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海副校长在致辞中向参加论坛的各位领导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在当前举国上下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宏伟目标努力奋战的新阶段,如何通过高质量地方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地方立法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重大课题。浙江大学始终致力于思想引领和知识创新,以服务国家战略作为最高追求,积极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立法研究院作为国家高端智库成果单位,持续关注立法学基础理论与前沿问题,加强立法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类立法项目,联合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立法理论与实践的交互融合。黄先海表示,愿与各方一道,共同致力于国家立法事业的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贡献绵薄之力。在首届“地方立法十大范例”的评选过程中,涌现出许多具有地方立法特色、充分反映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鲜活实践的地方立法项目,是对地方立法质量评价体系的一次有效探索。
开幕式和主旨演讲环节由浙江大学副校长、立法研究院副理事长周江洪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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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演讲
在主旨演讲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李林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李学尧发言。
李林教授以《新时代地方立法的新经验新挑战新发展》为题作主旨演讲。他提出坚持守正创新、问题与目标导向,从纵向、横向、理论和实践四个维度推动地方立法考察研究创新发展。一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地方立法。中央立法权限的持续下放与地方立法权限的不断扩大、层级延伸,应当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逻辑,也是地方立法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二是立法需求与立法供给关系中的地方立法。既要从多层次多领域多维度不断增加立法供给,也要把宝贵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选择性、优质化地满足立法需求。三是立法主体与立法AI关系中的地方立法。立法AI的出现、广泛使用和不断发展,正在并必将对传统立法产生革命性推动和颠覆性影响。立法AI的作用当然也不能过分夸大,人作为主导者与立法AI作为工具和手段的主客体关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轻易改变。四是立法本质与法治体系关系中的地方立法。如人民意志表达、对应分配正义等。新时代地方立法的本质是什么,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李林教授强调,回顾考察十年地方立法的成就经验,愈加需要深刻反思当代中国立法尤其是地方立法的本质、价值、功能、目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从政理、法理、哲理的高度作出科学理性研究阐释,努力寻求最大共识的新答案、注入创新发展的新动能,为推动中华立法文明进步夯实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理论根基。
李学尧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基于适应性法治:人工智能立法的动态演化框架与制度设计》。他围绕“中国该如何开展人工智能立法”这一问题,通过比较域内外探究法律与创新关系的方法和经验,引入复杂适用系统、行为法经济学等领域的理论工具,对人工智能领域内体系化立法思路展开了系统性批判,主张结合中国本土实践探索人工智能立法的“适应性法治”路径,并从立法权限配置、基本原则凝练、具体条款设计等方面对其理论的制度适配和实践落地作了示范性阐述。李学尧教授指出,适应性法治的思路可以概括为六点:一是健全“立改废释”循环的动态反馈机制,并将重点放在后续的“改、废、释”等环节。二是从义务本位转向行为激励,并从经济理性转向心理激励,单纯的市场激励在科学研究等场景中可能会失灵。三是完善地方先行差异化试点制度。四是实现多主体软法协同,重视企业自我创新、开源社区规则创新、行业自律、专家引导的作用。五是在司法环节根据场景和当事人的需求给予制度供应,而不是根据法律工作者的想象消耗立法资源,效果也可能适得其反。六是协同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央进行底线式的立法,确保统一伦理与风险底线,将创新性、探索性立法交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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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地方立法十大范例”发布会
首届“地方立法十大范例”发布会同期举行。发布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冯玉军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立法研究院副理事长胡铭共同主持。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教学研究处处长、立法研究院院长郑春燕宣读了获奖名单。随后进行了《地方立法范例评鉴(2024)》的新书发布仪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周江洪副校长、立法研究院副理事长单位代表、阿里巴巴集团首席法务官俞思瑛,以及新书的三位主编——郑春燕院长、金华市司法局副局长范良聪、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特聘研究员黄镇,共同为新书揭幕。该书由立法研究院组织编纂,凝聚了立法经验及专家评鉴智慧。
两位“地方立法十大范例”获奖单位代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恩玉和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钟连勇分别作了发言。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付子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胡健分别对两部获奖条例进行了点评。
吴恩玉副主任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分享了《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立法经验。一是把握科学立法定位,主要是民营企业立法和中小企业立法制度的区分问题。研究认为,前者主要是保障公平竞争、保障形式平等,用总书记的话表述就是保障企业的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后者主要是特殊扶持,保障实质平等。因此民营企业立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纠偏,恢复到民营企业应有的形式平等的地位上,并不是给民营企业特殊的优待。二是坚持正确的问题导向,先梳理问题,再拟定条文,经历了问题的汇集、剔除、保留、解决的过程。筛选问题要坚持问题存在的客观性、立法解决的适宜性、上位立法的空白性、本级立法的有权性四条标准,区分客观存在的问题与主观臆断的问题、区分立法问题与执法问题、区分特有问题与普遍问题、区分国家权限问题与地方权限问题。三是条例的主要制度创新,主要介绍以下三项。一是破解准入瓶颈问题,例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列举了十几项禁止性行为。二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例如在法规中明确民营企业提供的担保物价值已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再违法要求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三是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建立企业破产援助制度,由财政出资启动破产程序,迄今全省各级财政已累计筹集企业破产援助资金超过1.2亿元。
钟连勇主任主要就《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的制定背景、立法目标、主要制度和实施效果作了介绍。南京大屠杀是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是人类文明史上的至暗时刻,也是南京城的苦难记忆。此前国内多次出现不断伤害民族感情、挑衅民族底线的行为,引发国民的强烈愤慨和舆论的高度关注。2018年全国两会之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开展了地方立法保障国家公祭的相关工作。这次立法要实现的目标,一是要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二是要以法治形式将南京的黑色记忆予以确认和固化,三是要将国家公祭保障从行政举措转化为刚性法治保障。条例设立了以下主要制度:一是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制度,二是公祭场所管理区综合治理制度和纪念设施保护制度,三是悼念活动的礼仪规范,四是划定“精日”行为的法律红线,五是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六是国家公祭主题宣传教育。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的指导,条例出台后得到各方面的肯定和认可。条例实施以来有几个实效:一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和参与国家公祭活动,二是侮辱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惩治,三是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四是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日常管理日趋完善,五是国家公祭的主题教育常态化。
付子堂教授表示,在两位获奖代表的发言中充分感受到了地方立法的速度、温度和厚度,认为这两部法规具有四大亮点:一是应形势、顺民心。地方立法首先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因需应时,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助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创制性、有特色。这两部法规都注重创制性立法,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条文当中加以固化,填补立法空白,把体现地方特色作为地方立法的鲜明特点,提升了地方立法的“辨识度”。三是民主性、聚共识。这两部法规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广泛汇聚民意,为我们提供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两个生动范例。四是效果好、意义深。《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为通过地方立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浙江方案。执行五年来,各种急难愁盼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解,民营经济的金名片在浙江越擦越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社会关注度高,出台和实行后全社会反映强烈,不仅为国家公祭活动的举行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成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际举措,展现了南京国际和平城市的辉煌形象。
胡健副主任表示,浙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的萌发地和实践地,在浙江杭州发布地方十大立法范例,总结十年地方立法经验,使得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制度与实际有机融合,很有意义。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政治决策,是进入新时代我国立法体制又一次深层次改革。十年来,地方立法主体进一步增加、样态进一步丰富、质量进一步提高,不断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胡健提出了三方面的观察和思考:第一,要从央地关系的角度观察思考地方立法的使命定位。新时代的地方立法既要贯彻落实国家立法,推动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地落实,又要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更要在法治统一的前提下积极创新,为国家立法和深化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二,要从制度演进的角度观察思考地方立法的发展方向。一项制度创设之后能否坚守初心、行稳致远、发挥实效,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这项制度是否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前瞻的制度设计、明确的政治导向。第三,从地方竞争的角度观察和思考地方立法的实践价值。我国正在积极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进一步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每个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创新的动力和发展的活力。要积极主动转变发展理念,克服内卷式竞争的传统思维,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实现从“政策洼地”向“制度高地”的转变。
文字|孙 林
编辑|林治宇
一审|王 晶
二审|蒋成旭
终审|郑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