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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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
关于征求《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全面推进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杭州市将《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条例》列为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法规正式项目。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条例草案和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29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7268.html)通信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邮编:310026联系人:沈松涛电话:85252964传真:85256500电子邮箱:sfj@hz.gov.cn杭州市司法局2024年8月29日关于《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一、立法必要性(一)落实和保障建设发展战略的需要为了快速推动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省市出台了《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总体方案》《关于推进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了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规划建设的总体思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赋予其更多自主权限,确保各项改革发展举措有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实现发展战略目标。(二)创新体制机制的需要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证明,通过各类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集中优势资源力量,形成后发优势,是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一条可行之路。与此同时,区域改革发展的经验还证明,良好的发展需要有卓越的体制机制保障。国内发展较好的临空经济示范区大都是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管理建设模式实现的。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的管理体制机制,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依据。(三)展示重要窗口优越性的需要近年来,浙江省承接了大量国家层面的试点示范任务。杭州作为浙江省会城市,在这个过程中无疑承担了领头雁的重要使命。临空经济发展方面,经过若干年的发展,杭州已经积累了一些有意义的建设实践,摸索出了一些有效的治理经验,理应积极推进改革探索,为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展积累经验。因此,制定《条例》固化先进经验,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先行先试,打造杭州经验。二、立法依据(一)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二)主要参考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5〕1473号);《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关于支持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复函》(发改地区〔2017〕876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地区〔2017〕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的复函》(浙政办函〔2018〕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31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市委发〔202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23〕13号);《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关于印发杭州城东智造大走廊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杭经信规划〔2024〕30号)等。三、主要内容说明《条例(草案)》以体制机制、内外协同、产业促进、要素保障等方面为重点,为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草案分六章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管理职责。为进一步让临空经济示范区能够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上“轻装上阵”,立法应当明确管委会与属地政府的职权划分,明确临空经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责划分。为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管理区域内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发展相关的管理职责。第六条明确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管委会做好临空经济示范区的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招商引资、开发建设、行政审批等工作,做好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卫计、社保、环保、安全、道路等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二)关于土地利用。根据深圳前海、台湾新竹的经验,立法应当授权通过创新土地供应模式、立体化利用、用地评估与退出机制等,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土地收入。为此,《条例(草案)》第十条对建设用地指标倾斜保障、土地供应与利用方式;第十一条对用地评估和退出机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三)关于法定机构。法定机构是依特定立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服务机构。这类机构具有灵活高效的优势,能够适应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快速发展模式。因此,临空经济示范区应依法创新管理方式,建立适合临空经济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法定机构。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管委会应当依法创新管理方式,探索设立适合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需要的法定机构。”(四)关于产业促进。立法应当授权管委会制定å公布并适时更新临空经济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对列入指导目录的重点产业,管委会可以会同属地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以此推动产业集群在空间上高度集聚、上下游紧密协同、供应链集约高效,鼓励形成全产业链融合的前沿产业集群,打造现代临空产业体系样板。为此,《条例(草案)》第三章围绕产业促进,第十二条主导产业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围绕“2+3”产业做了细化,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从临空关联产业和产业联动辐射的角度做了延伸规定。(五)关于人才政策。立法应当授权临空经济示范区在高层次人才认定方面拥有更大自主权。支持临空经济示范区根据人才科研水平、科研成果、贡献价值等指标牵头开展高层次人才创新认定,同时建立健全与人才高地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引进、培养、认定、服务、交流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管委会应当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认定、服务、交流等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探索临空相关高层次人才自主创新认定。(六)关于营商环境。立法应当授权临空经济示范区从人员、货物、规则三个维度开展政策创新,构建更加开放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授权探索创新过境免签配套政策,培育和发展过境免签消费新业态,促进人员跨境流动(第十七条第三款)。二是授权创新发展杭州保税物流中心,探索试点适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和贸易便利化措施,优化口岸通关模式、海关监管模式、机场货运与外部衔接模式等,促进要素跨境流动(第二十七条)。三是授权探索创新民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国际规则,引入国际仲裁机构,探索涉外纠纷调解,提高商事纠纷解决国际执行效力(第三十条)。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空间布局图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四章 要素创新第五章 保障机制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全面推进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临空经济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着力将临空经济示范区打造成为全球资源配置的战略枢纽、制度型开放的示范高地、国际协同创新的重要节点、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动力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临空经济示范区的规划、建设、发展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临空经济示范区的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临空经济示范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区域。第三条[战略定位与发展理念]临空经济示范区应当坚持对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坚持“空海陆网”四港联动,坚持物流枢纽能效提升,坚持绿色低碳和产城融合发展理念,建设国际航空枢纽、高端临空产业集聚区、跨境电商发展先行区和生态智慧航空城。第四条[全市支持与协同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临空经济示范区自主发展、自主决策、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给予临空经济示范区人财物等要素支撑,并在审批服务等方面充分放权授权。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临空经济示范区与相关地市的协同,建立健全跨区域的合作协调机制,在规划、土地、投资、贸易、招商、审批、服务等多领域加强合作,提升临空经济示范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临空经济示范区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及周边机场的协同,探索开通“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城市航线,构筑便捷、高效的航空网络,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区域合作平台。第五条[管理机构] 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管理区域内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发展相关的管理职责:(一)组织拟定、实施临空经济示范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二)参与编制、修改并组织实施临空经济示范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三)负责临空经济示范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产业促进和土地管理等相关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四)协调市场监督、金融、海关、铁路、民航、边检、税务、机场管理、航空公司、轨道交通等单位在临空经济示范区内的工作。(五)履行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原授权或者委托属地区人民政府实施的省级、市级与临空经济示范区经济发展相关的管理职责,经法定程序,由管委会在临空经济示范区范围内实施。管委会具体的管理职责,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以清单形式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建设和发展需要动态调整。第六条[属地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管委会做好临空经济示范区的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招商引资、开发建设、行政审批等工作,做好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卫计、社保、环保、安全、道路等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临空经济示范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可以根据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需要,提出相关规划议案,并依法进行审查和报请批准。临空经济示范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与临空经济示范区周边区域的规划、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规划、综合保税区规划等相互衔接。第八条[统筹发展和绿色发展]临空经济示范区应当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积极发展绿色建造,推广绿色节能建筑,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完善城市功能,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良好环境。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机场立体化综合交通体系,实现临空经济示范区内航空、铁路、高速公路和轨道交通等交通网络高效连接,确保产业、交通、城市发展的衔接,实现机场至省内各主要城市一小时直达。属地区人民政府统筹承担国道、高架、高铁、地铁、轻轨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管委会负责临空经济示范区内与经济发展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和调整,涉及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应征求管委会意见,管委会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条[指标倾斜和创新利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示范区项目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示范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予以统筹保障。市人民政府优化重大项目用地审批程序,探索用地报批容缺受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申请先行用地,优先保障临空经济示范区用于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土地依法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划拨等多种方式供应。管委会应当创新土地利用方式,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提高产业用地效率。管委会应当探索利用未供应的储备地开展不超过五年的短期经营。管委会应当创新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精细化管理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十一条[用地评估和退出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并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管委会应当依法建立低效工业用地综合整治、重新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土地进行再开发。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退出条件。当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发生时,由管委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十二条[主导产业]管委会应当促进适空型优势产业发展,推动智能制造、生命健康、航空服务、数字贸易、会展商务等临空高端产业发展。管委会应当创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总部经济、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推动产业集群在空间上高度集聚、上下游紧密协同、供应链集约高效,形成全产业链融合的前沿产业集群。管委会应当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临空经济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对列入指导目录的重点产业,管委会可以会同属地区人民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第十三条[智能制造]管委会应当发展智能制造产业,围绕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智能化成套设备、航空智能电子装备、地空和机间通信产品、芯片研发与制造建设集成电路产业群,引进航空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培育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共享制造、协同制造、柔性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转化落地,发挥临空经济示范区对全市智能制造业的支撑引领作用。第十四条[生命健康]管委会应当发展生命健康产业,在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授权,批准临空经济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口少量临床急需的境外已经上市的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在临空经济示范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用于特定医疗目的。临空经济示范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研制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并按规定收费。管委会应当统筹安排生物医药园区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基础配套等功能布局,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对生物医药创新研发、临床试验、检验检测、产业化落地等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第十五条[航空服务]管委会应当发展航空服务产业,建设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和基地航空公司,创建首批国家物流枢纽经济示范区,提高旅客的集散能力和客运能力,发挥临空经济示范区全球资源配置的载体作用,推动临空经济示范区打造一流航空都市区。管委会应当推动企业在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面向全球的航空维修制造、改装基地,引进大型航空维修战略合作伙伴,建设公共机修平台,提升航空设备维修服务能力,支持企业承揽航材交易、航空培训、航空物流等业务,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授权,批准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管委会应当发展航空金融服务,鼓励符合相关资质的经营者提供金融物流、贸易金融、信息金融以及供应链融资、进出口贸易融资、航空运输保险等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和跨国公司在临空经济示范区设立财务中心、结算中心。第十六条[数字贸易]管委会应当发展数字贸易产业,在临空经济示范区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数字贸易跨境支付结算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服务出口基地、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等数字贸易领域国家级基地、数字贸易人才培养实践基地,探索推进数字贸易规则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永久落户地的带动效应,培育国际化的数字贸易品牌。管委会应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招引数字贸易总部企业及数字贸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临空经济示范区,推进全球电子商务物流平台建设,建设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第十七条[会展商务]管委会应当发展临空会展商务产业,加强会展服务全产业链体系构建,优先支持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专业会展机构与活动入驻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招展、招商、服务、筹办等工作,充分发挥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的国际采购、投资促进、开放合作等平台作用。管委会应当打造更为便利的人员、货物进出监管模式,培育和发展过境免签消费新业态,促进商务活动便捷高效。第十八条[临空关联产业]管委会应当培育临空关联产业,促进低空经济、信息服务、航空物流、飞行培训、旅游休闲、机场交通等临空关联产业发展,提升临空经济示范区生产性服务业水平。第十九条[产业联动辐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东智造、城西科创协同发展机制,支持临空经济示范区与相关区域在通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产业联动。管委会应当探索建设新型经贸产业创新平台,在临空经济示范区内外积极探索飞地经济合作模式,建立健全区域间互动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第四章 要素创新第二十条[组织创新]市人民政府探索深化“管委会+平台”的运营模式,统筹推进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经营管理运行、投融资等工作。平台具体的管理、考核、评估办法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管委会应当依法创新管理方式,探索设立适合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需要的法定机构。第二十一条[航权支撑]市人民政府向上争取国家在航权、空域、时刻资源分配等方面对国际航空枢纽的倾斜性支持,争取扩大境内外航空网络建设,推动建立境内外货运联盟和多式联运代码共享,提升航空枢纽国际通达性,强化中转功能,提升通关效率,增强枢纽竞争力。探索建立空域资源协调机制,统筹空域资源需求,提高空域资源利用效率,提高航空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金融支持]市人民政府设立临空经济示范区专项产业基金,由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产业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评价,制定产业基金使用办法,建立产业基金评价机制与容错、纠错机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管委会可以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合作,建立产业引导基金。管委会应当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鼓励社会主体在临空经济示范区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参与临空经济示范区创业投资。管委会应当探索建立符合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担保风险补偿。管委会应当提升人民币跨境结算等金融服务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结算服务支付机构入驻临空经济示范区,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第二十三条[技术支撑]管委会应当引进或培育牵引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设立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引导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承担关键技术和设备预研项目。支持和引导国内国际知名高校院所与临空经济示范区创新主体共建创新联合体,引进临空指向性强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孵化器落户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深度融合,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促进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第二十四条[人才保障]管委会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聘用制、绩效考核制等,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薪酬方式,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管委会应当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认定、服务、交流等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探索临空相关高层次人才自主创新认定,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会同管委会制定。第五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五条[权责利相统一]市人民政府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与发展目标的各项工作机制。管委会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建设与发展情况,并就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就请示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管委会应当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促进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财政保障机制]市人民政府统筹各项市级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稳定可预期的财政保障体制。市人民政府建立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制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临空经济示范区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向上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临空经济示范区范围内的税费收入,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依法由管委会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共享。第二十七条[便利提升机制]管委会应当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创新发展杭州保税物流中心,探索试点适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和贸易便利化措施。管委会应当推动临空经济示范区口岸通关模式创新,提高口岸监管与服务水平,建立高效便捷的申报制度、统一规范的通关制度、自由便利的特定区域监管制度,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体系,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通关便利程度。第二十八条[政务服务效能]经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行使临空经济示范区内的省级以下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权限,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管委会应当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管委会应当建设政务服务和企业服务一体化数字平台,同时接入省市两级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公开临空经济示范区管理权限、优惠政策、服务事项等信息,实行一网通办。第二十九条[产业合规]管委会应当加强预防性重点产业合规体系建设,探索设立临空产业合规中心,编制临空重点产业合规指引,提升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预警、处置处理能力。管委会应当支持市场主体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参与合规评价和认证,支持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员制度,提升内部合规风险防控能力。第三十条[纠纷解决]管委会应当探索创新民商事多元纠纷机制,引入国际仲裁机构,提高商事仲裁国际化程度。管委会应当支持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等参与临空经济示范区商事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公益性调解与市场化调解的作用。第三十一条[先行先试]本市需要先行试点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相关的重大改革举措,临空经济示范区具备条件的,可以先行先试。临空经济示范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政府规章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决定。第三十二条[容错免责]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支持临空经济示范区改革创新的容错免责机制和行为清单,在开展先行先试工作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按照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并予以免责。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和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或者其他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本条例的“鼓励”“支持”“推进”条款明确具体的鼓励、支持、推进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来 源:改革创新部、杭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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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首届“地方立法十大范例”推选公告
经研究,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拟共同发起“地方立法十大范例”推选活动,通过自荐、推荐、投票、评审等方式,选出一批特色鲜明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地方立法项目,助力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推动地方立法创新、促进公众参与立法、塑造地方立法品牌。活动宗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以探索高质量立法的理论体系和评估标准为切口,切实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助力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本次推选活动注重地方立法案例的创新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力求反映出我国地方立法的最新动态和特色。组织单位主办单位: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主办单位共同设立“地方立法十大范例”推选委员会,负责本次推选活动总体指导及专家评审。推选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承担推选活动日常事务工作。推选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地方立法项目,可以提交推荐: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符合政治性、合法性等前提条件。2. 在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地方特色性和实效性等方面具有突出示范作用。3. 2015年3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颁布实施的各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工作安排1. 2024年8月10日前,推荐人将下列材料以快递方式邮寄到推荐评选委员会秘书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之江路51号浙江大学之江校区主楼105立法研究院,电话:0571-86711422),或将材料的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lifayanjiuyuan@163.com):(1)首届“地方立法十大范例”推荐(自荐)表(一式四份)。(2)拟推荐地方立法项目正式公告版本;(3)地方立法相关过程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立法过程稿、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反馈意见等。(4)地方立法实效相关证明文件。2. 2024年8月31日前,推荐评选委员会秘书处对推荐材料组织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组织团队开展调查评估,从中初选确定20个入围案例。3. 2024年9月15日前,开展线上投票。4. 2024年10月31日前,开展专家评审,并选出地方立法十大范例。5. 2024年11月30日前,召开发布会,公布推选结果。推选纪律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推选过程中接触到的各类材料,在推选活动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营私舞弊行为。联系方式联系人:王   晶     15503406160龚月玥     15968102392单   睿     17805605391黄   镇     18126191056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2024年7月18日详情请见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D8gXy30H39PQzWTUYJa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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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优化营商环境与地方立法”研讨会暨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通知
主办单位: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承办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协办单位: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浙江杭州 “优化营商环境与地方立法”研讨会暨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会议议程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5日(周日)全天会议地点:杭州市之江饭店五楼多功能会议厅开幕式(9:00-9:30)主持人:田梦海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致 辞:丁祖年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会长             袁金祥  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副书记  与会人员合影主旨演讲(9:45-10:25)主持人:郑春燕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教学研究处处长、教授 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发言人(每人20分钟):主题: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发言人:吴恩玉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主题: 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的再认识发言人:余 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第一单元 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10:35—11:50)主持人:张旭勇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发言人(每人12分钟):主题:浙江省营商环境立法的回顾与展望报告人:粟 丹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题:以优化涉企服务立法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报告人:朱雪清 衢州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主题:优化一流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研究——以数字营商环境为视角报告人:周澎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主题:浙江省创建“枫桥式司法所”的经验、特征与前景——以区域法治理论为分析框架报告人:林洋 绍兴市上虞区党校教研室副主任、讲师与谈人(每人8分钟):肖子策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跃军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邓佑文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午间休息 11:50——14:00 第二单元 宪法与立法理论与实践(14:00—15:15)主持人: 胡大伟 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发言人(每人12分钟):主题:论倡导性规范的强制力报告人:谢小瑶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主题:立法授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授权问题探讨报告人:李 莉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主题:地方政府规章以“小切口”形式推进制度创新的实践与思考——以杭州市为例报告人:沈松涛 杭州市司法局立法处一级主任科员主题: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政策演进与实践逻辑报告人:曹竞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与谈人(每人8分钟):邵亚萍  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刘    义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广明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中场休息 15:15——15:25 第三单元 数字法学理论与实践(15:25—16:40)主持人:韩宁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人(每人12分钟):主题: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的社会风险与规制路径报告人:韩业斌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题:电子政务领域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规则探析报告人:刘 辉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主题:企业数据资源市场化配置基础制度的建构报告人:王姿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题:政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前景、部署路径与制度适配报告人:程圆圆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与谈人(每人8分钟):肖    磊  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剑锋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副教授郭    兵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  闭幕式(16:40-16:50)主持人:冯 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总结人:王 蕾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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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会议通知|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通知
由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研究会主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立法研究院承办,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和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协办的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将于2023年10月15日(星期日)在杭州市召开。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年会主题优化营商环境与地方立法参会者可以参考(但不限于)下列问题开展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的宪法内涵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立法比较研究优化营商环境与协同立法研究优化营商环境与法治政府研究数据基础制度的地方立法空间研究数字经济的差异化法治保障研究2.会议时间与地点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之江饭店(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88-200号)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4日(报到)2023年10月15日(会议)3.会议费用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参会人员自理;无会务费。4.会议论文及提交请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将参会论文(word版)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会务邮箱(zjxf2023@163.com),写明“姓名+论文名称+2023年浙江宪法与地方立法学年会论文”。5.会议报名为方便会务安排,请与会专家于9月30日前将参会回执发送至会务邮箱;并于9月30日之前将发言提纲或PPT发送至会务邮箱。会务组联系方式会务邮箱:zjxf2023@163.com韩宁:13957131556黄文瀚:19106729683附件下载:2023年浙江宪法与地方立法学参会回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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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预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座谈会议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座谈会议  程                  时    间:2023年2月19日(星期日)下午14:30-18:00地    点:浙江宾馆(三台山路278号)主楼二楼龙井厅主办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浙江省法制研究所                 浙江立法研究院 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                 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开幕式(14:30 — 14:50)主持人:郑春燕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教学研究处处长、教授             浙江立法研究院 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致   辞:(每位6分钟)胡   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所长                      浙江立法研究院 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周江洪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梁   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导引发言(14:50 — 15:05)郑   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备案审查专题课程、专题研究机构基本情况调研”           “审查标准委托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合影、茶歇(15:05 — 15:30)         有关法学院校、研究机构负责同志和专家座谈发言(15:30 — 17:30)主持人:严冬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副主任发言人:(每位8分钟)1.王   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2.王   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3.任喜荣 吉林大学政策与法规办公室主任、教授4.何荣功 武汉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教授5.黄明涛 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6.夏正林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7.程雪阳 苏州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教授8.门中敬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副院长、教授9.林   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10.梁洪霞 西南政法大学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11.刘   诚 中山大学法学院《立法评论》主编、副教授12.姜孝贤 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副教授13.刘永华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自由发言         闭幕式(17:30 — 17:50)主持人:余   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座谈总结梁   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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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立法专题沙龙 | 《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与立法》
2022年12月29日晚,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举办的第22期立法专题沙龙“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与立法”在线上召开。在博士后荀潇的主持下,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侯学宾、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屠凯、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赖骏楠围绕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屠凯教授指出儒家思想的承继不利于现代法理观念的传播,从而在当代法学领域难以完成创造性转化。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要找到路径和方法。尽管创造性转化在西方法理学的支流研究中有着大量的学术文献,但也难以为中国的理论研究提供有效经验。不同于西方社会,中国习惯于依托前人文本、以解释者姿态阐述思想。这一路径可适用分析的方法——用现代语言词汇、围绕当代问题,系统整理前人的论述。我国法律思想史、法理学和部门法的学者们也在不断尝试创造性转化。法律思想史提出了有影响力的命题解释古代思想中符合现代的内容,但多为描述性而非规范性。法理学中从事法律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基于社会科学的视角和方法提炼出儒家的法理观念。部门法学者则更倾向于对各种学说进行创造性转化。屠教授认为以上方法应当得到综合运用。赖骏楠教授认为创造性转化在百余年西学东渐的学术传统基础上展开,同时结合了现代法律框架。他从现代法律部门的概念重新解构了传统法文化的价值:刑事法领域中传统与现代隔阂较深,传统刑法中人人不平等的理念与现代法的平等精神难以兼容,转化难度大。民事领域中,尽管传统身份法之权利义务分配不对等与现代权利义务关系有云泥之别,但传统财产法领域仍具有较多和近代司法对接的潜能,例如地权制度。学界应当更加关注这类可承接当代民法体系的传统习惯。此外,广义的传统法律文化中例如宋代士大夫的个人主义精神也具有创造性转化的可能,然而中国缺少转化的思维和工具,处于不断变动中的社会也阻碍了转化。赖骏楠教授认为,宋明理学传统在自然权利方面具有深挖的价值,这意味着未来可以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创造性转化。侯学宾教授以家事领域为例,指出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并非新问题,长此以往已经成为了具有时代性和本土性的中国特色问题。传统规则并不以文字的方式存在于现代社会,但仍然在观念习俗中潜移默化影响着人的行为。创造性转化除了强调方法更应重视标准。侯学宾教授认为,这一标准就是人的尊严,对传统的转化必须证明其对人的尊严有工具性价值。除了家事领域,当下中国的技术发展可能会给传统带来更多冲击,也会面临传统带来的阻碍。王凌皞教授对三位教授的发言进行总结,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感悟。随后进入交流环节,三位嘉宾对创造性转化的概念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对老师和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在关键问题上做了进一步阐释。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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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新闻|第五届“之江立法论坛” 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与立法保障”研讨会在杭召开
第五届“之江立法论坛”6月12日在杭召开。本次论坛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以下简称“立法研究院”)、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研究会联合主办,以“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与立法保障”为主题,立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张文显,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立法研究院理事长、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辉忠,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立法研究院副理事长、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等领导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汇聚国内从事共同富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有关专家学者,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立法工作建言献策。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浙江的光荣使命。法治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在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方面,浙江率先在全国开展共富立法,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起草《浙江省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条例》。在此背景下,论坛聚焦共富立法,具有现实意义,将为立法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智力支持。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于2018年1月成立,是我省唯一从事立法领域决策咨询服务的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之江立法论坛”是立法研究院的智库品牌活动,至今成功举办了五届。论坛开办以来,始终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作为核心使命和根本任务,始终紧扣时代脉搏,紧扣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紧扣立法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广泛汇聚专家学者的智慧力量,不断创新办会理念和方式,坚持按照高水平、高质量、可持续的要求办好论坛,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研讨成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和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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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立法名家讲坛 | 张新宝: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机构设置
2022年5月27日晚,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围绕“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机构设置”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名家讲坛以线上形式开展,由立法研究院院长胡铭教授主持。首先,张新宝教授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论述。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分别是:一般合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要求、境外处理者的要求、合规审计、事前影响评估、补救措施与通知、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特别合规义务、委托处理的义务。此时,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超大型平台企业经营者和大型平台经营者,对于这两者自身处理个人信息的能力和对其他处理者处理行为的控制能力尤为重要。其次,张新宝教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的来历、文本内容、适用范围进行了阐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内容包括提供重要互朕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该条文适用超大型和大型两类,主要是因为超大型数量有限,以及法律规定的适用需要达到一定的主体。再次,张新宝教授对该条文中的独立机构进行解释。独立机构的成立主要是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核心内容包括独立机构的人员构成、独立性、职能、运行。独立机构主要由外部成员和内部成员两部分,并且有相应的比例。独立性表现在独立机构独立于产品,服务于开发部门,独立于经营部门,独立于CEO,独立于法务和合规部门。独立机构的职能主要是监督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同于决策机构和执行结构,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之外的其他事务。独立机构的运行主要是通过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专项审查监督、委员会集体行动、成员单独行动。独立机构的其他义务还包括制定平台规则、下架违法产品和服务,以及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等。在提问环节,张新宝教授对老师和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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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焦洪昌:结一份善缘 |公法群英期待之作,首发!
2015年冬天的一个傍晚,前辈大哥姜明安来电,说北大有个教育部基地课题,叫“立法权的科学配置”,希望我能申请。近几年参加他主导的博士答辩,参与他主持的公法项目,听他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感觉明安兄是个率真的人,热情的人,合作愉快的人,就集中精力收集资料、讨论大纲、撰写标书、接受评判,最终获得了课题立项。2016年6月7日,明安兄邀请罗豪才先生、郭道晖先生、孙琬钟先生、张春生先生、朱维究先生、王磊教授和蒋劲松教授等,在北大东门小四合院,举行开题论证会。初夏的北京,微风习习,天蒙蒙亮,我就来到北大校园。法学院小广场上,汪建成、张守文老师等正在打太极拳;未名湖畔,鸳鸯、野鸭等正在划着水线;博雅塔尖,风铃正发出叮叮当当的响声;图书馆前,一对石狮子正迎候一张张青春的笑脸。我兴奋地来到会场,看到基地叶元生老师正指挥课题组成员,做会前准备。专家组的各位前辈都是老熟人,他们相互握手,互致问候,说说头上的白发,聊聊身体的发福,亲切、自然、随性。主持人是明安兄,他面色红润,精神饱满,操着浓重的湖南口音,介绍每一位长者。王磊则代表北大社科部,祝贺开题,并真诚感谢前辈们莅临教诲。我简要汇报了课题的结构和思路,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研究的重点难点。朱维究老师是我的授业恩师,第一个发言。她指出,立法权科学配置研究,要把握法的中国性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两大背景,统筹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这四个维度,认真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权配置中存在的经验和教训,努力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形成论理性和前瞻性成果。她强调,法律的本质在于用正义的逻辑代替武力的征服,所以制度建设一定要跟上人类思想的脚步。郭道晖老师来得很不容易,因为他正全心全意照顾老伴张静娴,为了参加今天的会,他特意请女儿来替班。郭老坦言,立法权科学配置研究应当强调立法权的核心功能,在党与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必须强调依宪执政与依宪治国,在立法权的重心上,应该考虑将重点从经济立法、行政立法转移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上来。同时,立法权的配置应当注重由人大主导,而非过多地授权给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应当只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要凸显立法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功能。郭老强调,立法是理论的力量,行政是实践的力量,只有思想相互碰撞才能有理论的闪光,这些都需要课题组拿出智慧和勇气。张春生先生长期在全国人大从事立法工作,有着深厚的专业修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说,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研究应聚焦国内法与制定法,重点回答不同立法主体的权力界限问题。事实上,宪法规定国务院的“根据原则”,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原则”,并没有科学地回答立法权的配置问题。因此要深入研究立法权科学配置的具体标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修宪建议。尤其对不抵触原则,要结合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和相互关系,集中研究几个核心问题,形成对策性建议,向有权机关反映。孙琬钟先生曾长期在国务院法制局工作,对立法深有感触,他提出,立法权的科学配置应立足于事权划分,权限不清则立法不可能科学,这个问题要放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来考虑。实践中,存在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课题组应该进行深入研究。同时要充分阐释立法权科学配置的理由与根据,并与改革发展的实践紧密结合。蒋劲松教授是横跨立法与教学的两栖学者,他出版的三卷本《德国议会》,在学术界有很大影响。他建议,立法权科学配置研究要注意汲取西方经典思想家的理论资源,同时把握好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界限,注意哪些措施在增强科学立法,哪些措施在强化民主立法,这关涉课题的研究重心和方向。他说,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用经验和智慧做出的成果。王磊教授是中生代宪法学者,他提醒课题组,研究立法权的科学配置,要准确把握“人大主导立法、立法引领改革、改革于法有据”这三者的关系,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和全面落实中国宪法监督制度两方面入手,深刻把握研究对象,形成中国特色的立法话语体系。姜明安教授最后发言,希望课题组围绕什么是法、何为立法权、怎样进行科学配置这三个核心问题展开研究,要突出重点难点,找出真问题,探寻解决之道。要关注改革发展中的新问题,如协同立法、军事立法、党法与国法关系、地方立法权扩容等,进行深入研究,争取按时完成创新性成果。罗豪才老师先去参加一个人权方面的会议,会后马上赶过来。他说,我对立法问题感兴趣,想听听大家的高见,也想会会老朋友,心里总惦记着。我上次病了以后,现在虽然好了,但腿脚有些发软。记得初识罗老师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本科毕业留校任教,经常骑自行车到北大转悠,听听肖蔚云老师讲“八二年宪法的诞生”,听听罗老师讲“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转眼已经30多年了。罗老师身材魁梧,满头银发,讲话声音不高,但和蔼可亲。他的到来让我心存感激,今天简直是群英会。六位先生坐前边,其他人站后面,我们拍了一张珍贵的合影。接着,大家移步到直隶会馆午餐。罗老师说,家里人不让喝酒了,不过今天特别高兴,想一块喝几杯。老先生们举杯小酌,气氛热烈,仿佛回到了青年。小辈们纷纷敬酒,情感真挚,仿佛回到了家庭。酒真是一件妙物,关键时给人助兴。艾青形象地说:她是可爱的,具有火的性格,水的外形,她是欢乐的精灵。2018年2月18日,罗豪才先生不幸逝世,我无比悲痛,跟随罗智敏和成协中,到先生寓所进行了吊唁。2019年,去台湾政治大学开会,翁岳生教授致辞提到罗豪才教授逝世,泪流满面,痛哭失声,他说这是海峡两岸公法学界的重大损失。在“立法权的科学配置”课题成果即将付梓之际,我真心感谢课题组的同学们,真诚感恩参加开题论证的前辈们,真切感念出席结项答辩的专家们,还有北大出版社的蒋浩副总编及杨玉洁、靳振国两位责任编辑,是你们的无私帮助和倾情付出,才使我们有了这部作品,结了这一份善缘。附本书撰写分工:导言:席志文第一章:江溯第二章:杨敬之第三章:古龙元第四章:谢立斌第五章:潘英、蒙明利第六章:刘杰超、曹舒第七章:章志豪第八章:江溯此外,黄亚熙、王柳、邓思齐、段琼、王敬妍、张成飞、吴希阳、黄馨仪、俞伟、陈嘉林、王天铮、潘峰、马骁、徐航、王新萍、李康根、江水长、张鹏等参与了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讨论工作,赵伟、张肇廷和范力文参与了通校工作。在近五年的研究中,还有其他很多研究参与者无法一一具名,在此一并致谢。把握法的中国性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两大背景认真梳理1949年后立法权配置的经验和教训努力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公法研究的论理性和前瞻性成果系统回答当代中国立法权科学配置中的重大问题符合中国实际的务实之作将研究方法运用于研究对象的自觉之作承载改革使命的创新之作目录导言 第一章  立法权原理与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第一节  立法权的本质第二节  立法权与制宪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区分第三节  “立法权科学配置”的含义 第二章  党的领导与人大立法第一节  党与人大关系的宪法分析第二节  党对立法的领导权第三节  党领导立法的具体权力第四节  党领导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第三章  我国国家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第一节  我国国家立法权的主要内容第二节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现状分析第三节  完善我国国家立法工作的建议 第四章  行政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第一节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第二节  国务院立法权配置的改革方向 第五章  地方立法权扩容背景下的央地立法权科学配置第一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历史考察第二节  我国央地立法权现状分析 第六章  区域一体化视野下立法权科学配置第一节  区域一体化视野下立法权科学配置的两种模式第二节  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立法的完善——以中央立法模式与地方立法模式融合的视角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的理论与实践 第七章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科学配置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与上级国家机关权限的科学配置 第八章  走向规范化的军事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第一节  我国军事立法权配置的规范依据第二节  我国军事立法实践中的事权配置第三节  军事立法权配置的特点及改革方向 后记  结一份善缘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焦洪昌 / 主编本书从立法权的原理、科学配置立法权的意义、方法及标准等立法权配置的基本理论出发,一方面围绕党的领导与人大立法的统一、国家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协调、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的划分等我国立法权配置的根本性、一般性问题科学阐述;另一方面聚焦区域一体化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及军事立法权的科学配置等我国立法权配置中有特色、新产生的问题深入探讨,系统地回答了当代中国立法权科学配置中的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积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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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立法名家讲坛 | 李实: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与战略
2022年4月25日晚,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邀请,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李实围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与战略”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名家讲坛以线上形式开展,由立法研究院副院长范良聪教授主持。讲座围绕“共同富裕的基本涵义”“为什么要推进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和指导原则”“实现共同富裕面对的主要挑战”“推进共同富裕需要制度政策创新”“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六个问题展开。1第一,李实教授提出共同富裕的基本涵义是富裕和共享。此处的富裕既包括收入和财产,还包含公共服务。共同富裕既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平均主义的富裕,更不是采取“杀富济贫”的激进方式。实现共同富裕应当是共建、共享、共富,是一个长期目标,也是一个长期过程。2第二,李实教授就为什么要推进共同富裕提出了国内和国际两个考量。在国内考量方面,主要是由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已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比如消费需求不足、消除绝对贫困后,相对贫困问题变得更加突显、社会对过大收入差距的反应甚为强烈、及中国需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四个方面。在国际背景方面,主要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收入和财富不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不平等及其带来的社会矛盾愈演愈烈,全球财富不平等加剧造成的社会分裂也引起了国内高层决策者的高度警觉。3第三,李实教授认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分阶段进行,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4第四,李实教授就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挑战进行了探讨。分别是富裕程度不高、收入差距过大、财产差距急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仍然偏低及低收入人群是全社会的主体人群、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高及城乡和地区差异非常明显等五个方面的主要挑战。5第五,推动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制度和政策创新。制度政策创新点分别是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非户籍人口市民化、财政制度改革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税收体制改革和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构建发展共享的兼容模式等六个方面。6第六,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制度。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然而三次分配中都存在各自的问题,因此要对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进行完善。如在二次分配改革中重点提高税收的调节力度、三次分配中重点培养慈善事业发展的环境和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政策。在提问环节,李实教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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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立法专题沙龙 |《系统论视角下的三次分配、共同富裕和立法完善》
2022年3月16日晚,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邀请,北京大学金锦萍副教授围绕“系统论视角下的三次分配、共同富裕和立法完善”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沙龙以线上形式开展,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副教授主持。1首先,金锦萍副教授从目的和背景展开,讨论了如何正确理解共同富裕的内涵。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推动区城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批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格创造了良好条件。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基础。2其次,金锦萍副教授为大家系统讲解了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第一次分配依靠的是市场这一双无形的手,强调客观的市场规律,追求效率。第二次分配依靠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工具,强调公平,体现的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共同体意志。第三次分配依靠的是自愿捐赠和志愿机制,是基于志愿机制的资源配置。整体而言,在共同富裕的愿景下,“构建初次分配、 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时,要求第一次分配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状况,有必要提高劳动者保护力度,在收入分配中增大按劳分配的比例,取缔非法收入。而第二次分配则更加追求公平,强调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化过程中,增大社会保障力度,突出民生保障。如果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能够按照这一方向进行基础性制度安排,那么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性解决,大量社会问题滋生的土壤也将得到大幅改良,事实上留给第三次分配的“用武之地"反而小了,或者说第三次分配的方向将有重大变化,更多的社会资源将转向富有社会创新意义的领域。3然后,金锦萍副教授就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虽然在经济领域立法相对完善,但是社会领域立法相对滞后,下一步的立法重点应当全面转向社会领域立法。就第一次分配而言,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应当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状况,有必要提高劳动者保护力度,增大按劳分配的力度。针对第二次分配,金锦萍副教授提出,其一,应当完善与算法和决算法,明确财税收入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其二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让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至于第三次分配,金锦萍副教授首先谈到,第三次分配的意义不是工具理性的体现,却符合“价值理性”的要求,不能孤立地看待第三次分配,也不能片面夸大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和功能。第三次分配并非国民收入分配意义上的分配,而是社会自治过程中资源的调剂,应当营造便于民众从善的路径和机制,呵护发自内心的捐赠意愿,而不仅仅基于工具理性的考量。4然后,金锦萍副教授就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虽然在经济领域立法相对完善,但是社会领域立法相对滞后,下一步的立法重点应当全面转向社会领域立法。就第一次分配而言,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应当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状况,有必要提高劳动者保护力度,增大按劳分配的力度。针对第二次分配,金锦萍副教授提出,其一,应当完善与算法和决算法,明确财税收入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其二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让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至于第三次分配,金锦萍副教授首先谈到,第三次分配的意义不是工具理性的体现,却符合“价值理性”的要求,不能孤立地看待第三次分配,也不能片面夸大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和功能。第三次分配并非国民收入分配意义上的分配,而是社会自治过程中资源的调剂,应当营造便于民众从善的路径和机制,呵护发自内心的捐赠意愿,而不仅仅基于工具理性的考量。5紧接着,金锦萍副教授还特别谈到了慈善法的“有为”与“无为”。一者,慈善法要为内在的“慈”转化为外在的“善”提供多种选择的通道;二者,慈善法要确保外在的“善”能够始终忠实于内在的“慈”,而这种慈来自投身慈善事业的人们;三者,慈善法应当打造透明度和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促进慈善组织的良性竞争和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四者,慈善法应当理清政府责任和民间慈善之间的关系,常态下,政府不应直接行善。其五,慈善法要厘清慈善与商业的关系,为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商业组织合作提供规范。6最后,金锦萍副教授总结到,慈善立法若想成为真正的“善法”,任重道远, 但是路就在脚下。另外,须有多种社会因素的参与和共同作用方能形成制度,法律只是制度中的一个因素,文化、历史、行业惯例以及个案都在影响着制度的形成。同时法律是双刃剑,在对不当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我们也得警惕法律的负面作用,那就是避免让慈善组织承受过大的负担,慈善法需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平衡。在提问环节,金锦萍副教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