这和今天的题目是连在一起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化的深入程度这一方面依然是不尽如人意的。尽管我们比日本不知道要强多少,我们如此热爱自己的传统,已经去世的老一代都在写中国的宪法史,我们从来没有像日本人一样回避本国的宪法历史。包括我们今天的韩老师也一直特别地关心传统,这一点我是很感动的。但是我觉得对比相关领域来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然还有可以深入的空间。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到底有哪些问题呢?我们当年在建国之时,从毛泽东、周恩来到刘少奇、董必武,他们都非常清楚他们所建立的国家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所以他们特别清楚当时的制度。大家可以看一下董必武在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讲话里边所谈到的,他说我们要建立的是政府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话是:政府组织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具体的表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他不是旧民主主义的、旧三民主义的,也不是苏联的、西方的人民民主主义国家。我们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三权分立,它不是议行合一,它也不是代议制,它是民主集中制。目前中国理论界在关于我们政权运作方式的理论基础上依然存有很大的分歧,其中一个突出的分歧就是议行合一的问题。议行合一早就不存在了,这个绝对是过时的。毛泽东主席在很多地方都谈到过,早在井冈山的时期,在联合政府时期,在论人民民主专政和新民主主义论里面都谈过这一点。另外一个就是到共同纲领的时期,到五四宪法的时期我们都不再谈议行合一。所以如果依然要谈议行合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的话,就太不尊重开国者们的著作,太不尊重我们的宪法文本了。所以我希望同学们能够把这个读进去,在以后的理论研究过程中不要再重复,不要让自己的学术资源、学术精力重复用在一个已经被否定了的观点中。大家看文章里,早期说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议,人民政府是行。现在再看宪法是怎么说的?第二条是人民行使一切权力;第三条说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不希望大家再说代议制。代议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我们国家不叫代议制。当年许良英老师,在编译列宁著作的时候,我就曾经请教过他,我们的制度能不能叫代议制?许老师当时就回复这个是不合适的。因为西方的议会是代表资本家的,不是代表人民的。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机关。所以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好多职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它还是民意机关,它还是代表机关,它还是宪法监督机关。它的职能在依次展开,但总而言之是代表人民的,不是西方国家的议会制。不仅要学习宪法渊源,还要推进宪法中国化。我们在很多教材看到宪法渊源里面很多国家有宪法判例,但是我们中国没有宪法判例。因为英国不是成文宪法国家,所以它议会所通过的,用普通立法程序所通过的有关政府机构的文件,叫宪法性文件。但我们中国是成文宪法国家,怎么会有宪法性法律呢?当然现在有叫宪法相关法、宪法性部门法,其实都不是特别规范。中国真正的那些所谓的法律是什么呢?是组织法。我们一定要有中国的脑子,脑子不能长在外国。另外刚才说,董必武在50年代反反复复说了,看一下他说的宪法渊源是什么呢?所以我希望新的一代中青年、希望在座的年轻人一定要长我们中国人自己脑袋,不能盲目地挪用外国宪法学的用语,因为这涉及到很多问题。第二个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不管是75周年还是70年甚至乃至更长的时间,我们在理论上一个最重要的东西,其实大家都注意到,就是要充分阐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当代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专门讲到这个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因为它直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或者叫国家性,三者的关系。是特别把国家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相关领域的理论一个特别好的中国化。希望我们的同学们在情感上、思想上,不要去漠视这些理论,要去接受这些理论。现在都是新质生产力的年代了,如果不重视这一点,在不用说在政治上是怎么样,至少在学问上就是不能直面现实,就无法产生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在这一点上,北大还有一位教授,我特别佩服。就是刘瑞复教授,他已经退休了。刘教授写的诗那叫一个诗意纵横,写的文章里面涉及到的马列著作那叫一个烂熟于心。他说过三句话,非常振聋发聩,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骂不得,人民群众得罪不得,社会主义背叛不得。这是非常有学养的一位教授,可能比肖老师更年轻一点,关键是他能够直面中国的现实,一定要把控好宪法和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清华的一个教授说,30年来中国宪法学,中国整个法学的研究基本上能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场景,但是要说没有一点失败,没有一点可以去反思也是不现实的。这里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特别发达;第二,假设政党和法律没有关系;第三,拿外国概念来说中国的法律现象。(这种看法)是非常透彻,非常清醒的。也有国家文件支持,教育部罕见地在2002年发文,关于中国法学教育,要直面中国的现实、党的意志和人民主张的高度统一,这个不丢人。美国也是把党的主张纳入到法律中,不管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共产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最后一点,和我们的立法有关系,就是大家要直面中国的现象。在中国,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所制定的、决定的国家法律,在宪法学界,曾经有一段时间是虚无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是混权现象,此言差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八二宪法就明确了要扩大全国人大的职责,在不改变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立法权的情况下扩大了人大常委会职权,所以人大常委会依然是一个工作机构,就可以将很多职能委托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行使。当然,也不能准确说是委托。所以,大家可以看到,我们现在备案审查方兴未艾,这个决定事实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在2019年《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作出的,在2005年的时候也做出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如果这些不是法律的话,那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如果这个是扩权的话,难道它违宪了?所以,我的意思是要直面中国的问题,要用中国的理论解释中国的立法现象。这个才既能够面对现实,同时在理论上也给大家开辟很多研究空间,让所有各路学者、各路学人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所以不能因为无法解释,就说它违宪。立法者不会轻易为先。这是我大致作的三点不成熟的论述,请各位批评,谢谢。刘连泰:郑老师聊了几个问题。首先是王磊老师讲的授权立法的体系化,他认为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授权可能有点区别。在郑老师看来,空白授权可能不适用于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接下来郑老师又聊到了宪法学研究中国化的问题,其中特别提到我们不能用一些国外的概念来解释中国问题。比如说,她聊到了宪法性法律,郑老师的意思是英国人没有成文宪法,所以有宪法性法律的概念。但我刚跟张翔老师聊了一下,美国是有成文宪法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但是它也有宪法性法律这个概念。所以宪法性法律它单单就产生在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吗?这个我们其实是可以考证的。张翔原来组织过一个青年宪法的学者论坛,我自己一个学生写文章就投过这个论坛,就讨论过宪法性法律到底是什么?当然这个词是不是准确,我们是可以讨论的。在英国法律体系下,或者说在成文宪法体系下和非成文宪法体系下,宪法性法律可能有些区别。在美国,宪法性法律包括宪法,同时也包括一些宪法判例,包括联邦最高人民法院,也包括州的最高法院等的判例等。当然我们怎么描述这个概念,可以去讨论。但是郑老师给我们提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我们这么简单地把国外的一些概念用来套中国的现实是不对的,我想这个思路非常好。接着郑老师又聊了聊我们人大制度研究,聊了人大制度和党政的关系,都给我们提供了非常好的解释。那么接下来我们请出最后一位发言人,来自北京大学的张翔教授。张翔:今天这个主题,之前看到还是比较宽泛,所以我也不太知道要讲什么。但我也不担心,因为前面三位老师,他们讲完我就知道我该讲什么。韩老师提了一个问题,说我问他宪法到底是四部还是一部?其实这个问题是他问我,当然我不知道我记得对不对,大概是在韩老师写1954年宪法那本书的过程中,提出了这个问题。我记得当时他是提出如果我们只认定一部宪法的话,那后面这三个我们怎么看?这个“四部宪法说”,我们已经当作常识了,好像从来没有怀疑过。于是我带着这个问题好多年。今年要写一个纪念五四宪法70年的文章的时候,忽然这个问题就跳出来。我想写写这个问题,试试看能不能回答一下。我跟大家简单汇报一下,这篇文章叫作《四部还是一部?我国宪法承继关系的理论重述》。我做了一个考察,发现80年代初的时候,也就是八二宪法出台前后,没有任何人质疑“四部宪法说”。彭真也好,张友渔、王叔文、肖蔚云、许崇德,所有的老师都会讲前三部宪法怎么样,我们这部新宪法怎么样。在讨论宪法修改方案的时候,都说我们要制定一部宪法。当时他们为什么不区分,一会儿说制定,一会儿说修改。是他们不注意吗?后来我发现,其实原因是这样。在当时,中国宪法学界已经有了宪法制定的概念,也有宪法修改的概念。但是当时没有形成非常明确的区分制宪权与修宪权的观念,这是我考察的一个结论。那么中国宪法学界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了制宪权与修宪权区分的观念呢?根据我的考察,最早应该是1993年,就是第一次宪法修正(1988年)之后那一段时间,我们开始重新思考制宪权与修宪权的问题。1993年,徐秀义老师跟韩大元老师出版了《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的上册,一个很薄的小册子,在那里面第一次介绍了制宪权与修宪权之间的关系。因为在此之前,我们好像只知道西耶斯,但是在那本书提到了施米特、芦部信喜他们的理论,这个时候中国的宪法学界才开始意识到了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分。也就是在这之后,大家才说如果制宪跟修宪是不一样的话,我们又把75、78、82称作是全面修改宪法,那它们就是修宪。通过这样,原来我们持之不疑的“四部宪法说”就开始有疑问了。这个问题就是这么来的,所以韩老师刚才提出的这个问题是以中国宪法学界对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分为背景的。接下来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首先我们这个国家的政权延续从49年到现在没有过任何的中断。这既是确定无疑的事实,也是规范的事实。但是我们各宪法的延续性和断裂性都很明显。七五宪法与五四宪法之间,八二宪法与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之间的断裂性非常明显,但是连续性也非常明确,八二宪法还特别强调以五四宪法为基础。这样的话,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的宪法历史形成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在我们的政权延续性没有任何疑问的情况下,我们的宪法之间确实存在一些断裂性。彭真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那我们要用什么样的理论去解释它?我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其实在理论上不是不可以解释的。我也试图提供一种解释,但是文章写到最后的时候,我突然发现,是四部还是一部宪法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没有必要去回答。因为我发现,尽管有分歧,但是大家其实有一个非常坚定的共识,这个坚定的共识在于我们要通过说明我们宪法之间的延续性来论证宪法必须具有稳定性,而宪法的稳定性最终指向宪法的规范性。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脉络。那么这个是什么时候完成的转变呢?其实是在1988年。1988年,我们进行了第一次宪法修改,大家知道当时学界的反应是什么吗?老先生都说不要改。尽管当时为了保障私营经济,为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这个宪法非改不可。但是老先生都说不要改。我们来看王汉斌是怎么回忆的,说当时领导邀请了王汉斌和张友渔等人去谈这个事情,说这两条要改,其他改什么你们去讨论。然后张友渔先生就说不用改,说宪法没有禁止私营经济。他为什么这么说呢?难道是他反对修宪吗?其实就是担心宪法稳定性受到影响。然后这个问题带回到人大常委会讨论的过程里面,大家讨论了半天怎么办。最后彭真说了一句话特别有意思,彭真说还是改吧,既然中央已经定了还是改吧。但是彭冲说那就改这两条,别的不动。所以在这个时候其实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就是宪法要稳定。为什么宪法要稳定?是中国几十年历史发展动荡不安,这个时候要通过宪法来保障社会稳定。而88年修宪选择了宪法修正案这种方式。有学者也提出了,这意味着从这一步开始,我们的宪法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宪法,也就是说重点在于我们这个宪法是要稳定的,我们这个宪法是要真的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的。1988年宪法修正案所以88年的改变,有非常深刻的意义。我在文章里面写到,88年的这一次宪法修改其实已然取消了再进行全面修改的可能性。这是我自己的分析结论。所以到最后我发现,之前的那个问题,我们在认识上仍然可以把它叫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但是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原理是什么,这件事情我们要说清楚。所以即便到今天我们依然可以说有四部宪法但是我觉得它已经不是一个非常单薄的,对于事实的陈述,而在于它背后的一些目的性追求。而这个目的性的追求就是我们要认真地对待现行宪法,去认真地建设好现行宪法的规范体系。所以我的文章写到最后发现,可能一开始那个问题也不用提出来,因为重要的不是那个问题,重要的是面对我们的现行宪法。这就回到了刚才韩老师提到的问题,说今天是个什么日子?这一点确实非常重要。因为十年前,出台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最近,我写了一篇关于十年以来宪法学的一个回顾文章。为什么以十年为期呢?有两个理由,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十年前的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说实话,这十年来,在这个决定之下,我们各个方面的推进是非常重大的。推进最大的,我觉得是宪法实施。我想在座的都是学宪法的同学,我不用讲这些年我们发生了哪些大的变化,大家都知道了。在这种变化之下,我们的宪法学在过去这十年,已经在很多的领域有了非常大推进。比如说刚才郑老师所讲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我们当年讲议行合一。其实在80年代,八二宪法出台以后,吴家麟老师也说过,我们从文本看,不可能再主张议行合一了。刚才刘连泰老师讲到历史上议行合一的时候的情况, 2018年的时候,我和今天在座的钱坤老师合作过一篇文章,梳理了我们建国以来的“议行合一”的历史。我们认为,八二宪法就不存在议行合一了。八二宪法之下的权力配置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但是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这件事情说不清。这也是我在2018、19年前后写了几篇文章去论证,我希望用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为民主集中制原则填充规范内涵。是不是成功我不知道,但是就应该像刚才郑老师期待的那样,我们还是持续地去努力。还有一些问题,比如,刚才郑老师提到的宪法渊源这个概念的重要性,我们之前也专门讨论过(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第四届主题即为“宪法渊源”)。还有一点,郑老师刚才提到“宪法性法律”的概念,我完全同意她的观点,我觉得宪法性法律的概念是不成立的,我也认为组织法这个概念其实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在这些方面,其实大家可以看到,中国宪法学从来没有迷失过自我,尽管历史上曾经有过很多的外国学说,我们都接受都学习,但是我们中国宪法学从来没有迷失过自我。第四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2021年7月,兰州)刘连泰:分配角色的时候,海报上面写的我的任务是评议主持。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评议阶段的主持,第二种理解就是评议加主持,既要评议又要主持。第一种解释从事实的层面来看就不对,我在评议前的阶段就在主持,所以我们要理解为评议加主持。评议不敢,跟几位老师同台,我谈三点学习体会。第一点学习体会。我看到今年有各种纪念活动,我上周还参加了一场,所有的纪念活动都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五四宪法七十年。我就思考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把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纪念或者人大和宪法做这样一种深度的绑定。我们很难看到,比如说一个美国人,他讨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美国宪法,我们很难看到一个德国人说德国宪法法院和德国基本法,或者一个英国人说英国的人权法和英国的上议院,或者英国的最高法院。为什么在中国要做这种深度的绑定,其实很值得我们思考。我想首先可能是基于一种策略的考虑。为什么要这样讲,理解宪法可能有两种角度,一种是国家角度,从国家机关这个角度去观察,讨论宪法发生了怎样的变迁等等。另外一种角度是社会的角度或者公民个人的角度,比如说从基本权利的角度切入,讨论宪法的变迁。正如张翔教授刚才谈到的,推动宪法研究近10年以来最大的原动力可能是宪法的实施。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平时研究的时候,花了更大的精力去研究基本权利,但是一纪念宪法就把人大抬出来了。所以我想可能是基于一种策略,这样更安全,这也是一种很好的策略。当然人大制度确实也是我们宪法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这是我的第一点学习体会。第二点学习体会。我们一谈到人大的时候,往往就会跟立法捆绑在一起。韩大元老师有一个已经毕业的博士生,叫许瑞超,来我们厦大法学院做博士后,他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就是我们的前任院长宋方青教授,宋方青老师从事立法学研究,所以许瑞超博士在写开题报告的时候写立法的概念。我当时提醒,美国人讲立法和中国人讲立法,它不是一个概念。我们讲立法是make law,制造法,真的是立法。美国的立法的概念包括议会所有的活动,不是说只有立法叫立法。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的人大主要的职能、它对中国政治社会的影响,是不是立法?当然立法也很重要。刚才韩大元教授开篇就谈到了,他特别提醒大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就是11月23号发文的决定,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宪法的进程中其实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实际是一个双重主权机制,在宪法第一条就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看韩老师提到的报告,明确提到重大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报告。我们立法的内容是谁形成的?是党的领导形成的。包括中央立法,也包括其他立法。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两者如何协调?如何在理论上体系化?当然对人大制度的研究我不敢说太多,前面几位老师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但我总是认为把人大和立法进行这种深度的绑定,至少我们是可以反思的。至少,不应该简单地就把人大仅仅理解为立法机关。人大还有很多其他的权力,比如说财政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等。所以我们关注人大制度的时候不能单单关注立法这一个面向。第三点,我非常同意几位老师的说法,中国宪法的研究要中国化。韩老师提到的自主知识体系;郑贤君老师提到的一定要关注中国问题;包括张翔提到的十年饮冰难凉热血;也包括王磊老师提到的香港基本法问题。我一直认为,中国宪法研究从来就没有被“殖民”过。为什么要这样讲,我觉得只要是以中国宪法为研究的文本,那就是有自主意识的。当然,研究中国宪法不妨碍我们去借鉴世界文明的知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郑贤君老师特别警惕代议制这个概念。但是从宪法第二条来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谁啊?宪法接着表述人大制度。代议制这个词本身我觉得很中性。当然郑贤君老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解释,就是不要简单地用美国人、德国人或者英国人那套代议制来理解中国代议制,我觉得也讲得非常好。最后,非常感谢母院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在这里补课,让我向各位老师学习。感谢几位老师,谢谢大家。策划|阮汨君转录|张诗笛校对|林治宇一审|王 晶二审|单 睿终审|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