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之江立法论坛”研讨实录|上篇
发布时间:2026-05-25

第九届“之江立法论坛”于2026年5月10日在杭召开,本次论坛以“高质量发展的立法创新”为主题,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和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以下简称“立法研究院”)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协办。

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立法学研究会会长许安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陈金彪,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浙江大学副校长、立法研究院理事长周江洪,浙江省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屠春飞等领导出席了本次论坛。论坛汇聚了来自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广东等地的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与立法专家,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旨在为立法如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共谋良策。

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委书记、立法研究院院长、副理事长郑春燕主持许安标会长、陈金彪书记、周江洪副校长分别致辞


许安标会长指出,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作出重要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行使国家立法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工作成效显著,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他强调,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先行性、创制性探索,填补上位法空白、细化上位法规定,激发内生活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因地制宜的法治支撑。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与立法研究院共同发起“地方立法十大范例”推选活动,致力于提炼中国特色地方立法理论与实践样本。最后,他肯定了立法研究院近年参与国家与地方立法的积极作为以及所取得的亮眼成绩,期待践行法治浙江建设二十周年秉持的理念要求,取得更多更好成果。

陈金彪书记表示,近年来浙江省始终牢记总书记殷殷嘱托,紧紧围绕发展大局推进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创新构建高效协同的立法格局,打造“1+N”省域法规体系,推进先行性、创制性立法,完善全链闭环立法工作机制,出台数字经济、公共数据等30余部首创性法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他提出,面对新征程的机遇与挑战,浙江立法将坚持法促发展、法赋民生、法固治理,进一步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浙江立法研究院等智库作用,加强与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等方面协同合作,推动立法理念与机制守正创新。



周江洪副校长代表浙江大学对与会领导专家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浙江大学积极践行依法治校,近期发布了国内高校首部《浙江大学管理制度集典》,构建起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他提出,探索通过立法创新来引领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是时代赋予立法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的重大使命。高校在立法创新中应有三方面担当:一是理论创新的责任,构建中国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二是服务实践的责任,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推动良法善治的具体方案;三是人才培养的责任,为法治中国建设输送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许安标会长为本届论坛作主旨演讲。他指出,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三部重要法律,是新时代以来全国人大会议涉法议题最多的一次,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发展完善,取得新的重大成果。《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冠以法典”之名的法律,系统集成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与实践成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除宪法外第四部设“序言”的法律,凸显其重大政治与法治意义。该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与“十五五”规划开启契合,将我国长期实行的五年规划制度上升为法律,明确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监督等,强化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升宏观经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他还指出,三部法律的出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强领导,也为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了深刻启示。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不断深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持续加强法学理论研究与知识体系建设,加强法律的实施宣传,推动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为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第二届“地方立法十大范例”发布会


论坛同期举行了第二届“地方立法十大范例”发布会与《地方立法范例评鉴》(2025)新书发布会,该环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原一级巡视员张桂龙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军宣读活动公告后,许安标会长与周江洪副校长共同为获奖单位代表授牌颁奖。

为持续总结提炼中国特色地方立法经验与样板,立法研究院继续编纂推出《地方立法范例评鉴》(2025)。刘力伟副主任、屠春飞副主席、郑春燕院长与立法研究院院长助理黄镇共同上台举行新书发布仪式。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获奖代表发言环节由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王贵国主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丽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常江,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一级巡视员廖荣辉分别结合获奖范例分享立法经验。

张丽娟副主任分享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立法过程中四个方面的经验: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小切口立法保障大民生;二是创新制度设计,巧发力精准破解真难题;三是严守合法性底线,明边界确保立法不越权;四是立法监督闭环,将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常江副主任介绍了《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的立法定位和主要制度创新,他提出,以立法保障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做到“三个把握”:一是立法理念上,把握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二是立法重点上,把握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结合;三是立法内容上,把握增量制度供给与存量制度更新的协同。廖荣辉主任分享了《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的三组关键词:精细选题、精准破题、精心实施。《规定》以调查研究回应紧迫现实需要,直击急难愁盼痛点问题,通过明确认定标准、厘清权责关系、坚持“以用促保”,取得显著成效,让城市记忆有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随后,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立法学科负责人葛洪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胡健分别对三部获奖地方立法以及获奖代表发言进行与谈和点评。冯玉军教授认为,《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与合法性合理性的高度统一,也体现了创新性和实效性的高度统一,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立法,促进了跨行业、多角度综合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这部优秀的地方立法启示我们,要立足实践探求客观规律,以科学管用的法律制度供给,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与支撑,同时加强立法规划与立法审查,担当有为回应人民关切。葛洪义教授指出,《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坚定遵循“生产力进步是社会文明发展根本动力”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具有表态性与探索性双重意义。他回顾工业革命以来的社会结构变革,指出法治体系建立在以个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基础之上,而人工智能正深刻挑战这一基础,引发责任主体模糊、法律关系重构等新问题,面对不可预测的技术变革,应持审慎包容态度。胡健副主任认为,《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政治站位高、立法选题好、制度创新多、立法质量高,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小切口”“一事一法”“一不写两必写”等原则,坚持精准立项、问题导向,做到篇幅紧凑、条文精干,以创新思维着力破解传统风貌建筑活化利用等难题,是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重要法治举措,为相关领域的地方立法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


分论坛一:新质生产力的促进型立法

1

第一单元

分论坛一以“新质生产力的促进型立法”为主题,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张绍明和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任亦秋主持,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健鹏为导引人。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恩玉介绍,《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作为全国首部数字经济专门性地方法规,为国家及兄弟省市立法探索了路径,并为省域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引领。该条例的制度突破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廓清范围边界,首次在法律制度层面对数字经济作出科学界定,推动其成为明确的法律概念;二是统一评价标准,建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制度,实现发展指标的科学可比;三是筑牢硬件底座,健全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体系,探索跨行业“多规合一”与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四是激活数据价值与壮大产业,推动公共数据的充分共享与分类开放,并结合各地区域禀赋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助力数实深度融合;五是数字赋能治理,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整体智治,并着力保障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六是健全保障措施,创新确立新经济业态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此外,他还指出当前立法实践仍面临着统计口径的国际可比性、跨省域数据标准统一、数据权属界定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深度保障等亟待进一步破解的时代难题。


华东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刘风景以《数智时代精准立法的理论重述及实践路径》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数智技术不仅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更是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与利器。数字时代为精准立法提供了新契机,能够推动立法理念从传统的“一刀切”向精细化、定制化转变。对于数智时代精准立法如何实现技术赋能,主要有三点:一是搭建瞄准目标的“瞭望塔”,运用海量信息与数据驱动决策,精准定位特定群体与社会真实需求;二是提供分析问题的“听诊器”,借助大数据与计算机方法建立事物间的深层因果联系,精准判定制度的现实症结与潜在问题;三是丰富解决问题的“工具箱”,摆脱千人一面的规则局限,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对于数智时代精准立法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防范忽视价值判断的形式化推演抹杀人的丰富性;二是要警惕算法主导带来的“少数精英立法”及数据滥用风险;三是重视法律规则的问题,即法律责任承担者的问题。再者,是数智时代精准立法的目标定位,一是要以人为本;二是要坚持人民民主;三是要维护公共利益;四是要强调机制保障,其可以分为精准的立法选项和合理的分类分级。最后,他指出数智时代理想的立法模式应是“框架加实施细则”,通过科技赋能,真正实现立法科学性、民主性与精细化的统一。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永久表示,面对新质生产力蓬勃兴起的时代命题,传统的管理型立法已难以适应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地方立法理念必须加快从重监管、重限制向重赋能、重激励的促进型范式转型,以精准的制度供给释放产业活力。为此,蚌埠市构建了“要素保障+环境支撑+产业发展”三位一体的法规体系,其主要制度设计思路如下:一是聚焦要素保障,筑牢公平交易秩序:蚌埠市出台了《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通过体制重构与机制再造,依托数字化手段全面推行全流程在线监管,保障核心要素的高效合理配置。二是强化环境支撑,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了《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足企业全生命周期深化政务审批改革,推行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与非现场监管,并建立政企常态化诉求处置机制,精准破解发展难题。三是深耕产业培育,提供专属法治护航:蚌埠市制定了全国首部智能传感产业专项法规《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统筹技术攻关、人才引育与资金支持,并创新设立“尽职免责”的容错条款,实质性解除创新主体的后顾之忧。系列促进型立法的协同发力成效显著,不仅成功打通了核心产业链条,更极大激发了产业集聚效应与市场创新活力。这一实践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地方立法通过系统统筹与规则赋能,有效护航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价值。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立法研究院副院长黄韬指出,促进型立法是中国在经济转型与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特有的立法现象,其本质是将宏观层面的政策目标转化为法定规则,以宏观思路应对高速发展中所面临的现实挑战。针对地方促进型立法的内在逻辑与实践框架,他主要提出以下核心观点:一是应用场景的非司法化。有别于传统法律以法院个案裁判为主要归宿,促进型立法的买方或受众并非法官,而是服务于地方政府与特定产业,旨在精准契合区域政策目标并依法固化其产业比较优势;二是央地结构下的权限张力。在单一制国家体制下,地方在推进新兴领域如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立法时,面临着“不抵触上位法”的严格约束。这种立法的边界感导致许多制度创新,如浙江的单险种工伤保险只能采取策略性的探索与变通,往往游走于核心问题的外沿;三是数智技术全面赋能“精准立法”。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正双向重塑立法体系:一方面大幅降低了立法前期的信息获取与处理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主体,如精细界定特定年龄段或行为能力群体的精准识别,极大降低了法律的实施成本,从而推动立法彻底告别“一刀切”的粗放模式,向更高维度的精细化、科学化转型。

2

第二单元


分论坛一第二单元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丁伟和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王腊生主持,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起超为导引人。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重庆市数据条例》的制定是立足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核心地位,以高质量立法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动实践。在制度设计与立法考量上,主要有以下三点探索:一是坚持守正创新,做好上位法衔接。在不照搬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前瞻探索数据确权登记与要素市场化,并科学界定七大核心数据概念;二是坚持实务导向,优化谋篇布局。摒弃按“数据持有人”分类的局限思路,紧扣“规范与发展”双主线,构建从筑牢安全底线到促进开放流通的递进式框架;三是严守立法边界,搁置权属争议。针对数据产权等国家专属权限,采取“搁置争议、聚焦行为规制”的策略,务实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条例施行近四年来成效显著,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突破1.5万亿元,数据要素市场化迈入全国第一梯队。面对技术快速迭代的新挑战,她强调未来的促进型立法应注重前瞻性留白,强化跨部门配套制度以打通落地“最后一公里”,并探索构建刚性责任约束体系,确保“促进”既有引导的温度,更有执行的力度。


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主任、教授孟鸿志作题为《地方立法的原则与技术规范》的报告。他指出,高质量发展亟需地方立法的先行引领,江苏等地透过“小切口”的促进型立法如“1+N”产业法规体系,作出了极具实效的法治示范。在地方立法的理论逻辑与规范建构上,其核心思路主要体现在:一是提炼契合地方特性的立法原则。在依宪依法底线之上,江苏率先确立“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九字准则,明确创制性与先行先试立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基本制度,且须精准回应地方发展诉求;二是理顺核心原则与技术规范的逻辑映射。立法的价值精神必须向下贯穿,实质性地指导技术规范的编制,确保法律文本的科学性与严密性;三是明确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独立构建路径。针对新《立法法》相关条款,首先必须要厘清地方探索技术规范的法理正当性与必要性。地方在编制规范时,既可复用全国人大的通用规则以求操作便利,更须聚焦“小切口”立法、区域协同立法以及创制性促进型立法等独特的地方实践场景,提供定制化、精细化的规则指引。

舟山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石焕斌表示,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局限于高精尖科技领域,对地方城市而言,更体现在传统产业的数字化、绿色化、智慧化、品牌化的转型升级之中。以《舟山市海岛民宿业促进条例》为例,舟山市试图以法治方式推动民宿产业实现要素配置性、发展动能性和价值实现性,其在立法逻辑上主要坚持因地制宜,拒绝盲目跟风。地方立法必须立足本地海洋海岛资源禀赋,聚焦发展痛点,用法治方式精准破解“接地气”的实际难题。同时,他指出当前地方在促进型立法的技术规范与操作边界上仍面临困惑,具体而言:一是立法效果的评估问题。目前亟需厘清法律实施与产业发展成果之间的真实因果关系,强化配套制度建设,避免制度供给沦为单纯的政治宣誓;二是探索建立法治“退出机制”。鉴于新质生产力具有快速迭代的特征,基于政府干预的促进型立法不应是永久的。一部优秀的法规在充当产业起飞“加速器”的同时,也应引入“日落条款”等适时退场的机制设计,防止市场主体产生长期的政策依赖。最后,他呼吁理论与实务界加强协同研究,为地方开展高质量的新质生产力立法提供更多专业支撑。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指出,在技术变迁日新月异的时代语境下,促进型立法的本质是国家对新兴事物演进方向的正当法治干预。在制度功能的理解与立法技术的把握上,他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内容:一是确立“路标式”的引领范式。面对AI等底层技术快速迭代带来的调整对象极度不确定性,传统以行为规控为核心的精准“导航”型法律已难以全面契合。促进型立法不再执迷于描绘详尽的规则路线图,而是转向宏观维度的方向指引,为市场主体的试错与探索预留广阔空间;二是重构法律效能的实现机制。针对学界关于此类立法缺乏实质请求权基础与刚性责任的批评,他强调其核心功能在于“信号效应”与态度表达。通过向市场释放积极鼓励的预期,以较低的法治实施成本有效激活市场创新活力与社会动能,规避了大政府模式下事无巨细的监管消耗;三是维持立法技术的动态平衡。面向未来产业的立法应摒弃穷尽列举具体技术的实务执念,坦然接受具有前瞻性的“象征性”留白,以稳定的制度框架去包容技术的流变。最后,他明确警示,尽管调整内容准许适度宏观,但法条表述必须恪守严谨专业的“法言法语”,严防法律文本退化为纯粹的政策语言,以捍卫法律规范的严肃性与权利体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