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专题沙龙|王威驷:日本的数字平台规制——对事前规制的接纳历程
发布时间:2025-03-17

2025年3月14日下午,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主办的立法专题沙龙“日本的数字平台规制:对事前规制的接纳历程”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7号楼召开。本次立法专题沙龙由一桥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特任讲师王威驷主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毕莹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立法研究院院长助理章程、王凌皞参会评议。

王威驷老师首先讲解了日本数字平台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竞争规则,并简要介绍日本引入事前规制的背景。事前规制“前”在何处?王老师分享了德国学者对此的观点,即“前”是为防患于未然,保证企业不实施禁止性行为。关于日本对事前规制的立法,王威驷老师提出了内、外两种因素:外部因素包括欧盟等法域的动向,内部因素则是传统竞争法规制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日本开始探索事前规制体系。
透明化法是日本建立事前规制体系的初步尝试,其基本理念是“共同规制”,规制对象是“特定数字平台提供者”。透明化法集中于交易过程的公平与透明性,并未将限制连接、自我优待等行为列入禁止行为。根据此法,被认定为“特定平台”的企业需要履行包含公开交易条件相关信息在内的义务。而后,王威驷老师以谷歌广告案为例指出透明化法的局限性,即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不公平的交易方法。
王威驷老师随后指出,日本的事前规制体系之形成体现在迷你DMA。迷你DMA参考了欧盟、德国等法域的经验,但其规制范围、义务内容、处罚等方面都较欧盟DMA有所限缩。据此,王威驷老师将欧盟与日本的相关立法展开对比,指出迷你DMA规制范围更窄、义务更宽松、处罚力度更低、更缺乏柔性,以上方面使得迷你DMA存在局限性,但更符合日本国情与JFTC执法资源。
虽然日本在DMA上保留了自身特色,但仍需承认的是,世界各国会逐渐向欧盟靠拢。就此原因,王威驷老师引出布鲁塞尔效应。日本引入DMA可以视为向欧盟的靠拢,但这是其在立足本国的基础上作出的成熟判断,是日本对本国规制实际与域外经验的结合,因此不能将其简单解释为布鲁塞尔效应的应用。
最后,王威驷老师借用“Quo Vadis”一词简要概括日本在事前规制上的尝试。日本立足本国实现了更为可观、现实的规制,对事前规制不盲从、不争先、也不妖魔化,这一经验对我国数字平台规制具有参考意义,引导我国立法工作者在切实认识与把握市场现实、规制需要与规制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调查与理论研究加强积累,在参考与探索中找到适合自身的规制模式。

在交流环节,毕莹老师将国际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与日本的事前规制体系进行对比,提出各国都在用自己的方式面对不确定和创新。章程老师从日本看我国角度,提出了我国在数据治理上存在的问题:一是部门分权问题,二是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互动问题。此外,章程老师就DMA中处罚的计算基准正当性提出了疑问并与王威驷老师进行交流。王凌皞老师就事前与事后规制的核心差异、大数据杀熟这两个问题与王威驷老师进行了讨论。针对在场老师、同学们提出的问题,王威驷老师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为大家作了详细解答。

本期立法专题沙龙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