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坛实录
第六期 | 李林: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发布时间:2025-05-14

编者按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立法意义重大,立法学研究也因此日益受到重视。与之相应,立法学的学科独立性也面临着持续的诘问。此种诘问一方面揭示了立法自身的复杂性,一方面也表明了法学人力图将立法学纳入法学学科体系的决心。倘若将立法学的所有来处切断,悬置为又一门技术性的专业学问,前种决心只能沦为一种自我安慰。这也给立法学的教学与立法人才的培养造成困难,课堂成为琐碎技术知识的布道场,对立法实践的过分强调使理论问题被排斥,却又无法呈现出真实的运作逻辑。

立法研究院长期关注立法理论与立法实践,创办了“立法名家讲坛”这一品牌活动,邀请国内各领域学者专家探讨立法的重要问题与前沿问题。然而,我们意识到,尽管言说已是一种行动,但仍远远不够,还应当有对话:专业之间的对话,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对话,中西之间的对话,过去与现在、未来的对话,等等。不过,这种对话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另起炉灶,恰恰相反,我们可以借用已有的资源,去挖掘其中已被记录但尚未被发现的重要议题或问题。是以,立法研究院推出了“名家讲坛实录”系列。该系列选取以往的名家讲坛主旨演讲,在取得嘉宾授权的前提下,将演讲整理为文字稿发布,供各位同仁学习与探讨。


本期选取李林教授的讲座作为名家讲坛实录第6期予以推送。本次讲座围绕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思路、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进行了探讨,并指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当思考研究的若干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由讲座音频转录整理,为了便于阅读,我们对文字做了一些删减和改动,但并不涉及实质内容的改动。若仍有疏漏或不妥之处,乃编辑团队之责,请读者指正。


今天的讲座开始前,首先声明一下:第一,本次讲座并非一篇完整的论文,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选择的讲几个重点问题,并不追求论文的体系化和严密的逻辑论证;第二对于拟在教学科研方面有所发展和建树的中青年老师和同学,可重点关注本次讲座在宏观方面的研究视角、思路和方法,而非细枝末节的观点和结论

第一部分,我想分享在法学研究和论文文章写作方面的个人心得体会。


首先,结合我个人的经历,我认为,法学学习和研究最理想的状态应当是三管齐下即将学术研究、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三者相结合。例如,我们在做课题研究时,需要同时想到,除了完成课题写作任务和发表论文外,是否还能写出研究报告、发表理论文章。在对学术、理论和应用对策作出相对界分的前提下,三管齐下进行设计,统一收集和汇总三方面的资料,在写作时明确目标,增强针对性,力争一鱼多吃。下面将分别介绍学术研究、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


第一,学术研究具有长期性、规律性、普遍性、学术性、国际化、终生性等特点。所谓“短平快”的学术研究只是在标榜学术,很难产生真正的学术成果。法学学术研究不能脱离国情和实际,但它的参照系,主要是人类法治文明创造的法学/法律学术成果,强调法学/法律研究的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学术性、全球化、大趋势等特征。法学学术研究能否参与主流国际法学学术对话并在其中发挥创新引领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


《实践法学研究如何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理论与实践必须双向奔赴》(法制日报,2023年12月27日)


作为学术研究而撰写一篇论文的潜在要求是,能与国际同行进行学术对话。例如法理学、民法学等学科领域的问题研究,除了关注国内学者的研究状况,还需要知道目前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于同样问题正在进行何种研究,采用何种话语体系,研究到何种程度,自己撰写的这篇论文是否能在他们讨论对话的平台上占据一席之地,产生何种影响力等等,这才是真正的而非标榜的学术研究。学术研究需要将论题和视野放到世界平台上,放到国际对话、国际交流、国际研讨的背景中设计和展开。要处理好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关系。学术研究要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彰显中华民族的文明理性和文化底蕴。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学大致是以西方为中心的话语体系,例如法学的许多名词、概念、范畴、逻辑、方法、原则、规范等来自于域外,而目前我们正在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就是要彻底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形成中国特色的三大体系。

2020年11月6日,李林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望京校区作主题为“当代世界法系发展与中国法律体系构建”的讲座。

由学术研究的本质和规律所决定,如果要从事法学学术研究,那就意味着你将走上一条非常艰辛坎坷、非常具有挑战性、艰难性和终身性等特点的人生道路。如果缺少这种清醒的认识,那是短视和不成熟的,很难在学术上有所成就。


第二,理论研究侧重于围绕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重大事件、重大问题、重大战略需求等展开研究。相较于学术研究的终生化等特征,理论研究通常具有时效性、应对性、现实性等特点。当然,法学学术研究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区分是相对的,二者并非截然不同,而是密切关联、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法学学术研究是理论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法学理论研究是学术研究的应用和展开。我国法学法律界的许多研究及其成果,属于理论研究范畴。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2018年修宪,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簒,民法典编纂,法治体系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法治领域改革,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等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重要时间段/点,通常都是法学理论研究及其成果产出的高峰期——诸如各种课题立项,论文和理论文章发表,对策建议报送,著作出版,讲座授课等等,会呈现井喷现象和滚雪球效应。


第三,应用对策研究通常具有短平快,及时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见效快等特点,目前法学领域战略性、前瞻性、预测性的对策成果较少。一般而言,应用对策研究的成果主要表现为智库成果,包括智库报告、对策建议等。应用对策研究需要有要报意识,并且在撰写对策建议时要遵循“三点一线”的方法,“三点”包括正确的问题、正确的时间和正确的方法。


“正确的问题”主要是于决策者的角度而言,选择的问题要具有决策参考价值。例如,在全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编写《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等,都是得到决策者的批示而展开的。简而言之,中国法治发展需要努力把法学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法治智库成果,成为从中央到地方不同层面作出决策决定的重要参考。


“正确的时间”类似于“公鸡打鸣”的时机。2025年便是一个好时机。一方面,今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五周年,是否应当创新发展以及如何创新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值得研究;另一方面,今年是法治中国建设“一规划两纲要”实施五年期满的验收年,如何验收以及如何制定新规划值得研究。同时,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其中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等内容也需要深入研究。除此之外,目前针对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政策,我国法治上的有关应对之策也值得研究。这些都是时间节点问题,需要有“正确的时间”意识。


“正确的方法”亦十分重要。举个例子,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们研究所接到一个重要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学习研究后,发现其中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有关规定的内容。为了能够把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时有效反馈到决策机关,于是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目前宪法、选举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无法契合文件规定,需要注意避免出现宪法法律与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即采用“反说”的方式,增强了意见的可接受性,对文件出台发挥了良好作用。


总结起来讲,与学术和理论研究不同,在应用对策研究中,要充分认识和把握“三个正确”,即正确的问题——选题价值,正确的时间——报送时机,正确的方法——有效途径,三者缺一不可。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为这一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


第二部分,我想重点谈谈中国式现代化学术话语体系问题。


“中国式现代化”已成为当下和未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论述、阐释中一个最重大、最核心、最基本的名词术语概念和学术理论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在概念术语的表述上,中国式现代化背后的知识体系强调的是学术话语体系,当我们做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制度、战略等研究时,需要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现代化进行比较和对话。所以,中国式现代化叫“学术话语体系”,凸显普遍性、共同性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叫“理论话语体系”,强调政治性、意识形态性、差异性等属性。


我们需要关注到,中国式现代化学术话语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话语体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两者研究、考察、论述、阐释的本质上是同一个事物、同一个对象,即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为之奋斗的国家强盛、民族复兴伟业。同样一个问题,例如全面依法治国、宪法实施、立法发展、依法行政、司法改革等,如果用中国式现代化学术话语体系去研究和解决,其内含的是一种人类法治文明的逻辑;如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话语体系去研究和解决,可能又是另外一种逻辑,二者之间在指向性、参照系和侧重点、表达方式等方面亦存在区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话语体系,主要是在共产主义运动的世界历史背景下,从两个角度作出界定、展开研究的。一是从“社”与“资”两条道路、两种制度的斗争博弈角度;二是从区别于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新”与“旧”两种不同发展模式角度。我们所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上在是世界共产主义运动之中,把苏联和东欧模式叫作旧的、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或者叫作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模式。而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的社会主义是一种全新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话语体系具有两个参照系:一是定性上“社”与“资”的问题;二是时空上“新”与“旧”的问题。


中国式现代化学术话语体系,聚焦于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在世界格局之下,相对淡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历史文化等因素,强调全人类共同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文明新形态、文明对话和文明交流,体现出这种话语体系的普遍性、共同性、包容性等特征。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中国式现代化:一是定性规定,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国式现代化定性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二是定位特征,其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是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相统一。


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前提下,中国式现代化确立了另外一套既有共同特征、更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话语体系及其历史方位的坐标体系。“共性”与“个性”相结合、“普遍性”与“差异性”相统一,是中国式现代化学术话语体系的历史方位、时代背景和聚焦点、参照系。在我们谈及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等问题时,背后的一个重要话语逻辑,便是共性与个性相结合。

李林教授撰写的《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刊载于《现代法学》2025年1月第47卷第1期。

中国式现代化学术话语体系,把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作为自己的参照系和坐标体系,从人类文明“纵”和“横”的两大时空维度作出比较和界定。在纵向时间维度,强调世界文明数千年历史,尤其是近代以来现代化发展演化的规律性、阶段性、现代性等属性;在横向空间维度,强调当代人类文明形态的普遍性、共同性、创新性等特征。中国式现代化学术话语体系是在世界文明大格局、大视野、全球化的对比中,彰显自己的民族基因和文明特色。

我将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坚持民主自由。之所以将坚持民主自由放在首位,是因为在包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之中,是以“世界——国家——公民”为脉络予以表述的。我认为,于人的角度而言,民主自由是其逻辑起点。从概念原理上讲,民主自由蕴含着五对矛盾,包括人权对抗神权、民主对抗专制、自由对抗独裁、平等对抗特权、法治对抗人治。在我国,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的最新发展成果。同时,从世界角度而言,西方的“和平演变”“第三次民主浪潮”“颜色革命”,不仅导致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的悲剧发生,也给一些发展中国家带来灾难性后果。殷鉴不远,当以铭记。在我国现阶段,我们采取“民主要稳,法治要快”“先建堤坝再灌水”的政治发展思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2021年4月25日上午,在法治浙江建设15周年之际,浙江省委召开法治浙江建设工作会议,强调要打造法治浙江建设“金名片”。


第二,坚持人民主权。民主自由是个一般性的概念,在社会和国家的层面,民主自由的概念需要转化为一种制度存在。目前,我国共识度比较高的表述为人民主权,而并未采用主权在民、主权在君、主权在议会、主权在宪法等表述。国外许多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国家的权力从何而来?目前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国家的权力源自人民赋予”。那么,“人民的权力(权利)从何而来”“人民的权力(权利)如何转变为国家权力”“国家的权力如何转变为公权力主体的权力”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第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在我国,宪法法律至上就是人民至上,这是人民主权的内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结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其中有许多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


第四,坚持尊重保障人权。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共同追求,法治的目的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在国际视野中,联合国人权宪章包含三个组成部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曾有人认为,《世界人权宪章》是西方人权观的产物。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当年起草《世界人权宪章》时,中国外交官张澎春先生对之作出了世界公认的重要贡献。人权是人民幸福的具体化法治化。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


关于三代人权的理论,通常认为第一代人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关键问题是,这三代人权背后体现的价值追求为何。国际人权理论普遍认为,第一代人权体现的核心价值是自由;第二代人权体现的核心价值是平等;第三代人权体现的核心价值是博爱,三代人权集中体现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核心价值。


为什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体现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因为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结社自由、迁徙自由等在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想要实现,通常只需要他人不约束、不控制即可实现。因此,这类权利又被称为消极人权。为什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体现的价值追求是平等。因为包括医疗、养老、受教育、住房、就业等权利在内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权利主体自身无法兑现,而需要政府、社会等提供相应帮助才能实现。因此,这类权利又被称为积极人权,国际上亦有国家将其称为社会主义权利。这类权利的实现使得贫穷者获得帮助,缩小贫富差距,本质上彰显了人人平等的社会价值。


西方国家通常认为只有第一代人权属于真正的人权,因为只有其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诉诸法院,即具有可诉性。而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不具有可诉性。目前正在讨论的第四代人权,例如数字人权等。我认为,如果论证成功,那么第四代人权体现的核心价值应当是大同。社会大同、人类大同、世界大同,昭示了比“博爱”更加深刻的中华文化底蕴和中国哲学思想。

国内外“数字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学术动态(图片来自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保障人权的主要法治原则包括法无明文不为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上诉不加刑,一罪不二罚,非法证据排除,不得自证其罪,等等。法治保障人权对实现人民幸福的重大意义在于,可以制度化程序化地将抽象人民转化为具体公民;将抽象幸福转化为具体权利,然后通过法治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从积极的角度来说,个人幸福寄希望于这种权利与权利保障制度;从消极的角度来说,如果个人处于最不利的地位,那么这种权利保障是至关重要的。


第五,坚持制约监督公权。其中包括许多原理性问题,例如是否存在人性恶论?传统观念认为人性本善,但是法治、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又存在不同的政治哲学假定。法治对于公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法治配置权力、保障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问题是如何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笼子里?权力的本性是不受制约的。权力与法治之间存在张力。从宏观层面上讲,法治的天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和法律的笼子里,但是权力并不愿意被关进笼子里,因此推进法治化是一个如何把权力有效关进笼子的博弈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第六,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价值、灵魂和生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以维护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般认为,正义女神是公平正义的标志,但在不同国家及其法治文化传统之中,正义女神形象的具体细节有所区别。它们虽然都主张公平正义,但是人本位与国家本位存在区别,“有宝剑”和“无宝剑”存在区别,“宝剑高举”和“宝剑下垂”也存在区别,需要综合看待并进行深入地历史、文化、宗教、国别等比较研究。从法治角度研究公平正义问题,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如何把一般伦理或道德哲学上的“应当”,纳入法治轨道,使之尽可能地转化为制度意义上的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法治正义、制度正义,防止公平正义的泛化和脱轨。


第七,坚持实现良法善治。“良法”是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法律制度体系。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要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良法善治是一个国际上通行的理念或者标准,我们目前强调的依法治国,在国际视野之中,亦是良法善治。

《良法善治——中国之治背后的法治思想》
(李林,2024)


立法意义上的“良法”标准包括:立法应当具有良善的正当价值取向,符合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秩序安全、和平发展等价值标准;立法应当是民意的充分汇集和有效表达;良法应当通过科学民主合法的立法程序产生;立法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具有针对性、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应当具有整体协调性和内在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


“善治”是良法的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和实现,是国家治理的最终目标。政治学意义上的“善治”包括十个要素:一是合法性;二是法治;三是透明性;四是责任性;五是回应,即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六是有效性;七是参与,即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八是稳定性;九是廉洁性;十是公正性。


第八,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和平发展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共同事业,是人间正道,也是国际法治的共同追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是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法治现代化。

第一个特色是独特的三个基本逻辑。包括:(1)历史逻辑——全面依法治国从哪里来?例如为什么我国不能搞多党制、三权分立?为什么英国是君主立宪,没有成文宪法?可以从历史角度进行研究。(2)理论逻辑——什么是法治,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3)实践逻辑——怎样全面依法治国?


第二个特色是独特的三者有机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三者如何有机统一?需要在思想形态、实践形态、制度形态、法治形态、根本特征五个方面实现有机统一。新征程上,我们需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此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显著特征。

张文显教授撰写的《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刊载于《光明日报》2024年10月21日第6版。


第三个特色是独特的法治道路,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话语体系具有四个参照系,包括:(1)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我国的法治“姓社”,它们的法治“姓资”;(2)相对于越南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我国是“中国特色”的法治;(3)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4)相对于历史上中华传统法制,我国是现代化中华法治。


而在技术特征方面,西方法治两种道路模式:一是英国、德国模式,内生演进型法治之路;二是日本、韩国等对西方法治全盘移植模式,模仿移植型法治之路。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法治道路,要走的是自我构建式的法治道路:把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力与人民对法治要求自下而上的推动力相结合,形成自我构建式法治新道路。这条道路的具体化和实践要求,主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四个特色是独特的六个转型升级,包括(1)从“五四宪法”到2018年宪法;(2)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3)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5)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6)从法律大国到法治强国。整体而言,这六个独特的转型升级是我们整个法治发展的态势和格局。


第五个特色是独特的法治实践。从专业角度看,与西方法治相比,我国法治实践有以下特点:(1)总体特征:先法治实践探索,后法治理论。西方国家文艺复兴后,孟德斯鸠等提出一系列法治思想理论后,然后逐渐形成其法治模式。即西方近代以来是先有法治理论,再有法治实践,理论与实践互动形成其法治道路和法治模式。我国是在从革命到建设、改革的实践探索中,逐步走上法治道路的。(2)历史进程:从破到立,从革命到法治,从解构主义到建构主义。(3)推动力量: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根本动力,但须依靠“关键少数”发动和推进法治。


从哲学理念上讲,我国的法治推进具有实用性、功利性(中性词)、工具性的法治取向;从路径依赖上讲,我国是政府推进型,自上而下发动、自下而上实行的法治路径;从公众态度上讲,公众法治参与具有相对被动性、选择性;从实现过程上讲,我国法治实现具有渐进性、艰难性、曲折性、长期性。

党的二十大强调,“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同时,党的三中全会提出“突出问题导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当深入思考研究以下重大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一,着力解决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动能问题。法治中国建设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着力解决其新动能问题。具体包括:(1)如何在三块基石上推进法治建设面临挑战。“三块基石”指的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文化或者理性文化,三者缺一不可。特别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文化具有中国特色。(2)存在“悖论”国情下实行法治的动因。(3)各取所需背景下实行法治的困难。(4)“关键少数”和全体公民遵宪守法的动力机制问题。


第二,着力解决依法治国理政的体制机制问题。一是推进党政关系的法治化,在党的领导下,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应当坚持党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绝对领导。为何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绝对领导?俗话说“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对政法队伍来说则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旗帜鲜明、挺身而出,绝不能当“骑墙派”;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绝不能畏缩不前。


二是优化内部三权分工治理模式。目前中国三权分工的治理模式主要由执政党、人大和政协进行决策,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执行,纪检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其特点是决策快、执行难和监督严,这是中国的国情。在法学研究过程中,我们需要宏观地把握中国三权分工治理模式等国情,才能明晰所研究的具体问题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不同时期权利三分的三种模型及其比较(表格来自于张国军、程同顺撰写的《党政统筹下的三权分工: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结构及其调适》)


三是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我们的领导干部行使的是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宪法修改时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制定《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等,都是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和成就。


第三,着力解决法治体系“四不够、一明显”问题。“四不够”问题包括:(1)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2)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3)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4)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明显”问题主要是指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这些问题,必须抓紧研究解决”。


第四,着力解决法治实践中的主要问题。目前在科学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存在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等问题;(2)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3)存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4)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这要求我们抓住“良法”这个关键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一要确立可操作可评估的良法标准,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二要赋予法律产品消费者发现问题、反馈问题、监督整改问题的权力(权利);三要建立第三方独立评估立法质量的制度化、常态化机制,使良法标准真正落地生根。


目前在严格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还不畅通,行政司法权威不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等。在执法方面,一些地方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仍时有发生,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等。这要求我们抓住“善治”这个关键率先突破法治政府建设。“两个80%”决定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两个80%”是指我国约80%的法律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和我国公务员队伍中约80%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因此,我们一要推进行政机关简政放权的自我革命;二要建立有权、有能、有责的现代政府体制;三要建立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相匹配的政府体制;四要重构我国行政执法体系;五要用好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李林教授撰写的《深化法治领域改革需把握的着力点》,刊载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5年第3期特稿。


目前在公正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司法腐败案件集中暴露出权力制约监督不到位问题,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坚决破除“关系网”、斩断“利益链”,让“猫腻”“暗门”无处遁形。同时,在政法队伍方面,一些执法司法人员手握重器而不自重,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严重损害法治权威等。


我们要抓住“规律”这个关键扎实推进公正司法,回归中国国情下的司法规律,准确把握司法的基本功能、司法改革的政治属性、司法改革的社会属性和社会矛盾纠纷的必然性。


目前在公民自觉守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同时要防止小过重罚;(2)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3)民众学法守法用法的实用主义、功利主义。我们要抓住“人”这个关键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着力解决“关键少数”和公民遵宪守法的动力机制问题。


第五,巩固和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成就。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可以集中概括为“三个前所未有”,即重视全面依法治国的程度前所未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力度前所未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成就前所未有。未来我们应当夯实基础,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巩固和发展法治建设成就。


整理|李丹丹

编辑|龚月玥

审核|郑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