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沙龙
立法专题沙龙 | 制度约束下的行动者:婚姻立法及其性别后果
2021-10-29 22:19:00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2021年10月27日晚上,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邀请,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的贺欣教授作了题为“制度约束下的行动者:婚姻立法及其性别后果”的精彩讲座。本次立法沙龙以线上形式开展,邀请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副教授、章程老师和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谢郁老师参与与谈,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阮汨君博士主持。


贺欣教授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基于大量实证材料与经验数据,指出在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利于女性的情况。贺欣教授从离婚与否的判决、家庭暴力、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方面,具体阐述了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

贺欣教授指出,尽管我们往往认为两性不平等是由立法保护不足导致的问题,但事实上,中国在婚姻和女权方面的立法速度已经远超其他国家。真正造成离婚诉讼中女性弱势地位的原因,主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即法官们将法庭外部的社会、经济、文化对女性的偏见代入到裁判中,而不是中立地进行裁决,从而阻碍了形式上平等的法律的落实,造成了系统性的对女性不利的判决结果。与此同时,这样的结果是由法官生存的环境制度产生的,栖身其中的个别法官无法依靠自身力量与之抗衡。

具体而言,在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一条款虽在形式上是性别中立的,但实质上并没有为在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提供有力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该条款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使得法官的考量是影响判决结果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实践中,子女抚养权往往会作为双方谈判的筹码,作为补偿给予不愿意离婚的一方,而根据统计数据,约70%的离婚诉讼请求都是由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的。此种做法事实上偏离了立法精神。

在家庭暴力的处理方面,大部分的家暴,施暴者都是男方,受伤者是女方。法院通常在涉及家暴案件中不判离,从而对留在婚姻中的女方造成持续性的伤害。此外,在调解阶段分割财产时,法官为了安抚双方情绪,促成调解结果,也通常会避免提及家暴。因此家暴在调解结案的案件中难以得到财产补偿。而如果是审判结案,尽管家暴的存在是判决离婚的条件,但是法官出于一些更为实际的考量,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会较为苛刻。

在与谈阶段,谢郁老师对性别歧视的发生领域作出了补充,并就社科法学的研究数据进行了探讨;章程老师从合同法的视角,对离婚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并就法官对法条解释的边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王凌皞老师则就文化和制度之间的互动发表了看法,并针对“离婚冷静期”规定提出了疑问。贺欣教授对此一一做出回应。

最后,在提问环节,贺欣教授与同学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互动,介绍了个人的著作《离婚在中国:制度约束及性别后果》(Divorce in China: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and Gendered Outcomes)和《街头的研究者:法律与社会科学笔记》,并和同学们分享了田野调查、定性研究的相关经验。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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