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沙龙
立法专题沙龙第五期 | 自动驾驶与乘客优先
2020-12-14 16:29:00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2020年12月11日,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第五期立法专题沙龙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顺利举行。本期沙龙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围绕“自动驾驶与乘客优先”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文科资深教授王贵国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焦宝乾教授、季涛副教授和王凌皞副教授参加了此次沙龙。本次沙龙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阮汨君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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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开始,陈景辉教授介绍了自动驾驶问题存在的背景,谈到使传统驾驶与自动驾驶切割的两个条件:一是技术性条件,即自动驾驶技术使驾驶者成为了乘客。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中只有乘客而没有驾驶者,因此动态驾驶行为就交由一套道德算法来控制,以决定在特定情形中驾驶行为的选择,尤其是在涉及不可避免的生命损失的碰撞中,由道德算法来决定到底牺牲哪一方。二是道德性条件,即乘客或车主无法决定自动驾驶汽车道德算法的设定。因为如果车主可选择自动驾驶汽车的道德算法,那么他至少会间接的与交通事故有关。因此,要想彻底切割乘客与自动驾驶行为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反对乘客就道德算法做个人偏好式的选择或设定,强制性的伦理设定就成了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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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陈景辉教授例举了两个案例 ,一是“大树案”,一辆自动驾驶汽车正在路上以正常速度行驶,车主正在后座熟睡,一棵大树突然遭到雷劈,倒在汽车行驶正前方的路中央,直行、左转、右转分别会导致车主、一名行人和人群的生命损失;二是“大树—车主案”,车主坐在传统的驾驶位,此外还有其他三个乘客,不同的行驶方向会导致不同的乘客死亡,借助这两个案例探讨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者应该为汽车制定怎样的“道德算法”,采取乘客(车主)优先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分别会造成怎样的后果,从而得出现阶段乘客优先原则的论证并不充分的看法。他认为市场论证对优先原则的支持逻辑是:如果不确立乘客优先的原则,那么没人愿意购买杀死自己的产品,所以就必须确立乘客优先原则。当自动驾驶汽车预先设立了乘客优先的道德算法,一旦涉及碰撞责任问题,那么所引发的碰撞事故与乘客的自由意志无关,并且由于优先原则给予乘客优先获得保护的地位,所以乘客就被彻底排除在碰撞事故的道德责任之外,那么碰撞事故的唯一责任者就是制造商,但如果由制造商承担所有的责任,那就不会再有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和制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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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陈景辉教授从制造损害与任由损害的角度,阐述了乘客优先原则的弊端。他例举了三种死亡情形即英雄情形、人肉盾牌情形、躲避情形,并指出不能将乘客优先与躲避情形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死亡时间的问题上,车主优先更加类似于人肉盾牌而不是躲避情形;并且,由于人肉盾牌是典型的制造损害,所以不具备道德上的可允许性,那么车主优先在道德上同样也是错误的。如果在不涉及路人死亡的碰撞事故中,车主乘客并不具有相对于其他乘客的优先地位,优先原则很难成立。

最后,陈景辉教授将电车难题与大树案的三选项对应在一起,得出自动驾驶汽车中的乘客,要么被等同于纯粹的旁观者,要么被等同于传统的人类驾驶者(司机)的结论,并通过论证得出无论最终的结论是哪个,乘客优先获得保护的原则都必然是错误的相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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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辉教授发言完毕后,张笑睿同学提出了对于“车主优先不是躲避时,先安全后死亡的顺序问题是否过于决绝”的疑问,王凌皞老师针对乘客优先与躲避情形的关键点即死亡时间这一问题对陈老师的立场提出了一些疑问,并对事故场景进行改造来举证;季涛老师对传统驾驶和智能驾驶的区分的前提性问题进行了质疑,并提出了一种解决的可能性;王贵国老师则提出了“驾驶者优先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是真实的命题、制定和形成自动驾驶法学理论时是否要参考现实生活中人力驾车情况下风险归责、最小损害原则想要将社会导向何处“的问题,陈景辉教授也一一作出了相应的解答,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厘清了一些前提性的设定条件,并对自己的立场做了检验和加强。

最后,主持人对本次沙龙进行了总结,本次立法专题沙龙在老师和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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