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坛实录
第三期|封丽霞: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治理——中国立法的基本语境
发布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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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立法意义重大,立法学研究也因此日益受到重视。与之相应,立法学的学科独立性也面临着持续的诘问。此种诘问一方面揭示了立法自身的复杂性,一方面也表明了法学人力图将立法学纳入法学学科体系的决心。倘若将立法学的所有来处切断,悬置为又一门技术性的专业学问,前种决心只能沦为一种自我安慰。这也给立法学的教学与立法人才的培养造成困难,课堂成为了琐碎技术知识的布道场,对立法实践的过分强调使理论问题被排斥,却又无法呈现出真实的运作逻辑。


        立法研究院长期关注立法理论与立法实践,创办了“立法名家讲坛”这一品牌活动,邀请国内各领域学者专家探讨立法的重要问题与前沿问题。然而,我们意识到,尽管言说已是一种行动,但仍远远不够,还应当有对话:专业之间的对话,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对话,中西之间的对话,过去与现在、未来的对话,等等。不过,这种对话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另起炉灶,恰恰相反,我们可以借用已有的资源,去挖掘其中已被记录但尚未被发现的重要议题或问题。是以,立法研究院推出了“名家讲坛实录”系列。该系列选取以往的名家讲坛主旨演讲,在取得嘉宾授权的前提下,将演讲整理为文字稿发布,供各位同仁学习与探讨。


        本期选取封丽霞教授的主旨演讲作为名家讲坛实录第3期予以推送。在该讲座中,封丽霞教授从我国的人口规模巨大这一基本语境出发,讨论了中国立法的基本问 题。这一问题的背后实则隐藏着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之间的张力问题,换言之,如何在平衡多元利益冲突的同时解决实际问题?面对这一困境,封丽霞教授从四 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思考:一是民主立法的重要性;二是科学立法,实事求是;三是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四是加强立法的法制合法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由讲座视频转录整理,为了便于阅读,我们对文字做了一些删减和改动,但并不涉及实质内容的改动。若仍有疏漏或不妥之处,请读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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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想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治理——中国立法的基本语境》。我们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科学立法。何为科学立法?简而言之,科学立法就是从实际出发,使所立之法符合中国国情,能解决中国问题,有助于党治国理政,让人民感受到法治的关怀与温暖。何为中国实际,何为中国国情,今天我便想要从人口规模的角度阐述我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


        为何把人口规模巨大作为我们观察与思考中国立法问题的基点?在人类历史上,立法承担着怎么样的功能?人类为何需要立法?古人云:“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我们需要有制度治理国家,让人们过有秩序的生活。我们很早便开始立法,即只要有人类生活在一起,便需要有规则,如此才有秩序。古人云:“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为单位立规矩,为社会立规矩,是人类很重要的一项政治行为和国家行为。具体而言,一方面,立法是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政治过程,它首先要解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确定政府与社会的边界;另一方面,立法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是界定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边界,分配社会成员所能获得的资源、机会等。人与人之间如何能够生活在一起?最低限度的要求即为法治,只有大家边界清晰,互不侵犯,才能和谐地生活在一起。如果没有最低限度的行为规则,大家难以和谐地生活在一起。然后,仅有法治也未必能过美好生活,法治仅仅解决生活在一起的问题,如果要过一种良善的、高品质的生活,除了法治,还需要道德等。在这个意义上,伟大的立法既是法律规则的制造者,也是政策秩序的奠基者,也是社会生活的塑造者,从更长远的意义来看,其也是民族精神的代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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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庄公十年》中提到“社会公正才是国强兵盛的基础”

        法律为何?法学为何?不能脱离世俗生活去理解。法解决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的边界问题。法学是关于人的行为的社会科学,因此,我想要以人口规模巨大作为角度阐述。


        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中国的法治要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具有五个方面。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去理解这五个方面。首先,人口规模巨大这是一个客观规律,是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其次,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再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然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最后,和平发展道路。这五个方面实质是我们的价值追求。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中国国情,人口规模巨大是我们不能摆脱的实际,这个也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决定了中国法治的特色。常言道,走何种法治道路,建设何种法治体系由国家基本国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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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规模与国家立法之间的内在关系为何?首先,从历史角度来看,人口高速增长是一个现代化国家的成就,根据《世界人口史》,1750年,全世界人口仅有7.5亿人,此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已经持续了近一百年,此时据统计,宋徽宗时中国人口已达到1.2亿人,到185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全世界人口12亿人,中国人口4.3亿人,这说明,自古以来,中国便是一个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而并非是到21世纪中国才面临人口规模巨大的国情。每一个国家都面临不同的人口问题,我国面临的是人口规模巨大的问题,印度也面临该问题。除了美国、日本之外,大部分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美国也面临人口问题,例如移民问题、种族问题。英国、法国面临的人口问题包括移民问题、泛伊斯兰化问题等。所以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各个国家都面临复杂的人口问题,因为法律便是针对人的行为的。关于人口规模与国家治理,西方先贤很早便开始思考该问题,例如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之中提出,土地不必太多,所需土地能够养活那么多具有节制习惯的公民即可,至于人口不必太多,人数足以保卫自己免受别人的侵害,又可以在别人遭受侵害时给予一定帮助即可。此时他已经意识到人口规模会带来巨大的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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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和希腊通过人口互换政策实现良性国际治理

       

         亚里士多德对于该问题的分析更为精准,其观点与柏拉图相近,其是一种中庸的政治哲学。亚里士多德提出,城邦必须保持适当的规模,确保不多不少,不大不小。大则难以管理,小则难以自保。一个城邦的最适宜的人口数量应该在足以达成自己生活所需要而又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即,在治理之下,居民能够享受优良的生活。何为优良的生活?即外在之善、躯体之善、灵魂之善。当时其均为城邦,难以想象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治理。


        自古至今,中国疆域辽阔,人口规模巨大,远远超出西方先贤思维想象的极限。中国是农耕文明,有儒家文化,需要治理长江黄河,所以从远古时代开始,中国便具有规模巨大的人口,虽然受到战乱等影响,人口会波动。于是我们会思考,面对人口规模巨大的情况,中国古代如何实现传统意义上的治理?而在治理过程中,中国古代立法的功能为何?人口规模巨大对于国家治理究竟是制约还是优势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应当辩证看待。不同思想家对中国人口规模巨大具有不同认识,例如伏尔泰认为人口规模巨大是中国的优势,因为人口规模巨大可以作证中国有一个优良的政体,人们愿意生养,人口规模才巨大。而古代亦有“天下盛衰在庶民,庶民多则国势盛,庶民寡则国势衰“的观点。相反,孟德斯鸠著有《论法的精神》等,其认为每个国家的法只能适用于其自身,而不能移植于其他国家,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只适合专制,共和制适合人口稀少的国家,中等人口规模的国家适合君主制,其还强调中国气候适合人口繁衍。土地生产要足以维持人们的生计,如果生活困乏容易发生纷乱。其认为,仅靠法律,无法令中国众多的人过上平静的生活,所以还需要”理“,要通过道德教化令人民意识到其对于他人负担义务,这不同于西方法治文化中对于个体自由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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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1698)


        中国有识之士亦谈到中国人口规模与国家治理的问题。例如中国的洪亮吉,被称为“中国的马尔萨斯”,其提出人口规模应与生产相适宜。其在《意言》一书的《治平》篇中他写道:“治平之久,天地不能不生人,而天地之所以养人者,原不过此数也;……一人之居以供十人已不足,何况供百人乎?一人之食以供十人已不足,何况供百人乎,此吾所以为治乎之民虑也。“

        中国古代如何实现国家治理?古代没有现代信息制度,没有像现在法官检察院一样的职业群体,实现大一统首先是文化统一,古人讲天人合一,现代讲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古人讲民惟邦本,民本主义,现代讲以人民为中心;古人讲德主刑辅,现代讲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古人讲以和为贵,现代讲和平发展。这是我们的理念,仅凭道德理念无法实现对于国家的治理,还需要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治理,即为法典,所以从秦朝开始,我们便强调“法令由一统”。中国历来是成文法典,从《法经》开始,我们之所以是法典而非英美法的判例,因为中国古代设郡县,疆域辽阔,只能派官员前往郡县进行治理,如何保证官员的行为符合中央意志?为其设立规矩,同时从隋朝开始通过科举制选拔官员。中国古代需要把理念和制度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形式意义上的大一统。通过考察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思路,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古代十分重视立法,从《法经》开始、《唐律》《九章律》《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所以有了统一的立法才是一个国家统一的标志,才是一个王朝重新建立的重大事件。“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法对传统中国的意义在于其是国家统一的象征,为全国官员设立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朱元璋自登基时便重视立法,并用三十余年的时间不断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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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考古发现

        钱穆先生提到,“地方政治一向是中国政治史上最大的问题。因为中国国家大,地方行政之好坏,关系最重要。地方政府干得好 天下太平,地方那个政府干不好,天下大乱。”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了郡县制和官僚制是实现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制度骨架,立法的特点是法家化,司法的特点儒家化,因为法律设置并非特别具体和精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便充斥着“仁”的色彩。传统国家治理的特点在于模糊性、简略性,“抓大放小”,郡县制的治理效果层层递减,所以乡村主要依赖于自治,但是需要有发达的官僚制度,并且在社会生活中主张“以和为贵”,道德在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功能,所以中华法系的特点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律主要涉及谋逆造反,大逆不道,威胁社会秩序等重大刑事犯罪,而很少涉及民商案件。


        相对而言,中国古代治理是低度复杂的社会治理,情理和教化等勉强能维系国家的治理状态,但是难以应对外敌。随着社会发展和现代化进程推进,传统农耕文明向现代工商文明转变,从乡土中国向城市中国转型,现代国家治理是高度复杂的社会治理,此时的法律注重精细化、明确性,法治所需要担当的社会职能也发生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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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们一起分析一下超大规模国家立法的现实难题。如前所述,现代立法有别于中国古代传统立法,现代立法强调民主立法,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强调科学立法,强调立法本身的规范问题。1953年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当时中国人口为5.8亿(不含台湾、港澳)。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是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国家,人口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面对人口规模巨大的情况,如何收集、甄别和整合人民的不同意见,从而形成共同意志?这个过程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目前来看,人口规模较大的国家基本是联邦制国家,但是我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我国的中央立法承担着为数量众多的人们立规矩的职能。立法应当是在矛盾的焦点上“一刀砍下去”,要解决问题。社会成员多元化,内部发展差异性和不平衡性等特点导致社会治理具有复杂性,法治统一具有很大难度。中国立法需要对14亿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界定,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纳入国家法治的规范中。


        中国人口规模决定了中国立法的复杂性,我们都知道著名的“瑷珲—腾冲线”,其将中国分为两个部分,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导致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国还有55个少数民族,强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有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我国还有2亿多信教者,其中有男性、女性,这涉及妇女权益保护法。同时,我国60周岁以上的人口已经约占总人口的20%,还应当重视老年人权益保护,这已经成为我们当前立法、司法和执法的重点。我国还有2.6亿未成年人,应当重视未成年人保护。

        中国人口问题的结构性矛盾也是中国立法的难题,2022年中国人口减少85万人登上热搜,这是我国人口自1962年以来(即近61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我国首次出现人口负增长。对此,有的地方公布立法建议,有专家建议修改婚姻法,有的出台政策鼓励生育。其实对于该问题不必过度解读,需要辩证地看待中国人口问题。一方面,中国人口出现了负增长,另一方面,中国也存在大量人才浪费。目前我国就业压力大,出现了很多灵活就业者,例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亦有人提出推迟退休年龄以适应老龄化问题。任何一项政策都要考虑到体制外和体制内之间的平衡、青年人和老年人之间的平衡、贫困者和富裕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平衡,如果找不到合适的方式达到平衡,那么出台相应政策后易引发社会的动荡,例如医保改革和教育改革,这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改革,在进行一项法律法规改革的时候如何体现人民共同意志,这个“人民”是一个抽象和美好的概念,但是我们立法过程中面对的是具体的、立体的个体,每个个体拥有其特殊的利益需求和偏见,如何达到理性最大化。立法的追求是让每一个个体都能在其中找到其能接受的适当安排,获得相应保证,大家能共同地生活在一起,任何立法都“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法治的功能在于,把14亿人民组织动员起来。孙中山曾言:“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此四事者,富国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人虽然多,但是未同心,没有公共规则意识,也难以组织起来,只能是一盘散沙,任人宰割。传统人心中只有家而没有国家或者公民的概念,所以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关键是提高人口素质而不是人口数量,人的现代化的关键在于人的公民意识,现代法治意识,没有该思维便难以发展起来。如何有序地组织动员14亿人,从而形成巨大的力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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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中国人口净增量变化趋势(1950-2021)


        下面我想阐述一下我对于中国人口规模巨大对我国立法的具体影响的思考。首先,人口数量将导致立法决策困难,什么时期立法?以何种立法技术立法?立法的弹性程度如何设置?这些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大家可以关注下《个人所得税法》,如何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制定一个标准进行征税?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的多次修改,可以得出:社会发展变迁快,立法也会随之变化,但是这又引出法律的稳定性的问题。中央立法决策具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中央难以准确掌握各个地方的信息,但是法律法规又需要适应于各个地方,这便产生了系列问题。所以中国立法越来越强调地方立法先行。但是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主要承担执行的角色,地方在《立法法》上的制度地位有限,但是在实践中又承担重要角色,地方的制度地位和时间地位出现一定程度不统一,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所以我国中央立法规定不能过于精细,因为落实到地方可能难以适用,中央立法很多时候只能是原则性的,需要大量司法解释进行补充,亦需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将其执行,也需要大量的地方立法,以不断完善中央立法。


        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衔接的问题。司法解释等在细化中央立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中央立法权。目前执法依赖于司法解释,之前的“天价罚款”问题也引发热议,相关条款给予地方的裁量权大,实践中产生了系列问题。同时,目前我国法律大概只有60%被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所以立法要适度,法律条文越多,之后司法、执法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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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简图‍‍‍‍‍‍


        接下来是立法实效的问题,制定法律需要人们去遵守,那如何保证立法实效的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让老百姓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家觉得它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阶?这个条例适用于14亿人,是合法身份的证明,所以这个条例太重要了。它是1958年制定的,虽然叫户口登记条例,但是属于国家法律,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唯一一个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也是唯一一个以毛泽东主席令的方式公布的法律,目前只剩这一部,也是目前生效时间最长的。但这么多年我们的人口状况发生多大的变化?为什么户口登记条例不修改、不废止呢?里面有很多故事,里面还涉及到户籍制度改革、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问题,这些是还没有定论的。立法跟现实有密切关联,要不就是立法引领现实,要不就是立法来确认改革成果。那么户口登记条例的废除是否有现实基础?这个条例我觉得还有创新的空间,这是我们谈到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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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一个问题简单谈一下,在这样一种中国立法所面临的现实难题面前,怎么进行高质量的、实事求是的、立足国情的立法呢?现在我们对立法工作提出来的要求,是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在2011年就宣布基本形成,现在还要继续完善。我们的法律还有党内法规体系,今天主要讲作为法律体系,作为国家立法的层面,怎么实现良法?这一方面的任务极其艰巨,我们如何考虑人口治理的复杂性,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中国发展,这些都离不开法治导向,需要高质量立法作为保障。


        谈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那么怎么去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怎么去进一步保护民营产权和企业家的利益?怎么引导规范思维?怎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如何达到碳中和?这些都是新的问题。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努力,我们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完善,在数量、规模上,都已经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所以接下来的任务是什么?那就是对立法质量的要求,如果没有科学立法,怎么去严格执法?所以高质量的立法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涉及到如何统筹立改废释纂等问题。我们在全国人大团队中,有人认为条件成熟的可以推荐,什么叫条件成熟?按照这几个字,“纂”就是最高级的一个立法形式,可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这就是我们的高质量用法,直接协同整体。在这样一个现实语境之下要有良法,我感觉主要是从这几个方面去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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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占比(CEIC、瑞银证券估算)


          首先,民主立法的重要性。我国有14亿人口,法律受制于法令,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人民意志怎么上升为国家意志?要通过立法过程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涉及到我们的立法机关如何去收集人民的意见、各个利益群体的诉求,去甄别人民的利益。哪些要通过立法过程将其合法化,哪些是还没有成熟的条件?哪些根本不可能上升为国家意志?全过程人民民主最核心的、最重要的体现就是立法过程。我们强调人大主导立法,但政府主导不也有效率和信息优势吗?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长期从事该工作。为什么说只有人大主导立法才能够实现人民民主,才能真正通过立法过程上升为国家意志呢?那么谈到政府部门,部门也有竞争,有强势部门、有弱势部门。但人大能够站在一个位置上,超脱这些竞争,这就是十八大以来一再强调人大要主导立法,尤其是一些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法律需要由人大来起草。如果交由政府起草,就像菜做好了端过来,一般也不太好退回去,只能指出一些不重要的问题,稍作修改就上会了,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强调需要由人大来立法。现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这么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浙江在这一块也是走在全国前列。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就是老百姓直接参与立法过程,富有中国特色,是一种创新实践。过去,谈到人大就特别高大上,现在在社区、在街道就有这样一个立法联系点,可以方便老百姓。当然,我们怎么真正发挥立法联系点的作用,而不是形式主义,还需要想办法。作为一个立法机关与普通民众交流的平台,需要知道群体关注什么,他们有什么意见,未来执法过程中会有什么阻力。我们谈到立法过程,离不开我们说的帕累托改进。任何一个法律制定出来,都会有肯定有批评,所以最理想的状况是没有让任何人的境况变得比现在更糟糕,但是你让一部分人变得更好,这样慢慢大家也就接受。


        第二个方面,科学立法、实事求是。其实我觉得我们的立法工作,要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很难的,但是做不到实事求是,也就做不到科学立法。那怎么做到科学立法?这需要立法者有足够的社会观察,所以我们说立法者的素质一定要高,不仅仅是掌握一些专业知识、法律知识,还要讲政治,要懂社会、懂人情,因为法律是给人立法。得了解秩序,否则可能刑罚越多,罚率越高,秩序越小,立法就是追、为求秩序的过程,所以我一直主张立法者一定要有克制的精神。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很多地方的法律确实是空白,立法不足,但另一方面,法律法规过剩也是无用的,形式主义法律为了立法而立法,是没有意义的,要克制将立法看作政绩的冲动。我们强调要为人民服务,给予公民权利,当然要在合理限度内尽力而为,但过度立法、过度规制显然不利于此。在接触地方的过程中,我发现有些地方有十几个地方性法规,特别是给到社区地方立法权后,他们的立法积极性很高,这点我表示鼓励,但是我认为十几个地方性法规,工作量是很大的,立法的东西一旦弄错,或者有问题,后果是很严重的。制度没有想好之前,宁愿先放在那里,这就是立法的审慎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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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与民主理想》(谭安奎,2016)


        第三个方面,我们14亿中国人,毕竟都是生活在地方,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地方立法的种类也是非常多元和丰富,这同样说明了中国地方立法的复杂性,我们有一般地方立法,特别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还有经济特区立法。这次立法修改又增加了两个新的立法类型,一个是浦东新区法规,一个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我觉得这两个法规也是比较有意思的,浦东新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法律位阶,该怎么来定义呢?跟一般的经济特区法,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一般的授权立法相比,它们的特殊性如何理解?我觉得这也是立法学需要去思考的问题。浦东新区法规虽然叫浦东新区法规,但并不是浦东新区的地方性法规,而是上海市人大常委才有权制定浦东新区法。从立法渊源上说,它就属于地方性法规,但是现在立法给了他一个特殊名称,叫浦东新区法规,还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所以这些都是一些创新,但其中的度在哪里?这些都是实践的一些新问题。我们确实需要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中央立法制度试错成本太高,只能让地方立法先走。我们现在地方立法的主体是非常复杂非常多的,不同地方立法之间也设置了均衡,不是一种平行式的地方立法权的分配,不同地方的立法权不同,是一种非均衡的有梯度的地方立法模式。所以我们地方立法的特点是在保持法治统一的条件下,为中央提供多样性、差别性、有效性的资源。我看这次《立法法》修改了社区的地方立法权,有所调整,我觉得还是适当放开了,包括这次把基层治理加进去,环境保护换成生态建设,覆盖面积就更广,所以这就是要分析地方立法如何找好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句话非常贴切。地方立法要有特色,要解决问题,现在很大的问题是地方立法有太多重复性的地方,为了和中央保持一致,原汁原味地照抄,重复中央立法,还有重复其他地方立法,比如浙江省就某个事项制定的立法,其他省换个名字就重复利用,很难看到特色,还有攀比式立法,政绩式立法等问题,所以我觉得立法工作不能用数衡量,整个法治工作都很难量化。在中国特色立法的体制下,如何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本身赋予的功能职责,执行之外,还要补充、探索,地方立法和中央立法相比,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面有先天优势,所以我们要做到顶层设计和地方实践融合,去化解立法的难题。顶层设计是什么?是在中央范围内从顶层进行把握。那么决策的依据是什么?离不开地方的实践,所以地方立法很大程度上是摸着石头过河,是一个局部的、阶段性的制度实验。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某些地方授权暂停一些法律的适用,或者是暂时调整一些适用的范围,这就是阶段性的,并不是在这个地方就不适用了。也就是说制度实验的结果是有效还是无效,其实很难去把握落实。实践证明地方立法的制度试验是成功的,那么才将其上升为顶层设计。这个过程中,你要预判立法的风险。我们现在有一些法案征求意见一出来,一片慌乱,也是非常被动,所以要把加强底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我们的立法工作就是要把中央的统一性、权威性、整体性和我们地方立法的执行性、探索性、实验性结合起来,这样才有可能走出高质量的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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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召开第七届“之江立法论坛”,旨在探索高质量地

方立法评价体系,推进良法善治

        最后一个方面是立法的法制合法性。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这么多人口分散的立法权,我们虽然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但立法体系是统一的、分层次的。国家的统一,当然要加强审查监督,加强备案审查。一些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上升到了立法的层面。这些红头文件的效力层次虽然很低,但对老百姓的影响很直接。这些年我们也一直在加强备案审查的工作。



        以上是关于中国立法基本语境的问题,结合人口规模,分享我的一些个人体会。

 

策划|阮汨君 

编辑|龚月玥 

转录|李丹丹 叶佳怡 

校对|龚月玥 

一审|王晶 

二审|单睿 

终审|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