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之江立法论坛”研讨实录|下篇
发布时间:2026-05-25


分论坛二:法典化背景下的生态环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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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王波和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徐晓波主持。导引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亮以《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的地方环境立法实践作为样本,从政治性、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和创新性等方面进行了专业阐述。他指出,该条例实现了地方立法从以“执行性”为主向“执行性、补充性、创新性”并重的转变。该条例聚焦于磷石膏污染这一特殊问题,通过精准立法有效破解了复杂的治理难题。其显著的治理效能以及“一体推进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的思路,为国家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及未来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文金从三个方面对《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作了分享。第一,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地方立法应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三个作用,筑牢法典落地的根基,破解地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第二,结合湖北磷石膏污染防治的实践,介绍了湖北作为磷矿大省,坚持统筹发展与保护,在磷石膏系统治理、全过程管控、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做法。第三,对当前地方生态环境立法提出三点考虑:严守法制统一,在符合立法目的前提下采取更严保护制度;加强与国家立法联动;探索前瞻性立法,如将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计划。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钭晓东以《承典启新: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环境立法功能演进》为题发言。他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维度,解读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历程、逻辑特色与时代价值。他指出,法典不仅是体系化的成果,更承载着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构建中国环境法学知识体系、讲好中国故事的深层使命。在立法技术上,法典采用总分总结构和适度法典化模式,为地方立法预留了创新空间。他建议地方抓住法典实施窗口期,推进立改废释工作,在数字化转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新兴领域探索前瞻性立法。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彭峰围绕三个问题展开对话。第一,法典施行后可能面临法律适用规则多样性的挑战,法典与单行法之间适用解释方法方面,法典中心主义,一般法与特别法适用规则、新法与旧法适用规则,以及体系化解释等方法的选择问题需要深入思考。第二,污染防治规范并未被法典污染防治编所穷尽,单行法、地方立法在查漏补缺方面空间很大。第三,绿色低碳发展编具有反向涵射效果,在美丽中国故事域外影响方面,具有涉外功能。后法典时代,地方立法将具有更大的创新空间。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斌文结合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经历,从三个角度展开对话。一是基层在法典学习宣传中面临人力不足、专业能力欠缺的系统性问题。二是地方特色立法往往条款短小,如何与法典做好衔接、确保法律责任设计不抵触上位法,是清理工作的难点。三是需警惕法典实施后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的问题,短时间内清理任务压力巨大,可能导致地方立法特色和可执行性下降,这是未来值得关注的重要观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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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徐剑锋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王保民主持。导引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长聘副教授何香柏围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和《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发言,指出两部条例虽针对不同自然资源,但作为省级生态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立法,在立法理念、监管机制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上共性显著。两类自然资源同时具有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属性与作为公共产品的生态属性,核心共性问题均为资源绿色开发与生态修复,体现了从重开发利用向重修复保护的法律转型。江西条例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多、重开发轻修复问题,破解生态保护向绿色财富转化难题;吉林条例针对黑土地长期高强度利用导致变薄变瘦变硬问题,破解粮食安全与生态平衡矛盾。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副处长黄云军介绍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的制度设计。一是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采矿权人、非法采矿人为法定责任人,历史遗留矿山由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同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二是严密修复治理措施,建立方案审批、计提修复基金与边开采边修复、修复验收、竣工后管护等制度。三是畅通修复后资源利用路径,将土石料综合利用、农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创新林地定额和湿地占补平衡指标奖励机制,推动修复与文旅康养等产业融合。四是完善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机制,支持投资者依法获得修复后土地权益,从补充耕地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中获取回报,符合条件的碳汇可参与碳排放交易,并辅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


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红军介绍,《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作为全国首部黑土地保护专门立法,于2016年启动制定,2018年正式施行,此后根据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指示和2022年6月国家黑土地保护法通过,先后进行修改调整,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确立政府主导、农业生产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涵盖秸秆利用、水土流失防治、防沙治沙等制度,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经验。实施保障方面,吉林省成立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将黑土地保护纳入审计监督试点,持续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投入,实施引领提升行动,推行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并建立院士专家团队参与的科技攻关体系。

桂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兼)徐强基于地方立法实践展开对话。桂林市已制定21部地方性法规,其中11部涉及漓江与桂林山水保护,构筑起从山体到水体、从资源到景观、从蓝天到净土的全要素“两个保护”法治保障网络。立法上,守护青山碧水,制定喀斯特景观、饮用水水源、漓江洲岛滩涂保护等条例;坚持小切口立法,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仅有8个条文,精准打击乱挖滥采行为。法规实施上,率先成立公安生态分局、漓江生态巡回法庭,构建公检法联动机制,并将每年至少两部法规的执法检查制度化,形成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四位一体”体系。当前面临法典出台后地方性法规清理任务重、法规间可能交叉重复等问题,下一步将做好法规清理,同时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典协调一致。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赵健旭从法理学角度对地方立法议题展开对话。一是法律责任条款中“可以”与“应当”并处罚款的差异,关涉执法裁量空间的制度考量。二是地方立法明确性与模糊性的关系,目前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弹性条款需依赖规范性文件细化,应审视立法时对这种后续细化空间的态度。三是鼓励性、促进性规范的功能,此类条款没有法律后果,应探讨其立法用意及在协调政府部门关系,以及争取财政、编制等方面的现实作用。四是立法工作方法,地方立法需兼顾政治要求、上位法规范和本地实际需求等多重目标,背后涉及党领导立法与民主立法的关系。将政策上升为法律,不是直接将政策写入法律条文,而是要通过广泛征求民意、凝聚人民共识来实现,最终体现于法律创制过程和实施效果的人民属性,这是评估立法质量和地方创新的重要思路。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围绕地方立法技术问题展开深入交流。郑文金副主任提出,地方立法除规范保障外,还有推动改革、促进引导功能。党领导立法上,立法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须通过党组向党委报告,由省委常委会审议把关,确保正确方向。王保民教授补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有专门的立法技术规范,对罚款比例等有明确规定。针对鼓励性规范,其指出促进型立法约束较少,管理型立法则允许地方在上位法授权范围内细化处罚和许可。徐强主任提出,当前上位法处罚规定已较完备,地方立法应避免重复加码增加企业负担,推动从“治民”向“治官”转变。关于法律责任转引条款,王波主任认为这体现了地方立法从简单重复上位法转向补充、细化与拾遗补缺的功能定位。


分论坛三:社会治理与文化传承的立法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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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分论坛三的第一单元由安徽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斌、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彭贵才共同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辉担任导引人,他系统阐述了立法学的四个核心学科特点:高度依赖于实践以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性;横跨法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知识的多学科性;跨领域性,需要跨领域的知识和方法;以及对整个法学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黎静以“大侨务观”为引领,分享了《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立法实践。她指出,该条例的出台立足于全球化与改革开放背景下华侨在土地、教育、养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权益保障需求。立法过程中,坚持了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将权利保障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并践行了前瞻性、时代性的立法功能。条例内容涵盖破解华侨身份尴尬、保障教育与医疗权益、支持侨胞参与家乡建设及传承文化等多个层面。她强调,长达三年的立法前准备,包括召开60余场座谈会和委托侨团反馈,为条例的扎实性和可操作性奠定了坚实基础。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宁波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谢小瑶作了题为《意图的消解:生成式AI时代立法权威的范式转型》的报告。他首先提出,当AI能生成法律文本时,传统法哲学中“立法者意图”这一预设是否依然成立?在对传统立法意图理论进行分析基础上,他指出生成式AI存在意图的先天缺失,这挑战了立法行为的成立条件、法律解释的客观基础以及权威关系的构建。对此,他综合了功能主义转向、独立命令理论与读者意图建构等既有路径,进而主张“功能-承认模型”。他总结认为,这一模型使得立法意图从“必要条件”转为“或然要素”,立法权威也随之从“厚”转向“薄”,传统的“法律作者”正在让位于作为功能履行者的“法律生成者”。


聊城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逯恒纳以“凝心与赋能”总结了前两位发言人的核心内容,同时强调在立法中运用AI需审慎甄别。她还分享了聊城的立法工作经验,包括探索精简条款的“小切口”立法、跨省协同立法,以及通过覆盖广泛的“联系点”机制汇聚民意,并建立“四评”模式(部门自评、公开社评、精准点评、专家细评)进行立法后评估。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全军则从立法权威的来源入手,认为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是自上而下经由《立法法》授权延伸而来,这就回答了为何地方立法机关能够如此处理华侨与在地居民之间的权益冲突问题。针对AI立法问题,他认为法律文本的效力取决于是否依循法定程序获得权威,而非由谁起草;并指出AI难以成为责任主体,因其无法承载自由、生命等人类基本价值。


在互动环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冯洋副教授结合殡葬管理背景,就华侨“落叶归根”中的殡葬服务及祖坟保护问题向吴黎静副主任提问。吴主任回应,2016年制定的条例虽可能存在滞后,但其规定的华侨享有与在地居民同等的权益这一基本条款,足以涵盖殡葬等具体问题的处理逻辑。随后,与会代表还就华侨的政治权利、外籍人士的居留证件以及华侨“掏空”国内资源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吴主任从国家大战略角度回应,认为资本与人才的流动是双赢乃至中国更赢的过程。最后,谢小瑶教授作出简短回应,澄清其报告并未激进到探讨AI人格问题,而是聚焦于AI参与立法对传统权威理论带来的结构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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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周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立法研究院副院长郑磊教授共同主持。导引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姜孝贤副教授围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系统梳理了国外立法实践的有益经验。他首先以英国议会法律顾问办公室为例,强调了其高度职业化与人员长期培养机制,有效支撑了立法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随后,通过对瑞士宪法第170条及德国规制控制委员会法的比较分析,他进一步阐释了法律有效性评估在提升立法质量中的关键作用。最后,针对地方立法创新性问题,他指出,当前地方立法在创新力度上较为薄弱,促进性立法存在创新不足及治理工具效能受限等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与改进。例如,有的经济特区虽拥有立法变通权,却较少使用。

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法学博士李涛以“良法守护文脉,立法赋能治理”为题,分享了《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获评第二届“地方立法十大范例”的实践经验。他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宏观上锚定国家文化立法方向,契合扬州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努力打造文化立法精品;中观上立足市域治理现代化要求,坚持“小切口、精细化、促进式”路径,严守立法权限、聚焦治理痛点、明确政府责任、完善长效机制;微观上回应经费保障不稳、职责不清、经验难传承等难题,提出将成熟实践上升为制度、管用制度固化为法规的核心理念。条例三大亮点在于:明确城市书房作为新型公共文化设施的法律属性,将建设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构建多元责任体系,对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规范等作出全链条规定,成功打造了全国公共文化服务法治化的“扬州样本”。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冰峰结合唐山市立法实践指出,设区的市立法权虽经2023年修改后扩展为四项,但市级立法力量薄弱,加上省级审查尺度严格,地方立法自主性受到上级细化管控的制约,实际立法空间趋于收窄。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智库建设和舆情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胡若溟从社会治理与文化传承立法的内在逻辑切入,认为促进型立法相较于传统管理性立法具有避免增设相对人义务、减少部门职责争议等优势,也更契合城市内涵发展要求。但他同时提示了该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是文化传承立法的重心应在文化精神还是文化产业,这决定了促进型立法是走供给侧(政府强化供给)还是需求侧(培育自我造血能力)的路径;二是社会文化领域立法日益成为涉法舆情的高发地带,立法议题面临更大的炒作风险,如性别议题、宠物管理等条款均可能引发意外舆情。他建议立法者对新业态保持审慎,提升条款前瞻性与精细化水平。


互动环节,周雍主任在总结中高度评价本单元发言。他指出,姜孝贤副教授从立法队伍建设、立法评估到创新性立法提出了诸多有益见解;李涛处长围绕城市书房条例呈现了文化传承立法的系统思考;冯洋副教授研讨了促进型立法的杭州实践,指出促进型立法面广、难度大、易流于抄袭等问题。胡若溟研究员从文化传承立法的重心、舆情风险等角度的分析视角新颖,彭贵才教授关于立法创新性、有效性及与上位法关系的追问具有普遍意义。周雍主任最后介绍了江西省在红色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融合方面的实践经验,包括开展红色资源普查、完善革命文物保护条例、推动红色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及文旅融合等举措。


闭幕式



论坛在热烈的讨论中迎来闭幕。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丁祖年主持,各分论坛分别总结和点评了下午的报告与讨论情况。



分论坛一的研讨成果由张绍明主任和王腊生主任分享。张绍明主任认为促进型立法这一选题具有高度的重要性,如何找到促进新质生产力立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是当前立法界特别是地方立法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各位发言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宝贵意见。王腊生主任提出,应当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质法制,其第一大功能是激励创新,可以通过产权保护、财税支持、金融扶持、资源供给等手段实现;第二大功能是包容性治理,可以通过放开准入、保障竞争、沙盒监管、宽容失败等手段实现。新质法制建设还需要处理好法律与伦理、法律与技术、法律与标准、法律与政策等相关关系。


分论坛二的研讨成果由王波主任和王保民教授分享。王波主任对于之江立法论坛将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紧密结合起来给予高度评价,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对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地方立法要做到“承典启新”,坚持小切口和地方特色。王保民教授认为《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和《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都具有高度地方特色,能够立足本地实际需要,解决地方特有问题,可操作性强,法律责任和激励机制明确务实,立法过程注重各方参与,形成了协同治理社会效果。


分论坛三的研讨成果由彭贵才教授和郑磊教授分享。彭贵才教授认为本届之江立法论坛研讨充分、气氛活跃,交流效果上佳;他还分享了对于近年来地方立法的几点感受,一是立法质量显著提高,二是立法队伍专业性日益增强,三是立法创新有所发展,不过部分立法还存在盲目跟风、一味求稳、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继续思考。郑磊教授指出历届之江立法论坛总是金句频出,九届尤其!郑老师引用专题三发言人的原句,提炼了本届论坛中涌现的几项精彩命题,例如“立法的生命不仅在于经验更在于理念”“地方立法要从盆景到风景”“地方立法特色与规范性如何兼顾”“社会文化领域立法议题的潜在风险”等。

闭幕式最后,丁祖年主任表示,“之江立法论坛”作为立法研究院智库建设的品牌活动,在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倾心培育下得以成长为国内汇集立法智慧、沟通理论实务的重要平台,并对各位给予关怀指引的实务领导、贡献真知灼见的专家学者、提供保障支撑的工作人员致以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