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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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新闻|第五届“之江立法论坛” 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与立法保障”研讨会在杭召开
第五届“之江立法论坛”6月12日在杭召开。本次论坛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以下简称“立法研究院”)、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研究会联合主办,以“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与立法保障”为主题,立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张文显,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立法研究院理事长、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辉忠,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立法研究院副理事长、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等领导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汇聚国内从事共同富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有关专家学者,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立法工作建言献策。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浙江的光荣使命。法治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在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方面,浙江率先在全国开展共富立法,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起草《浙江省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条例》。在此背景下,论坛聚焦共富立法,具有现实意义,将为立法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智力支持。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于2018年1月成立,是我省唯一从事立法领域决策咨询服务的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之江立法论坛”是立法研究院的智库品牌活动,至今成功举办了五届。论坛开办以来,始终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作为核心使命和根本任务,始终紧扣时代脉搏,紧扣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紧扣立法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广泛汇聚专家学者的智慧力量,不断创新办会理念和方式,坚持按照高水平、高质量、可持续的要求办好论坛,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研讨成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和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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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立法名家讲坛 | 张新宝: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机构设置
2022年5月27日晚,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围绕“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机构设置”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名家讲坛以线上形式开展,由立法研究院院长胡铭教授主持。首先,张新宝教授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论述。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分别是:一般合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要求、境外处理者的要求、合规审计、事前影响评估、补救措施与通知、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特别合规义务、委托处理的义务。此时,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超大型平台企业经营者和大型平台经营者,对于这两者自身处理个人信息的能力和对其他处理者处理行为的控制能力尤为重要。其次,张新宝教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的来历、文本内容、适用范围进行了阐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内容包括提供重要互朕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该条文适用超大型和大型两类,主要是因为超大型数量有限,以及法律规定的适用需要达到一定的主体。再次,张新宝教授对该条文中的独立机构进行解释。独立机构的成立主要是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核心内容包括独立机构的人员构成、独立性、职能、运行。独立机构主要由外部成员和内部成员两部分,并且有相应的比例。独立性表现在独立机构独立于产品,服务于开发部门,独立于经营部门,独立于CEO,独立于法务和合规部门。独立机构的职能主要是监督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同于决策机构和执行结构,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之外的其他事务。独立机构的运行主要是通过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专项审查监督、委员会集体行动、成员单独行动。独立机构的其他义务还包括制定平台规则、下架违法产品和服务,以及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等。在提问环节,张新宝教授对老师和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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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焦洪昌:结一份善缘 |公法群英期待之作,首发!
2015年冬天的一个傍晚,前辈大哥姜明安来电,说北大有个教育部基地课题,叫“立法权的科学配置”,希望我能申请。近几年参加他主导的博士答辩,参与他主持的公法项目,听他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感觉明安兄是个率真的人,热情的人,合作愉快的人,就集中精力收集资料、讨论大纲、撰写标书、接受评判,最终获得了课题立项。2016年6月7日,明安兄邀请罗豪才先生、郭道晖先生、孙琬钟先生、张春生先生、朱维究先生、王磊教授和蒋劲松教授等,在北大东门小四合院,举行开题论证会。初夏的北京,微风习习,天蒙蒙亮,我就来到北大校园。法学院小广场上,汪建成、张守文老师等正在打太极拳;未名湖畔,鸳鸯、野鸭等正在划着水线;博雅塔尖,风铃正发出叮叮当当的响声;图书馆前,一对石狮子正迎候一张张青春的笑脸。我兴奋地来到会场,看到基地叶元生老师正指挥课题组成员,做会前准备。专家组的各位前辈都是老熟人,他们相互握手,互致问候,说说头上的白发,聊聊身体的发福,亲切、自然、随性。主持人是明安兄,他面色红润,精神饱满,操着浓重的湖南口音,介绍每一位长者。王磊则代表北大社科部,祝贺开题,并真诚感谢前辈们莅临教诲。我简要汇报了课题的结构和思路,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研究的重点难点。朱维究老师是我的授业恩师,第一个发言。她指出,立法权科学配置研究,要把握法的中国性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两大背景,统筹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这四个维度,认真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权配置中存在的经验和教训,努力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形成论理性和前瞻性成果。她强调,法律的本质在于用正义的逻辑代替武力的征服,所以制度建设一定要跟上人类思想的脚步。郭道晖老师来得很不容易,因为他正全心全意照顾老伴张静娴,为了参加今天的会,他特意请女儿来替班。郭老坦言,立法权科学配置研究应当强调立法权的核心功能,在党与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必须强调依宪执政与依宪治国,在立法权的重心上,应该考虑将重点从经济立法、行政立法转移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上来。同时,立法权的配置应当注重由人大主导,而非过多地授权给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应当只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要凸显立法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功能。郭老强调,立法是理论的力量,行政是实践的力量,只有思想相互碰撞才能有理论的闪光,这些都需要课题组拿出智慧和勇气。张春生先生长期在全国人大从事立法工作,有着深厚的专业修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说,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研究应聚焦国内法与制定法,重点回答不同立法主体的权力界限问题。事实上,宪法规定国务院的“根据原则”,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原则”,并没有科学地回答立法权的配置问题。因此要深入研究立法权科学配置的具体标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修宪建议。尤其对不抵触原则,要结合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和相互关系,集中研究几个核心问题,形成对策性建议,向有权机关反映。孙琬钟先生曾长期在国务院法制局工作,对立法深有感触,他提出,立法权的科学配置应立足于事权划分,权限不清则立法不可能科学,这个问题要放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来考虑。实践中,存在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课题组应该进行深入研究。同时要充分阐释立法权科学配置的理由与根据,并与改革发展的实践紧密结合。蒋劲松教授是横跨立法与教学的两栖学者,他出版的三卷本《德国议会》,在学术界有很大影响。他建议,立法权科学配置研究要注意汲取西方经典思想家的理论资源,同时把握好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界限,注意哪些措施在增强科学立法,哪些措施在强化民主立法,这关涉课题的研究重心和方向。他说,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用经验和智慧做出的成果。王磊教授是中生代宪法学者,他提醒课题组,研究立法权的科学配置,要准确把握“人大主导立法、立法引领改革、改革于法有据”这三者的关系,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和全面落实中国宪法监督制度两方面入手,深刻把握研究对象,形成中国特色的立法话语体系。姜明安教授最后发言,希望课题组围绕什么是法、何为立法权、怎样进行科学配置这三个核心问题展开研究,要突出重点难点,找出真问题,探寻解决之道。要关注改革发展中的新问题,如协同立法、军事立法、党法与国法关系、地方立法权扩容等,进行深入研究,争取按时完成创新性成果。罗豪才老师先去参加一个人权方面的会议,会后马上赶过来。他说,我对立法问题感兴趣,想听听大家的高见,也想会会老朋友,心里总惦记着。我上次病了以后,现在虽然好了,但腿脚有些发软。记得初识罗老师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本科毕业留校任教,经常骑自行车到北大转悠,听听肖蔚云老师讲“八二年宪法的诞生”,听听罗老师讲“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转眼已经30多年了。罗老师身材魁梧,满头银发,讲话声音不高,但和蔼可亲。他的到来让我心存感激,今天简直是群英会。六位先生坐前边,其他人站后面,我们拍了一张珍贵的合影。接着,大家移步到直隶会馆午餐。罗老师说,家里人不让喝酒了,不过今天特别高兴,想一块喝几杯。老先生们举杯小酌,气氛热烈,仿佛回到了青年。小辈们纷纷敬酒,情感真挚,仿佛回到了家庭。酒真是一件妙物,关键时给人助兴。艾青形象地说:她是可爱的,具有火的性格,水的外形,她是欢乐的精灵。2018年2月18日,罗豪才先生不幸逝世,我无比悲痛,跟随罗智敏和成协中,到先生寓所进行了吊唁。2019年,去台湾政治大学开会,翁岳生教授致辞提到罗豪才教授逝世,泪流满面,痛哭失声,他说这是海峡两岸公法学界的重大损失。在“立法权的科学配置”课题成果即将付梓之际,我真心感谢课题组的同学们,真诚感恩参加开题论证的前辈们,真切感念出席结项答辩的专家们,还有北大出版社的蒋浩副总编及杨玉洁、靳振国两位责任编辑,是你们的无私帮助和倾情付出,才使我们有了这部作品,结了这一份善缘。附本书撰写分工:导言:席志文第一章:江溯第二章:杨敬之第三章:古龙元第四章:谢立斌第五章:潘英、蒙明利第六章:刘杰超、曹舒第七章:章志豪第八章:江溯此外,黄亚熙、王柳、邓思齐、段琼、王敬妍、张成飞、吴希阳、黄馨仪、俞伟、陈嘉林、王天铮、潘峰、马骁、徐航、王新萍、李康根、江水长、张鹏等参与了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讨论工作,赵伟、张肇廷和范力文参与了通校工作。在近五年的研究中,还有其他很多研究参与者无法一一具名,在此一并致谢。把握法的中国性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两大背景认真梳理1949年后立法权配置的经验和教训努力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公法研究的论理性和前瞻性成果系统回答当代中国立法权科学配置中的重大问题符合中国实际的务实之作将研究方法运用于研究对象的自觉之作承载改革使命的创新之作目录导言 第一章  立法权原理与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第一节  立法权的本质第二节  立法权与制宪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区分第三节  “立法权科学配置”的含义 第二章  党的领导与人大立法第一节  党与人大关系的宪法分析第二节  党对立法的领导权第三节  党领导立法的具体权力第四节  党领导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第三章  我国国家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第一节  我国国家立法权的主要内容第二节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现状分析第三节  完善我国国家立法工作的建议 第四章  行政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第一节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第二节  国务院立法权配置的改革方向 第五章  地方立法权扩容背景下的央地立法权科学配置第一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历史考察第二节  我国央地立法权现状分析 第六章  区域一体化视野下立法权科学配置第一节  区域一体化视野下立法权科学配置的两种模式第二节  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立法的完善——以中央立法模式与地方立法模式融合的视角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的理论与实践 第七章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科学配置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与上级国家机关权限的科学配置 第八章  走向规范化的军事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第一节  我国军事立法权配置的规范依据第二节  我国军事立法实践中的事权配置第三节  军事立法权配置的特点及改革方向 后记  结一份善缘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焦洪昌 / 主编本书从立法权的原理、科学配置立法权的意义、方法及标准等立法权配置的基本理论出发,一方面围绕党的领导与人大立法的统一、国家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协调、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的划分等我国立法权配置的根本性、一般性问题科学阐述;另一方面聚焦区域一体化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及军事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等我国立法权配置中有特色、新产生的问题深入探讨,系统地回答了当代中国立法权科学配置中的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积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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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立法名家讲坛 | 李实: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与战略
2022年4月25日晚,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邀请,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李实围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与战略”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名家讲坛以线上形式开展,由立法研究院副院长范良聪教授主持。讲座围绕“共同富裕的基本涵义”“为什么要推进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和指导原则”“实现共同富裕面对的主要挑战”“推进共同富裕需要制度政策创新”“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六个问题展开。1第一,李实教授提出共同富裕的基本涵义是富裕和共享。此处的富裕既包括收入和财产,还包含公共服务。共同富裕既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平均主义的富裕,更不是采取“杀富济贫”的激进方式。实现共同富裕应当是共建、共享、共富,是一个长期目标,也是一个长期过程。2第二,李实教授就为什么要推进共同富裕提出了国内和国际两个考量。在国内考量方面,主要是由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已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比如消费需求不足、消除绝对贫困后,相对贫困问题变得更加突显、社会对过大收入差距的反应甚为强烈、及中国需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四个方面。在国际背景方面,主要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收入和财富不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不平等及其带来的社会矛盾愈演愈烈,全球财富不平等加剧造成的社会分裂也引起了国内高层决策者的高度警觉。3第三,李实教授认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分阶段进行,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4第四,李实教授就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挑战进行了探讨。分别是富裕程度不高、收入差距过大、财产差距急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仍然偏低及低收入人群是全社会的主体人群、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高及城乡和地区差异非常明显等五个方面的主要挑战。5第五,推动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制度和政策创新。制度政策创新点分别是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非户籍人口市民化、财政制度改革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税收体制改革和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构建发展共享的兼容模式等六个方面。6第六,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制度。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然而三次分配中都存在各自的问题,因此要对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进行完善。如在二次分配改革中重点提高税收的调节力度、三次分配中重点培养慈善事业发展的环境和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政策。在提问环节,李实教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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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立法专题沙龙 |《系统论视角下的三次分配、共同富裕和立法完善》
2022年3月16日晚,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邀请,北京大学金锦萍副教授围绕“系统论视角下的三次分配、共同富裕和立法完善”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沙龙以线上形式开展,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副教授主持。1首先,金锦萍副教授从目的和背景展开,讨论了如何正确理解共同富裕的内涵。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推动区城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批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格创造了良好条件。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基础。2其次,金锦萍副教授为大家系统讲解了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第一次分配依靠的是市场这一双无形的手,强调客观的市场规律,追求效率。第二次分配依靠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工具,强调公平,体现的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共同体意志。第三次分配依靠的是自愿捐赠和志愿机制,是基于志愿机制的资源配置。整体而言,在共同富裕的愿景下,“构建初次分配、 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时,要求第一次分配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状况,有必要提高劳动者保护力度,在收入分配中增大按劳分配的比例,取缔非法收入。而第二次分配则更加追求公平,强调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化过程中,增大社会保障力度,突出民生保障。如果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能够按照这一方向进行基础性制度安排,那么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性解决,大量社会问题滋生的土壤也将得到大幅改良,事实上留给第三次分配的“用武之地"反而小了,或者说第三次分配的方向将有重大变化,更多的社会资源将转向富有社会创新意义的领域。3然后,金锦萍副教授就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虽然在经济领域立法相对完善,但是社会领域立法相对滞后,下一步的立法重点应当全面转向社会领域立法。就第一次分配而言,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应当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状况,有必要提高劳动者保护力度,增大按劳分配的力度。针对第二次分配,金锦萍副教授提出,其一,应当完善与算法和决算法,明确财税收入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其二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让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至于第三次分配,金锦萍副教授首先谈到,第三次分配的意义不是工具理性的体现,却符合“价值理性”的要求,不能孤立地看待第三次分配,也不能片面夸大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和功能。第三次分配并非国民收入分配意义上的分配,而是社会自治过程中资源的调剂,应当营造便于民众从善的路径和机制,呵护发自内心的捐赠意愿,而不仅仅基于工具理性的考量。4然后,金锦萍副教授就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虽然在经济领域立法相对完善,但是社会领域立法相对滞后,下一步的立法重点应当全面转向社会领域立法。就第一次分配而言,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应当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状况,有必要提高劳动者保护力度,增大按劳分配的力度。针对第二次分配,金锦萍副教授提出,其一,应当完善与算法和决算法,明确财税收入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其二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让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至于第三次分配,金锦萍副教授首先谈到,第三次分配的意义不是工具理性的体现,却符合“价值理性”的要求,不能孤立地看待第三次分配,也不能片面夸大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和功能。第三次分配并非国民收入分配意义上的分配,而是社会自治过程中资源的调剂,应当营造便于民众从善的路径和机制,呵护发自内心的捐赠意愿,而不仅仅基于工具理性的考量。5紧接着,金锦萍副教授还特别谈到了慈善法的“有为”与“无为”。一者,慈善法要为内在的“慈”转化为外在的“善”提供多种选择的通道;二者,慈善法要确保外在的“善”能够始终忠实于内在的“慈”,而这种慈来自投身慈善事业的人们;三者,慈善法应当打造透明度和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促进慈善组织的良性竞争和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四者,慈善法应当理清政府责任和民间慈善之间的关系,常态下,政府不应直接行善。其五,慈善法要厘清慈善与商业的关系,为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商业组织合作提供规范。6最后,金锦萍副教授总结到,慈善立法若想成为真正的“善法”,任重道远, 但是路就在脚下。另外,须有多种社会因素的参与和共同作用方能形成制度,法律只是制度中的一个因素,文化、历史、行业惯例以及个案都在影响着制度的形成。同时法律是双刃剑,在对不当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我们也得警惕法律的负面作用,那就是避免让慈善组织承受过大的负担,慈善法需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平衡。在提问环节,金锦萍副教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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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浙大城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2021年下半年人才招聘公告
一、学校简介浙大城市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为创建于1999年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20年6月,杭州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签署合作协议,超常规支持浙大城市学院十年创百强跨越发展。学校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胜地杭州,毗邻世界文化遗产京杭大运河。校园占地1000余亩,校舍面积51万余平方米,与未来城市实践区相适应的千余亩新增校区正在选址规划中。设有计算机与计算科学学院等10个学院和浙大城市学院怀卡托大学联合学院等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院),38个本科专业涵盖文、经、管、法、工、理、医、艺术等八大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本科生11200余名,与浙江大学等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250余名。建有一支由院士领衔,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教师为骨干的学缘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计有教职员工1000余名,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者比例近50%。人才培养。学校秉承求是创新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着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社会政治经济建设能力,具有国际视野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1个,浙江省一流学科和重点学科7个,省一流专业、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17个,省工程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各1个,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近年来获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课程、精品课程23门,入选省课堂创新校,教改实践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项、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3项。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设立“求是雏鹰班”(与浙江大学合作)、“口腔卫生国际特色班”(与美国罗马琳达大学合作);全国首创“城市数字治理创新班”,开设“数字治理”“数字贸易”“数字文旅”等产业特色班,着力培养社会紧缺的复合型应用人才。学校面向国家战略和地方重大发展需求,积极推进科教创新综合体建设,设有院士、高层次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领衔的城市大脑研究院、幸福城市研究院、脑与认知研究院、未来城市研究院、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京杭大运河文化研究院、文明与传播研究院、智慧交通运输工程研究中心、超算中心、低温中心等各级各类科研机构42个。“十三五”期间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8项,近五年科研经费总量超过4.1亿元。学校坚持立足杭州、服务浙江、面向全国,推进政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社会服务。先后与拱墅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委党校、市交投集团以及米奥兰特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浙江中控研究院、京东方科技集团、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广宇集团、浙江和康医疗集团等开展战略,合作共建了一批高水平研发平台。学校秉承百年求是文脉,汲取杭城精致和谐大气开放精神禀赋,形塑了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的进取精神,涵育了具有历史传承、时代特征和城院特色的大学文化体系,初步打造了城院大讲堂、城市理想、星光文化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校园文化品牌。学校坚持走开放办学之路,积极推进国际化教育。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现有与新西兰怀卡托大学共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个,与美国内布拉斯加林肯大学、日本长崎国际大学、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等合作的课程项目6个,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新西兰等国(境)外的近70所高校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与美国罗马琳达大学等共建国际健康科学中心,开创了国内口腔卫生本科人才培养的先河。优质的国际教育资源和浓厚的国际化校园氛围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了良好条件,近三年本科毕业生平均海外深造率达到10%,其中QS百强大学平均录取率超过60%。二、马克思主义学院简介浙大城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于2020年。现有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者占比35%,博士学位者占比50%,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占比43%,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者占比86%。至目前,拥有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组专家和浙江省151人才、浙江省高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人选、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杭州市131人才、杭州市社科优秀青年人才、杭州市属高校领雁计划培育人才、杭州市属高校优秀青年博士扶持计划人选等各级各类人才人选。近年来,学院教师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和其他省部级课题近20项,在《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战线》等报刊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多篇在《新华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在社科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浙江大学出版社等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多部。学院现拥有省级一流课程1门、省级思政名师工作室1个、省高校实践育人示范载体1个。学院以“扎根杭州、服务浙江,讲好中国故事、展示制度优势”为己任,结合“三个地一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重要使命和政治优势,积极与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在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多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马克思主义学院。现诚邀海内外优秀人才,加盟浙大城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三、招聘计划(一)专任教师招聘计划 (二)博士后招聘计划四、人才分类(一)学术大师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发达国家院士,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大师级人才。(二)领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海外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特级专家;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 “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国家教学名师等。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二等奖前3名;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第1名;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等。3.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高级智库负责人等。(三)钱塘学者1.钱塘学者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创新人才青年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等。(2)近五年获得以下奖项:省部科学技术一等奖第1名;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1名;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等。(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以及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第一负责人;全国性一级学术团体的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或教育部社科委委员等。2.钱塘学者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选;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等。(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省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特支计划”领军人才;省 “特支计划”教学名师;省教学名师;省创新团队负责人;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等。3.钱塘学者第三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文科可适当放宽),博士学位,国内双一流建设(含最新教育部学科评估B类及以上学科)高校或国(境)外知名高校教授职务的学科带头人、教育教学名师或业绩突出的C9高校副教授、世界排名前100高校副教授、助理教授等。(2)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海内外人才。(四)青年英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文科可适当放宽),博士学位,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国(境)外知名高校的优秀博士(博士后),具有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副教授相当学术水平的海内外人才。(五)常规师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博士学位,综合素质好,在教学和科研上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适合学科发展需要,学术水平达到学校同类学科副教授平均水平以上的海内外人才。五、人才待遇1.引进人才具体待遇试行一人一议,以双方协商为准。2.团队引进实行一团队一政策,待遇面议。  六、博士后基本要求与待遇(一)基本要求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2.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二)人才待遇1.年薪不少于37万元/年。2.按杭州市当前政策,博士后出站后1年内留杭,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享受市财政40万元博士后留杭补助;若认定为杭州市D类人才的还可申请购房补贴100万。3.博士后出站后可优先进入学校编制内的教学科研系列的师资队伍。4.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单列。留校录用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予以直接聘任。5.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或以浙大城市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享受1:1配套资助。6.学校按规定为全职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7.学校博士后人员由浙江大学和浙大城市学院合作导师共同指导。8.博士后可租住学校教师公寓。七、应聘方式有意向者请将详细个人简历(自大学开始至申请时段不间断学习、工作经历,发表的论著、主持的项目和获奖成果等成就清单)、以及学历学位证书和现任职证明,发至招聘邮箱,并标注主题:应聘专任教师/博士后+姓名+专业。八、联系方式查询招聘进展请联系:李老师,电话:0571-88018789  邮箱:Liqy@zucc.edu.cn咨询人才政策请联系:韩老师,电话:0571-88284389  邮箱:zhaopin@zucc.edu.cn图/文:马克思主义学院编辑:曹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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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
预告 | 立法名家讲坛: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课题
主题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课题近代以来现代国家普遍制定了宪法,作为一个普遍规律,举凡制定宪法的国家通常都依据本国国情,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宪法实施制度即合宪性审查制度。这一制度被称为宪法的“牙齿”。宪法之所以需要“牙齿”,其目的在于一旦出现违宪行为时,能够及时纠正,以保证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宪法若是缺乏一副坚硬的“牙齿”,制宪的目的就无法实现。胡锦光教授将通过梳理近年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已取得的进展,指出并分析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若干课题。主讲人胡锦光 教授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山姆.沃尔顿食品法教席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点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主任,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港澳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宣部马工程《宪法学》(第二版)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律顾问、国家药品监管局法律顾问、国家教育部法律顾问、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兼职教授、《备案审查研究》主编等。主持人郑磊 副教授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理事等。时间与地点6月24日(周四)晚18:00之江小礼堂温馨提示“立法名家讲坛”系法学前沿系列课程之一,需要盖章的同学请带好法学前沿课程记录卡片于本次讲坛结束后在签到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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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
预告 | 立法名家讲坛: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主题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近年来,因应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风险控制和国家治理的需要,我国刑法的更新频率明显加快。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这对我国现行刑法进行了又一次大规模修订和更新。这次大规模更新,将会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其"蝴蝶效应"甚至可能会扩散到其他部门法领域。主讲人曲新久教授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个人专著《刑法的精神与范畴》,合著和参加编著《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学》《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案例刑法教程》《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刑法教科书》《刑法教程》《刑法学》《法学大辞典》等。曾获司法部先进教师、北京市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北京市高校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政法大学优秀论文一等奖、中国政法大学宪梓科研奖一等奖等荣誉。主持人胡铭教授胡铭,浙江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所长,兼任国家“2011计划”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大学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入选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中组部万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浙江省151人才重点层次。时间与地点6月3日(周四)晚19:00之江小礼堂温馨提示“立法名家讲坛”系法学前沿系列课程之一,需要盖章的同学请带好法学前沿课程记录卡片于本次讲坛结束后在签到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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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预告 | 立法名家讲坛:我国宪法和宪法修改的若干重大问题
主题我国宪法和宪法修改的若干重大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全方位改革的时代潮流中,修宪是党和国家站在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之举。刘松山教授将结合当今时代背景,深度剖析建国以来我国宪法的修改历程,并对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行深入探讨。主讲人刘松山教授刘松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曾长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参加2004年宪法的修改以及立法法、监督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宪法、中国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出版专著《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研究》《运行中的宪法》《宪法监督与司法改革》《中国立法问题研究》《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等。主持人余军教授余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浙大公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法治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时间与地点4月9日(周五)晚18:30之江小礼堂温馨提示“立法名家讲坛”系法学前沿系列课程之一,需要盖章的同学请带好法学前沿课程记录卡片于本次讲坛结束后在签到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