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座伊始,胡玉鸿教授指出,良法概念自亚里士多德始,随后永恒法、自然法、高级法等类似概念也相继出现,“恶法非法”也因之成为法律上的铁律,制约着统治者在立法上的野蛮与率性。同时,良法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特别予以关注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法律”与“法”有严格的区分:“法律”仅为国家创制的成文规则,而“法”则是体现理性、自由与公平的“真正的法”,即良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体现了良法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和前提地位。
建构良法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三: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目的之所在。从立法以造就良法为己任的角度来说,立法只有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权益,才可能具有良法的品格。二是确立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基准。法治以良法为先导,要使社会公平正义在法治各个环节中得到完满的实现,就先要确保立法上的公平正义,从而为后续的执法、司法环节提供规范性依据。同时,社会公平正义本身就是良法的特质和标准。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必须以公平正义观念为指导并将其融入于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维系公正的制度形态。三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创制法律。法律存立于社会之中,必定会与社会的现实状况发生密切关联;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了解决本国的现实问题而形成的规范集合。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大致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这三个方面。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只有对这些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进行认真审视,才可能制定出适切于本国人民的法律。
胡玉鸿教授将良法的实质标准概括为三点。第一,法律须本于人心。“人心”即人类社会的成员所共有的心态与情感。法律只有与人心相符,才可望为人们所尊重和信守。法律与人心契合,正是法律作为良法的根本标志。第二,法律要保障人权。首先,人权不是来自国家的恩赐或者法律的慷慨,它本就属于人类、属于每个社会成员。其次,人权是一种应然权利、道德权利。再者,人权具有一种天然的对抗国家权力的资格与能力,国家负有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过上更好生活的职责。第三,良法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本身就是法律问题、法治问题;另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不只是个抽象的立法原则或法律理念,它需要通过法律来彰显,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谈及良法的形式标准,胡玉鸿教授认为可借助富勒的八大原则来概括,即法律的普遍性(一般性)公开性、不溯既往、明确性、不矛盾性、现实性(不强人所难)、连续性与稳定性,以及官方行动与解释的一致性。

在互动交流环节,余军教授和同学们提出了如何理解科学立法原则、国家财政与纳税人财产权是否会影响良法的评判标准、良法的标准对促进型立法是否适用、立法的公开性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胡玉鸿教授逐一回应了大家的提问,本次立法名家讲坛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