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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在杭州召开
发布时间:2025-10-28

近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10周年:实践回顾与高质量发展展望”主题的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在杭州召开。


学术年会由省社会科学院、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主办,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承办,《浙江学刊》编辑部、《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编辑部、《观察与思考》编辑部协办,汇聚了来自省内外学界、立法实务界的近百位代表。


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余军主持开幕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查志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田梦致辞。


第一单元 主旨报告

省法学会副会长、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会长丁祖年围绕“深化地方立法领域改革的主要任务”展开阐述,表示要落实2025年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部署,在完善立法工作格局、突出立法重点等方面持续发力,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法治保障。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需聚焦立法与宪法的深度融合,弥补当前研究中宪法相关内容薄弱的短板,围绕地方立法的核心任务开展理论与实践探索。


第二单元 地方立法理论与地方立法质量评估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作《地方立法的象征表达及其理论阐释》报告,从法理层面剖析地方立法象征元素的功能与边界,提出象征表达需兼顾价值引领与实践效用的平衡。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粟丹以《地方立法质量的内涵及其评估》为题,系统梳理立法质量的核心维度,就地方立法质量的评估框架提出可行建议。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跃军与谈中提出,他认可立法质量评估的必要性,但评估指标需避免“唯数据化”,应结合地方立法“小切口”特色增加弹性评价条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副处长孙晋坤从实务视角补充,指出基层立法质量评估应聚焦 “法规实施效果”,将执法反馈、群众评价纳入评估体系,解决 “评用脱节”问题。


第三单元 立法实践创新与主体参与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吴江分享了立法智能辅助的浙江实践探索,介绍浙江人大在立法计划编制、草案起草、意见征求等立法工作中,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地方立法,建设立法垂域大模型的探索与实践。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小瑶作《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双重困境及制度选择》报告,认为当前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双重困境”本质上是结构要素功能失衡与外部系统协同失败所引发的“系统性功能障碍”,建议在内部明确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内部要件即主体、程序、载体、方法等;在外部嵌入省级备案、行政适用、司法审查、公众参与等功能模块。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邓蔚霞以《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与创新》为题,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律师可在立法论证、风险评估中发挥专业优势,建议建立“律师立法咨询专家库”常态化参与机制。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崟屾与谈中认为,立法智能辅助虽能提升效率,但需警惕“技术霸权”,应明确人工智能仅作为辅助工具,保留立法者最终判断权。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赵计义则补充,律师参与立法需破解“利益代表失衡”问题,应通过随机抽选、行业平衡等机制确保意见的多元性。同时针对法律完善的问题,提出解释和修改的优先性争议出现的解决路径。


第四单元 城市治理与权益保障立法
上海市司法局立法三处主任科员王跃东重点介绍了超大特大城市精细化治理地方立法的体系建构和制度供给。

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睿以《城市精细化治理立法的实践动向与善治选择》为题,分享舟山海岛治理立法创新,提出“柔性条款+刚性标准”的混合立法模式。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刘蓉阐述了法治浙江视角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探索,建议地方立法应明确平台企业责任,细化“算法透明化”“工伤认定”等实操规则。

与谈中,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邬呈辉肯定城市精细化立法的探索,但认为跨区域协同立法需破解“标准不一”难题,建议长三角地区先在生态保护、劳动保障等领域建立立法协作清单。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范佳洋认为,新就业形态立法应避免“一刀切”,可授权设区市根据产业特色制定差异化实施办法。


第五单元 立法实践创新与主体参与
湖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章国华作《以法制统一为目标推进备案审查专门立法》报告,提出基于党中央部署指引、基本框架确立、实践经验积累和学界广泛共识等机遇和条件,适时将备案审查法纳入立法项目,并推进合理性审查边界、合宪性审查程序、溯及力、撤销权等重点问题研究。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贾媛媛以《完善立法格局下人大执法检查机制再造》为题,阐述当前执法检查存在“重形式轻实效”问题,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检查全过程。

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姚伟东作《论地方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报告,提出地方备案审查需强化合宪性考量,建立“先合宪性判断、后合法性审查”双重过滤机制。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黄文瀚与谈中提出地方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应遵循“谦抑原则”,避免过度扩张审查范围,聚焦与宪法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款。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秦玲认为,执法检查机制再造应增加“回头看”环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形成“检查-整改-反馈”闭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冯洋主持闭幕式,余军作学术总结。会议还补选了研究会副秘书长、理事。



供稿: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

转自法治视野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