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届“之江立法论坛”专题沙龙暨“立法学基础理论”研讨会于5月9日在杭州召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军主持开幕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委书记、立法研究院院长郑春燕出席并致欢迎辞,她指出成立立法研究院的初衷不仅是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更在于切实推动立法学科的长远发展,并对葛洪义教授的学术领航与团队成员的持续耕耘表示感谢。

随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葛洪义作主旨发言,他强调当前立法实践为构建系统的立法学理论提供了历史契机,亟需突破传统学科认知局限,推动立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


一、 立法的方法论
专题讨论一以“立法的方法论”为主题,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立法研究院副院长黄韬主持。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王保民以《数字时代立法方法论的范式转型——以人工智能立法为例》为题进行报告。王保民教授提出,数字时代立法方法论应当从立法理念、结构与形式、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五个方面进行转型,最终从以“行为”为中心、稳定封闭的古典范式,转向以“系统”为中心、持续治理、领域整合、迭代开放的数字时代范式。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裴洪辉以《立法法理学缺失的知识论背景》为题进行报告。裴洪辉副教授指出,立法理论长期处于边缘化状态,无论是一般思想史的演进脉络、法学外部与内部双重视角,还是时代知识氛围和晚近学术风貌的变迁,均对立法理论构成潜在排斥。因此,复兴立法法理学,需要直面立法“事前”动态创生的特性。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全军以《法典编纂的方法》为题进行报告。汪全军副教授指出,法典编纂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一种立法现象,并从法典规划、篇章设计及法条表述三个层面总结了相应的方法论要点,同时强调编纂完成后应当站在法律适用者的立场对法典加以检视。
在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刘风景围绕三个问题分别对三篇文章作出回应:立法进程如何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变迁、立法学应当如何与法学其他学科展开对话,以及领域法学究竟能够走多远。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毅分别从立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对象界定与未来走向、后司法中心主义时代立法法理学的发展叙事及中国化,以及法典编纂与法律汇编的边界三个角度展开评议。中山大学法学院《地方立法研究》编辑吕万从期刊发表的角度展开评议,建议三篇文章分别结合人工智能立法中的具体制度问题深化论证、围绕立法法理学的现实困境进一步挖掘,以及聚焦已纳入立法规划的教育法典与行政基本法典展开分析,以增强研究的前瞻性与实践针对性。
二、 立法的正当性
专题讨论二以“立法的正当性”为主题,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胡敏洁主持。
郑毅教授以《认真对待规范:区域协同立法基础问题的释义学回应》为题进行报告。郑毅教授认为,当前理论界对区域协同立法一些前提性、基础性问题存在较多争议。通过对现行法律中核心条文的释义学分析,能够为回应区域协同立法探索过程中分散的基础问题提供清晰线索。同时,新时代区域协同立法探索应系统纳入新时代央地关系格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辉以《论法的范围的历史变迁与反思》为题进行报告。江辉副教授指出,当下法的范围被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有名法源。这一理论存在一定局限性,扭曲了法的判断标准,导致法治原则中的越权无效原则被架空。从长远看,应当扩大法的范围,摒弃有名法源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以《立法效果的类型化重述》为题进行报告。朱志昊副教授指出,当前立法效果的概念较为含混,难以据此开展有效的立法评价。同时,立法处于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双重结构之中,立法效果因而具有复合性。“三效果相统一”的本质,就是要求立法者在政治效果、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在评议环节,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孝贤分别就三篇文章提出意见:区域协同立法问题的探讨需要结合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进行区分判断;法的范围问题根本上源于对“法”的理解过于狭隘;立法效果分析中援引卢曼的理论容易引发读者对系统间可调控性的误解。复旦大学法学院青年副研究员叶会成指出,释义学能否在区域协同立法问题中能否发挥最为关键的方法论作用,仍值得深入反思;第二篇文章需要对“法源”以及“法”的概念作进一步明确;最后一篇文章建议补充对现有理论的批判、四象限分析模型与三重效果间的过渡,以及概念的辨析。黄韬研究员从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质、治理实践中“法的范围”及立法的政治属性三个方面对三篇文章展开评议。
三、 立法的合法性
专题研讨三以“立法的合法性”为主题,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钭晓东主持。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宇骏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基本权利保障逻辑”为切入点,探讨授权改革试点行权规则失范的问题,并提出应当以维护法律可预见性为核心原则,重构被授权机关行权规则的观点。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斌文以“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特别说明:一个实证研究”为题,通过相关实例对特别说明进行类型划分,进而说明其对法律实施、法律解释、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的正向功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赵健旭以“立法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抵触”为题作报告,他运用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法律冲突与法律抵触的概念性质做出区分,提出法律抵触的识别标准具有“一般规则+权限规则”的复合结构,结合我国业已开展备案审查实践,可以提炼出构建我国法律抵触标准的制度框架。
在评议环节,汪全军副教授认为周宇骏教授所提出的基本权利保障逻辑运用于授权改革试点行权规则的观点具有创新性,但也要注意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涉及央地关系的问题;邢斌文副教授对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特别说明进行的实证研究具有创新性,在表决通过对特别说明的影响上还具有可讨论的空间;赵健旭助理研究员的文章逻辑非常清晰,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但对于弱势群体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解决,仍需进一步探讨。余军教授认为赵健旭助理研究员运用霍菲尔德理论进行分析在逻辑上非常严谨,为便于理解该理论,需要通过案例进行说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立法研究院院长助理冯洋认为赵健旭助理研究员的文章很有理论深度,对法律冲突和法律抵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周宇骏教授的选题非常好,同时“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授权改革试点除了基本权利保障的功能外,还具有赋权的作用;邢斌文副教授通过立法过程研究立法问题具有法政治学的色彩,对特别说明这一立法技术应由哪些主体负责仍需进一步说明。
四、 立法的科学性
专题研讨四以“立法的科学性”为主题,由冯洋副教授主持。
叶会成青年副研究员以“科学立法泛化”为着眼点,通过梳理科学本身的谱系及其法理映射,重回科学本身,并区分其中的不同科学观,才能从法理层面厘清科学立法的内涵。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起超以“立法前评估的法理重构”为题作报告,认为立法前评估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且在内容结构上主要由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构成。
姜孝贤副教授以“分散决策、激励兼容与法律机制设计”为题作报告,指出在当前立法工作以治理效能为核心的情况下,良法应当具备内生的激励兼容机制,才能实现其规范的预期与社会功能。
在评议环节,裴洪辉副教授认为叶会成副研究员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对科学立法泛化的问题进行反思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进一步廓清了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民主立法之间的边界;王起超副教授对立法前评估作了深入分析,对推动科学立法意义重大,同时还可将经济学中的量化标准引入其中,进而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姜孝贤副教授注意到信息困境以及个体理性的非合作行为策略对科学立法的负面影响,提出了法律机制设计的方法予以应对,具有创新性,但也需要看到,随着科技的发展,未来很有可能我们所有的信息会有一个终端能够掌握。《浙江社会科学》杂志社研究员陈亚飞认为王起超副教授的文章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在内容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凝练,同时补充相应的实例和论据,以增强文章的说服力。江辉副教授认为姜孝贤副教授从规范性目标或者结果出发,反向设计规则的观点能够为科学立法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提供方法上的指导,但也需要注意到依托于经济学博弈论等理论设计规则在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
五、总结与闭幕式
闭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立法研究院副院长郑磊主持。
在学术总结环节,王保民书记指出立法学长期缺乏独立理论体系,强调立法研究必须走向跨学科路径,并剖析了确定性与适应性、民主性与专业性等基本张力。朱志昊副教授从“广义法理学”与“狭义法理学”的区分出发,主张融合多元方法提升立法理论深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张帆提出高质量学术讨论应兼具清晰、可靠、重要和智识刺激等四个标准,并以沃尔德伦的研究为例,倡导借用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资源深化立法法理学建构。
吕万编辑在致辞中评价本次会议实现了理论深度突破,未来研究应推动理论与实践结合、全国与地方联动及跨学科融合。
主办方代表郑磊教授最后致谢与会学者、学术团队及会务人员,表示衷心感谢。会议圆满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