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广告监管领域中的大数据立法探索 ——2018年第2期(总第2期)立法专题沙龙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18-05-17

2018416日,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第二期立法专题研讨沙龙在浙江省工商局顺利举行。本次沙龙聚焦《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修订,具体找寻利用大数据进行立法数据的着力点。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张雪林、浙江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杨拥军、浙江省工商局广告处副处长许希雳、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副主任毛觉、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副主任徐峰、浙省工商局广告处干部朱韵、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教授、院长助理范良聪副教授、硕博研究生团队参加研讨。

2008年施行的《条例》保持了省级广告立法的领先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其中的一些创新性规定被《广告法》2015年修订时吸收。但是,随着形势变化,尤其是互联网广告的冲击,修订《条例》已经势在必行。随着互联网迅速普及,互联网广告已成为商业广告主要发布形式。浙江作为互联网大省,互联网广告发展尤其迅猛,约占全省广告份额的70%、全国互联网广告份额的30%。互联网广告以其千人千面、精准投放、跨越时空等新特点,对广告监管带来了颠覆性变革。

2017年9月1日,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正式启用,已经积累了大量数据,为《条例》修订的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201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与浙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同意由浙江省工商管理局承建该中心,并于2016年9月1日上线试运行。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在中国国内外无类似监测机构经验可循的情况下,坚持“互联网+广告监管”,利用互联网技术反制互联网违法广告,打造了一个具备监测、预警、研判等功能的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智能语义分析、分布式爬虫等信息化技术,确定了一条先主后次、先源头后支流的监测路径,将网络交易平台、大型门户网站、广告联盟、搜索网站等重点实行24小时监测,并通过对其链接内容的监测辐射全网。

本次研讨集中在如何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积累进行制度改进与创新性设计。在互联网广告监测及监管存在的各种问题中,广告明示制度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问题十分明显。新《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但未就如何标明提出具体要求,导致现实中仍有大量广告因没有标明“广告”让消费者难以识别,大量的互联网广告没有在技术代码中标明“广告”让监测设备难以识别。如何破解这一监测、监管难题?在这一具体问题的指引下,或许可以通过对已有数据的处理及分析,进而实现科学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