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沙龙
立法专题沙龙 | 新兴领域立法中的权利现象
2021-11-21 22:33:00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2021年11月18日晚,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邀请,中国人民大学陈景辉教授、吉林大学朱振教授、北方工业大学刘叶深教授、中国海洋大学丁轶副教授、上海师范大学骆意中老师、复旦大学叶会成博士围绕“新兴领域立法中的权利现象”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沙龙以线上形式开展,由浙江大学王凌皞副教授主持。

陈景辉教授以“权利可能新兴吗?”为题作了精彩报告。他提出了概念上的新兴权利成立的门槛条件和核心条件。在讨论新兴权利的过程中,通过对情境命题和领域命题的论证,就生存权的具体化,得出新兴权利的内在本质是一种权利观念,并最终得出结论,法律权利必须诉诸权利观念,它不可能是新的。换言之,与其诉诸于新兴权利,不如直接诉诸权利观念。


朱振教授结合陈景辉教授的发言,对“存在一种新兴权利的概念吗?”这一问题进行了回答。他指出权利观念是抽象的,新兴权利是面向一个既有的法律权利体系而言的,对于这个体系来说,某种在法律上值得保护、但还没有进入法律的道德权利,就是“新”的内涵。这样“新”在概念上就是可以成立的,它描述的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一种中间状态,不会影响权利观念面向未来的能力,而是处于权利观念解释力的范围内。


刘叶深教授对“新兴权利可能性的根基”进行了详细地阐述,从制度意义上分别对领域命题和情境命题进行了捍卫。在领域命题的捍卫中,他提出新兴法律权利必须存在应当确立某法律权利的道德理由,但是没有必要讨论法律权利的存在是否必须以道德权利存在为前提。在情境命题的捍卫中,分别采取了保守策略和激进策略,并在保守策略的论证中援引了生存权的例子,认为生存权是制度意义上的权利,如果义务人可以充分确定下来,则满足了权利存在的条件,即新兴权利的可主张性。


骆意中老师则以“权利的概念标准和新兴权利”为题作了精彩发言。他分别从语境命题和领域命题出发,阐述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认为“新兴权利”需要说明“新”的标准是什么,以便于区分“新”与“旧”,且这最终取决于“权利”的概念标准是什么。而权利的概念标准从宽松到严格分别是纯粹形式性标准、形式和实质概念标准、完全实质的概念标准,这三者决定了新兴权利的可能性大小。

在与谈阶段,丁轶副教授针对刘叶深老师和骆意中老师的发言进行了与谈,他认为情境命题十分重要,尤其是其中对保守策略的捍卫,并认为保守权利的捍卫中所援引的生存权的例子,可以处理为道德权利,并进行主体和内容的论证。此外,生存权是存在的实证权利,权利的有限具体化应该是激进策略,生存权的义务主体在条约中本身就是存在的。


叶会成博士则围绕陈景辉老师和朱振老师的发言进行了讨论,着重对几组概念进行了区分,力图使概念的讨论更加清晰和精确。他提出,我们是否有必要区分概念命题和规范命题、区分新兴权利的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区分实证道德和批判道德、区分强命题和弱命题。并提出经验和道德观念的变迁,会影响我们对于新兴权利的定义。

最后,在提问环节,各位老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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