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4日下午,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主办的立法专题沙龙“人工智能立法的模式选择和相关争议”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5号楼举行。本次立法专题沙龙由阿斯顿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汶龙主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王凌皞主持,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孟颖芳参会评议。
本次讲座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人工智能立法的立法基础,二是当下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三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模式选择,四是人工智能法的执法路径/标准。在第一部分,李汶龙老师指出,人工智能立法应对技术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法律责任主体、有害内容等问题进行针对性讨论,构建与数据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相区分又相衔接的“可操作规范”。
在第二部分,李汶龙老师抛出“如果中国没有人工智能立法会怎样”这一设问,引导大家从人工智能立法缺失的假设出发,思考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所有处理个人信息的商业场景,目前主流的人工智能应用高度依赖于个人数据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很多基础原则具有延展性,包括透明度、可解释性、公平性、合法性和可问责性,与人工智能治理原则高度重合。但是,人工智能场景下的数据保护框架问题主要在于,多数规则设定都围绕着数据本身而非处理数据的技术或环境展开,因此可能存在盲区。李汶龙老师认为,如果既有法律框架无法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存在的异质风险和新风险,且评估认为有必要治理,则人工智能立法就具有必要性。
在第三部分的讨论中,李汶龙老师提出了五种人工智能立法模式。模式一参考英国、日本,不单独立法,而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延展AI规制和明确执法路径;模式二以英国、欧洲理事会为例,不立法而立原则,以价值引导与“指导性原则”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模式三以美国联邦和洲际人工智能立法为例,针对特定场景立法,围绕高风险应用领域进行部门或领域专项规制;模式四参照日本全面立法,建设以产业促进为主导、风险治理为辅助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模式五以欧盟为代表,以治理为主导的发展框架,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李汶龙老师分别对五种模式的优缺点和其本土化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在第四部分,李汶龙老师针对人工智能立法落定后,其执法问题展开讨论,介绍了GDPR的执法难题、欧盟关于人工智能法执法的争论以及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法情况,并提出人工智能场景下“利益共谋式监管”的设想。最后,李汶龙老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他提出,纯粹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延展,或者基于原则解释的路径不适合中国国情;我国可以不引入类似欧盟做法的全面监管的立法,但可借鉴其在狭义法律层面寻求确定性的努力;中国在模式选择上可以倾向于促进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方式,在前述模式三和模式四之间寻求组合路径。从社会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角度,李老师提倡人工智能立法,认为让AI治理成为走向法治的重要领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转型。
交流环节,王凌皞老师就讲座内容进行总结,并感谢了李汶龙老师的精彩分享。孟颖芳主任围绕杭州市人大在人工智能地方立法层面的探索和尝试,提出法律与产业政策的竞合与区分问题,并针对智能立法与李汶龙老师展开交流。针对在场同学提出的问题,李汶龙老师也发表了观点和看法,为同学们作了详细解答。
本期立法专题沙龙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