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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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创制性立法:创造性开展地方立法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对地方立法而言,创造性做好立法工作,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创制性立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就上位法和其他地方尚未立法的事项,或者根据地方特色事务需要,进行法律制度创新的活动。创制性立法具备以下特征:一是选题原创性。尚未立法的事项是指国家没有立法,其他地方也没有立法,属于本地原创。二是制度创新性。制度创新是创制性立法的核心,即使选题具有原创性,如果内容只是将相关上位法条款进行拼凑,那也不是创制性立法。三是可复制性。创制性立法探索成熟后可以被其他地方立法复制借鉴,甚至被国家立法吸收采纳,这是创制性立法的重要价值所在。      为何强调创制性立法?一是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地方立法最主要的职能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中央精神、国家法律落地生根,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这就意味着,地方立法肩负着将国家政策通过法治方式转化为本地工作要求的重要使命。这种转化不是照抄照搬、直接套用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在领会吃透中央精神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推动中央决策部署有效实施。二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从目前情况看,选题雷同、内容重复、地方特色不明显、解决问题有效性不足是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因素。这就需要地方加强创制性立法,在立法选项、起草、审议等各环节,都注重突出特色、强化创新,使得法规更好地反映客观规律和地方实际需要,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三是推动地方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触及深层次利益和重大体制机制调整。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这就意味着,地方立法已经从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固化已有成果向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发挥引领推动作用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地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这就更加需要地方加强创制性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并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为全国提供经验和样本。      加强创制性立法,一是要把握好人大主导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创制性立法是关系地方发展和人民幸福的重要立法项目,首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同时,需要人大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协调平衡各方利益。二是要把握好立法创新与法治统一的关系。创制性立法强调立法创新、制度创设,但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和程序,严守“合法性”底线。三是要把握好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关系。创制性立法都是围绕地方重大改革任务而展开,要进一步推动立法与改革决策有机高效衔接,通过创制性立法确认改革成果、破解改革难题、引领改革进程。      紧扣中心大局,选好立法项目。立项是立法工作的源头,开展创制性立法,做到精准选题是基础。一是对准选题方向。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是发展的“蓝海”,也是创制性立法的“富矿”,要围绕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科技创新、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兴领域开展选项。二是提高选题质量。选项时要注重研究论证,突出特色、着眼急需、切合实际,加强立法对必要性、可行性等的研究论证,确保将社会治理急需、人民群众急盼的立法项目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三是强化选项统筹。省级人大要加强对市州人大立法的统筹指导,引导市州人大着重就本地特有的而上位法没有规定或不宜解决的问题开展立法,确保把有效的资源用到刀刃上,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紧扣地方特色,深入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创制性立法是从“无”到“有”的实践探索,立法难度大、要求高,破解难题必须依靠深入调查研究。一是广泛深入调研。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综合运用基层调研、蹲点调研、沉浸式调研、立法辩论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真正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查清,把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摸透。二是强化研究论证。对调查研究获取的资料要进行深入思考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把问题的内涵和规律把握准确,使立法决策建立在充分深入的研究论证基础上。三是借力数字化手段。新形势下立法创新要实现精准化、精细化,就要学会“用数据说话”。要借助立法信息化、数字化成果,充分运用大数据把各种问题量化细化并进行分析运算,使立法决策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更加精确对准发展所需、基层所盼和民心所向。      紧扣引领推动,强化创设集成。加强创制性立法最终体现的成果是实现法规制度的创设与集成,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一是加强人大主导,在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前提下,对存在不同意见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提出有效的思路对策和制度安排,善于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不能避重就轻、互相推诿、久拖不决。二是加强风险评估,对创制性法规中涉及的重大制度创新,要运用风险效益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围绕制度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合法性和重大合理性问题或者出台后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把握好出台时机。作者:余文斌来源:《学习时报》A3版:民主法治,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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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加强法规审查指导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国各省(区)人大常委会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机制措施,目前已普遍推行的法规审查指导工作就是其中之一。法规审查指导就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报批法规的草案阶段加强对相关地方立法主体的指导,努力将问题解决在法规通过前,从而建立起一种“通过前指导、通过后审查批准”的工作程序,对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具有切实作用。在实践中,法规审查指导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规审查指导工作必须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作为首要任务,对每件报批法规,都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决避免和纠正立法“放水”。一是内容上,报批法规不得超越立法权限,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不得违背上位法立法目的、原则、精神。二是程序上,报批法规的提出、审议、表决和报批程序要严格遵循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         坚持加强立项统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基于此项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对市州人大立法选题加强指导和统筹。一是防止越权立项。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对市州立法选题进行把关,避免就法律专属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省级立法的事项,超越法律规定的事项范围进行立项。二是防止重复立项。对国家和省级立法已经比较完备的事项,建议暂不立项;对国家或者省正在立法或者已经列入立法计划的事项,建议暂缓立项;对属于需要省级立法解决的共性问题,加快制定省级法规或者就共性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对属于市州立法事项范围内的问题,为市州立法适当留白;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推动市州开展协同立法。三是防止盲目立项。对属于执法问题的事项,适宜通过政策、纪律、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或者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其他手段进行规范调整的事项,前期调研论证不足的事项,建议不予立项。四是引导紧扣大局。推进市州立法选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五是引导体现特色。运用实施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形式,突出特色、着眼急需、切合实际,着重就本地特有的而国家立法和省级立法没有关注或不宜解决的问题开展立项。六是引导量力而行。根据市州立法工作力量,对项目选择、数量控制、时序安排等提出建议。七是引导系统谋划。指引市州在立项工作中,更加坚持系统观念,重视系统性思维方式,提升立项工作的前瞻性、全局性,增强人大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区别标准。法规审查指导包括“通过前指导”和“通过后审查批准”两个阶段。两个阶段的工作标准如何把握?各地做法不尽一致。有的地方在审查批准阶段,不仅审查合法性问题,也审查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技术等方面的问题。这一做法值得探讨。根据立法法,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要以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为标准。因此,对市州法规草案通过前指导和通过后审查批准,应采取不同的工作标准。前者可以以“全面指导+重点关注”为标准,对法规草案贯彻落实党的主张以及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以全面指导和提醒,重点关注贯彻落实党的主张、合法性及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硬伤”。后者则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对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报批法规应及时予以批准,此阶段提出的合理性、可行性、文字表达等非合法性问题不应成为不予批准的理由。      坚持尊重主体地位。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职责,但其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仍然分别是相互独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相互之间是法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在法规审查指导工作中,应充分尊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体地位,指导而不干扰,建议而不强令,到位而不越位,确保审查指导双方都正确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坚持兼顾效率。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省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守牢合法性审查关,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支持和帮助市州立法提质增效,激发其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一是深化提前介入,把握好提前介入的时间、程度、范围,加强沟通联系,切实帮助市州提高法规草案整体质量,尽最大可能将问题解决在前,确保报批阶段顺利予以批准。二是保持灵活性,切忌刻板、机械对照上位法否定立法创新。三是优化审查批准程序,兼顾国家法制统一与地方立法效率,对报批法规实行分类处理。未发现抵触情形的,直接提请审议;发现抵触情形,且稍作调整即可纠正、不影响立法本意的,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商定纠正方案后提请审议;发现抵触情形,且抵触情形较严重,需要通盘考虑予以纠正的,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依法撤回或者不予批准。      坚持点面结合。如果说单项法规的审查指导是点,那么总结共性问题、出台指导意见、健全工作机制就是面。法规审查指导工作要善于做好点面结合,提升工作质效。一是梳理合法性审查标准,为法规审查指导工作确立规则,为市州人大立法提供参考。二是理顺审查指导工作流程,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各类文本格式。三是透过量大面广的指导案例,提炼总结共性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避免反复。四是抓住普遍性问题制定指导意见,引导市州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项、起草、调研、审议工作质量。         作者:许迎华                                   来源:《学习时报》A3版:民主法治,2022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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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什么是“重复立法”
        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当前,我们正处在立法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而重复立法增加了法律运行的成本,损害了地方立法的应有功能,也不利于中央立法的权威性,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那么,何为重复立法?一般认为,重复立法即指下位法重复照抄上位法内容。然而,实践中由于设区的市立法数量庞大,且相互之间题目重合或者内容相仿现象比较突出,人们对重复立法的认识开始有些模糊,认为设区的市之间立法选题重合或者内容相仿的都属于重复立法。这种认识不够准确。  事实上,立法权限交叉和重复立法是相生相伴的两个问题,省级和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交叉是重复立法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重复立法问题主要发生在立法权限交叉的领域。依照立法法第73条并结合立法工作实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重复立法的判断标准。  重复立法以同一效力范围为前提。法都有其效力范围。所谓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总称。在同一效力范围内的法与法之间才可能有重复立法问题;法的效力范围不同,其约束力不可能叠加,就不存在重复立法的问题。因此,同一效力范围是重复立法产生的前提。如果两个法之间只是题目相同,效力范围不同,则不构成重复立法。  重复立法以制度设计的重复为要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制度设计主要围绕权利和义务展开。在同一效力范围内,两个法对调整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完全相同,则为重复立法;对调整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补充或者细化的,补充和细化部分不属于重复立法;下位法对调整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不符合部分属于抵触;同位法之间对同一调整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同的,一般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也不按照重复立法认定。  重复立法以照搬照抄为形式。概括起来,地方性法规有三种类型,即实施性、自主性和先行性。三种类型的法规有其直接或者间接上位法的,立法过程中除遵循不抵触原则外,需要分别注重发挥地方立法补充细化、特色规范、引领创制的功能,都不能照搬照抄上位法,这是地方立法的本分。但是,实践中仍有部分地方立法不同程度地忽视应有功能,有的原文照抄上位法、有的对上位法具体规定进行概括、有的重新排列组合上位法规定、有的在原文照抄基础上稍微替换几个词语、调整一下语序或者换个表达方式,凡此种种均属照搬照抄,都是重复立法的表现形式。  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优劣的关键,没有特色,不接地气,立法的作用将大打折扣。虽然立法质量的提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一定要清醒认识并尽量避免重复立法,在原创性、特色性、有效性方面不断努力。作者:许迎华来源:《学习时报》A3版:民主法治,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