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下午,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主办的立法专题沙龙“立法与监督——依宪立法与立法中的合宪性审查”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7号楼召开。本次立法专题沙龙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上官丕亮教授主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司法文明22级博士谈天主持。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陈明辉、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文瀚参会评议。
本次讲座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依宪立法的概念、含义与方式,二是立法中的合宪性审查。会议伊始,上官老师首先介绍了习近平总书记在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发布施行40周年》中提到的“坚持依法立法,最关键的是依宪立法”。围绕依宪立法,上官老师进一步引出宪法实施的三个方面,即把宪法实施划分为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宪法监督三类,其中“依宪立法”是宪法执行的一种形式。依宪立法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立法机关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进行立法,二是立法机关立法时适用《立法法》等法律时依宪释法。
此外,上官老师提出要从三个维度来考量依宪立法:第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5第3款);第二,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立法法》第5条);第三,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基于此,上官老师认为人大的立法工作也是一种执法,人大既是立法机关也是执法机关,因为人大不仅要依宪立法,也要依法立法。人大适用《立法法》等法律时,就应当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即依宪释法。
就依宪释法这一问题,为了防止混用,上官老师为大家厘清了合宪性解释、合宪解释、依宪解释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并主张将违宪审查中的合宪性解释称为“合宪推定或合宪性推定”、将法律适用中的合宪性解释称为“依宪解释”。上官老师提出依宪解释属于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依宪解释这一解释方法的运用即为宪法实施的方式,因此上官老师也将其称为“依宪释法”。
关于立法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属于立法行为还是合宪性审查,上官老师认为这种立法过程的事中审查也属于合宪性审查。接着,他以大量的实例对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活动进行了分析研讨。最后,上官老师提出了对依宪立法与合宪性审查发展的展望,指出我们要坚持依法立法首先是依宪立法,同时不能忽视立法过程中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
在交流环节,评议人王秀哲老师围绕依宪立法和立法中的合宪性审查,再次提出依宪立法仍然涉及立法问题,立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可以不用“违宪审查”这一概念,但应当有“违宪判断”的空间。依宪立法要落到实践,必须关心地方立法问题。
郑磊老师回顾了苏杭公法的两校渊源,从“三”入手谈了听讲中的共鸣与启发。上官讲座所展示的,研究素材三来源——来自教学、来自实践、来自比较法,并列举叙述其中涉及的三个议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学说类型,“由法律规定”或“以法律规定”同“依照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的法律保留类型,依“宪”立法中“宪”的不同内容属性对该议题的结构化意义。
陈明辉老师分享了自己之前阅读文章的体会,提出自己对于上官老师提出的“立法也可以是执行”这一观点的疑惑。
黄文瀚老师总结学习收获,提出依宪立法的重心和立法原则的冲突两个问题。
对于在场同学提出的宪法监督与合宪性审查等问题,上官老师也通过旁征博引的方式一一进行了解答。
本期立法专题沙龙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