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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电子商务法重要制度解读及电子商务司法热点疑难问题 ——记第十一期立法名家讲坛
发布时间:2019-11-22
2019年11月22日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应邀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小礼堂作了主题为“电子商务法重要制度解读及电子商务司法热点疑难问题”的讲座。本次讲坛系第十一期立法名家讲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陆青主持,光华法学院的许多学生慕名而来,会场座无虚席。
讲座的开始,薛教授介绍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背景。他首先谈到了电子商务平台在司法实践中屡作被告的问题。他认为在社会生活进入平台化时代的今天,立法是否应当对电子商务平台提出过高的要求,如何理解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这是电子商务法立法中需要深究的问题。因此,本次讲座的重点在于《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后,薛教授介绍了电子商务法在立法中发生的主要争论,主要包括主体界定问题、监管体制问题和消费者保护问题等。电商法的逻辑在于着重处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商务渠道从传统手段到电子化手段的发展变化所引发的特殊问题,二是规范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市场主体:电子商务平台。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薛教授详细解读了经济学和法学上对电子商务平台属性的定义,并援引了上海、北京、广州在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说明了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商务平台地位的不同认识。他也谈到了平台法部门法化的观点和电子商务定义的理解问题。他还介绍了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自营网站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进行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类型,以及消费者保护制度中的四个小问题:一是《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2款所规制的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二是《电子商务法》第20条所规制的关于商品与服务的交付与风险负担的问题;三是《电子商务法》第21条所规制的押金相关的消费者保护;四是《电子商务法》第23、24条所规制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薛教授着重介绍了电子商务平台问题。他首先提出了,《电子商务法》第27条所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查义务是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随后,他指出《电子商务法》第29条所规定保障义务主要是安全运营的义务,和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区别。他还着重解读了《电子商务法》第31条对电子商务平台提出的信息保存义务、第38条所规定的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和第37条的特定信息的披露义务。最后,他分析了平台的优势地位控制问题,该问题主要包含《电子商务法》第22条的经营者垄断问题和第35条的“二选一”条款问题。
讲座的最后,薛教授还和老师、同学们进行了精彩的互动,现场济济一堂,气氛热烈,薛军教授的讲解极具深度,这使得同学们在深入浅出中对电子商务法的一些重要制度有了更为深刻认识。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