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之江立法论坛研讨实录 | 下篇
2023-06-08 15:33:25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主题发言由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腊生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葛洪义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陈越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腾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可作主题发言,宁波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秘书长、法工委原主任陈德良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林洹民作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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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越峰教授的发言主题为“超越数据界权: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多元路径”。“数据二十条”在明确进行数据确权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陈越峰教授主要从法政策上怎么理解、法解释上怎么发展等角度对这一政策展开了讨论。他基于对数据流通交易实践形态的观察,认为数据场内流通交易仍处于探索阶段、具有补充性,而场外流通交易则相对成熟且占主导性。而后他指出,作为场内、场外流通交易之外的第三种形态,公开数据爬取也是不可忽视的,现有规范为该行为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也明确了公开数据爬取行为的边界。整体而言,数据要素市场化多元路径的法治保障以合同法为基础,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提供协同保障,包含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规则的多重保护,目前在数据处理中形成的财产权益已经得到了充分保护。最后,他指出法律保障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动,数据流通交易的公法保障则包括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合规成本)、调整私主体间不对称的关系、有效治理数据处理风险、保障数据公平获取和使用、促进数据价值的实现与分享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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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腾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财产构造”。他提出,“数据二十条”为数据产权运行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明确指引,但同时也向数据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产权”主要是经济学上的范畴,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则更多依靠财产法律制度来实现。因此,在加快建立数据基础制度的背景下,有必要探讨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界分依据,以准确构造数据财产;有必要将民法、知识产权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紧密结合,以实现以个人数据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为了解决数据要素市场可能的利益冲突问题,武腾副教授提出需构造数据资源控制者财产权。具体而言,数据资源制度必须兼顾数据资源控制者的利益与其他市场主体合理利用数据资源的机会,现阶段一旦直接赋予数据资源的控制者绝对权,他们将缺乏足够的动力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声明。在此种情形下,为实现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把数据资源获取者的自助获取权作为前置规则。但这一规则在实践中的关键问题是,数据资源使用者为了获取数据与数据资源控制者进行磋商时如何确定合理费用,围绕这一问题,武腾副教授提出了若干参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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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副教授“数据三权分置的财产法解释”为主题进行发言。他首先系统解析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概念,并指出在数据权益的保护上我国采取的是赋权的路径。他进一步指出,数据三权分置含义不明、关系不清、是否穷尽,是至今仍悬而未决的问题,应当推动政策话语向法律话语的转换,通过中层理论思考数据三权分置问题。财产法中对于权利结构有权利球、权利束和权利块三种不同的想象,由于数据三权分置没有设立总括性的母权,也没有原发者的原权利,所以其并未采取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球模型。同时,数据三权也并未建立在“数据客体归属”的基础上,所以数据三权呈现出相互分离、彼此独立的样态。然而,即便在权利束下理解数据三权分置仍有问题存留,如数据三权分置未能充分回应多元利益、未能有效容纳国家管制、未能解决数据权利的开放性等问题。最后,他指出数据制度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还需要持续进行模块化的研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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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教授通过总结归纳,将本部分“数据要素”界定为基于个人信息产生而由企业掌握的数据,并进一步提出了数据领域产权制度与市场繁荣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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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陈德良主任首先对本次论坛的意义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有关“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法治保障”的探讨不仅非常有价值,而且非常及时,与当前的时代需求和形势要求高度契合。他指出,数字产权比较复杂,既涉及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范畴,也涉及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三位教授基于不同角度的探讨为数字产权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启发。数据交易的前提是数据产权的明晰化,否则就没有交易基础;我国相关法律相对滞后,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数据的发展。当前司法实践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而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为处理数据交易纠纷的做法,难以满足时代发展需求。最后,他总结道,数据产权问题既不是一般的物权问题,也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知识产权问题,在立法方面,虽然很多内容属于国家立法权保留的范围,但地方立法也仍有可探索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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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洹民副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作为对这一单元发言的与谈:第一,为什么讨论数据确权。他首先介绍了目前场内、场外两种数据交易形式,并分别指出了两种形式数据交易的固有问题。他指出,场内交易的关键问题在于合规性,结合广州数据交易所数据合规登记实践,他认为数据交易所应当在数据交易合规性方面有所担当。第二,在解决数据确权的问题之后,应如何协调数据交易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借鉴欧美的数据信托人概念,林洹民副教授认为,仍需借助大数据交易所,通过大数据交易所替代个人行使同意权利等形式,促进数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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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发言环节,浙江工业大学粟丹副教授、浙江大学郑春燕教授、浙江大学张谷教授、浙江省人大尹林主任先后向发言嘉宾提出了疑问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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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由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共同主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张效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与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胡晓凡作主题发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冯洋及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作与谈。

张效羽教授从政务数据开发利用角度作了题为“论作为治理要素的数据”的发言。他指出,当前在政务数据开发利用领域呈现“原则无争议、实施缺动力、细究有阻力”的状况:第一,所谓“原则无争议”,是指各界对政务数据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认识无争议,各界普遍认为应当促进政务数据开发、开放、共享、利用;第二,所谓“实施缺动力”,是指政府相关单位在推动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共享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激励和动力。由于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本身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资源,而当前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模式没有提供很好的盈利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使得相关单位没有动力实施政务数据开发利用。第三,所谓“细究有阻力”,当前政务数据开发和利用还面临诸多阻力,如政务数据公开带来的反向约束、数据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的界限不清、数据的安全和主权等问题都尤为凸显。张效羽教授指出,打破现状的关键是实现一种激励相容的机制,借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经验,他鼓励政府进行政务数据拍卖,具体包括“三化”:一是政务数据的资产化,将政务数据视为一种国有资产,资产化的目的是促进数据集中加工、使用和流通;二是数据资产市场化,政府通过商业化的拍卖方式将政务数据使用权转移给企业,拍卖获得的款项用于对政务数据进行匿名化加工或数据化整理,实现良性循环;三是市场活动的法治化,政府应当依法监督企业对政务数据的使用情况,尤其要避免市场垄断,政务数据不能只卖给出价最高的企业,要综合考虑市场竞争格局和竞拍企业履约合规状况。最后,张效羽教授提出了三个问题与大家探讨:其一,数据伦理问题,即政府通过拍卖政务数据获利的正当性问题;其二,数据分级分类公开问题,即哪些政务数据可以拍卖、哪些不能拍卖?其三,数据开发利用的法治约束问题,即如确通过法治方式确保政务数据依法使用,防止政务数据在开发利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数据开发利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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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武副教授“数据交易模式的理论构造与制度探索”为题作了发言。他认为需要谨慎对待数据交易的产业布局。当前数据交易模式在理论层面还没有达成共识,对于如何搭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问题,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都很难建构出符合当前体系的模式。赵精武副教授以数据交易所为例,对国内数据交易模式进行了分析探讨,指出当前存在的共性问题是没有成熟的市场。国外数据交易模式主要包括单边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平台、数据管理系统模式三种类型。接着,他又详细介绍了美国的数据经纪人模式,主要分为C2B消费者对企业分销模式、B2B企业对企业集中销售模式、B2B2C分销集销混合模式三类,并通过赋予个人数据知情权和决定权等方式实现对数据经纪商的监管。最后,他指出数据确权是数据交易中的核心环节,数据交易模型的明确有助于精准的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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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凡博士“人工智能伦理领域数据治理的硬法软法协同立法及其人权保障”为题作了发言。她首先对人工智能伦理、数据治理、硬法和软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人权和伦理是联系紧密的概念。随后,她提出当前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数据治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立法因无法追赶人工智能迭代速度而存在的滞后问题,人工智能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关系平衡问题等,总的来说,我国缺乏对人工智能相关的特定场景当中数据使用的规定。她认为,基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开展研究的必要性在于,第一,我国的数据治理或者数据安全规则应与国际保持一致,加强国际合作。第二,我国作为教科文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应率先借鉴《建议书》的价值观、原则等内容,以示范作用体现我们的大国担当;第三,《建议书》中具体的政策行动能够为我国进行人工智能伦理领域立法提供启示。她指出,《建议书》明确了倡导多利益攸关方治理与协作的主体与内容、规定了数据政策领域的人工智能伦理标准、明确了人工智能数据治理与包括环境和生态保护领域在内的政策领域的关联、强调了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的追责和问责;相关内容将为我国细化不同场景的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标准、完善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的专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推动利益攸关方的合作、规范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的追责和问责等带来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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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冯洋副教授对三位发言人的报告分别作出了评议。对张效羽教授提到的政务数据开放问题,冯洋副教授联系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践,对授权运营规则设置的重点如授权所有制的形式和数量、收取公共数据使用费的地区和行业范围、限制单次公共服务授权的范围等方面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针对赵精武副教授的发言,他结合浙江省产业数据化改革的实践,提出数据化改革未来发展的三个主要方向:第一,将改革的重心由探索改革路径转为全面推广;第二,试点开拓转为生态环境培育和基础制度构建;第三,由政府主导和组织转向由市场驱动,让企业数据融入进来,使数据企业成为真正的数据主体。关于胡晓凡博士谈到的人工智能伦理领域的治理,冯洋副教授认为当前需要立法谋而后定,但目前的立法智慧仍有待积累。在这种情形下,光靠法律底线很难约束在底线之上获取不道德利益的冲动,因此一方面需要公法上的国家出场,另一方面还需要提升伦理道德水平,方可实现综合性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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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兵副教授认为,三位发言人分别从三个不同角度分析了数据要素流通方面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数据要素流通存在的障碍,这些障碍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网络数据安全导致的障碍。一方面,国家安全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从《数据安全法》的角度来说有两类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数据,即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但这两类数据的认定标准尚未出台,具体认定规则设计也存在很大争议。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的认定标准较为严苛,《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告知同意为基础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以告知或者同意豁免为例外,即便存在为了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等豁免情况,也需要符合“所必需”的必要性要件。不论是相对模糊的国家安全认定标准,还是相对严苛的个人信息保护认定标准,都会涉及相关的数据犯罪,例如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二是权力维持导致的障碍。这种权力维持包括了政府权力和平台权力,政务数据流通可能意味着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力会弱化甚至丧失,而拥有高质量数据的平台企业为避免自身竞争优势丧失也往往不愿意开放、共享数据。三是数据伦理导致的障碍。除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诚信原则的规定,我国《数据安全法》更是将数据伦理予以了法定化,成为了数据处理者的法定义务。在“数据二十条”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更合理有效的激励相容或合规制度以排除数据要素流通的障碍,是理论研究和实务需要进一步强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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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发言环节,张谷教授、周江洪教授、郑春燕教授等分别就数据交易模式、隐私计算、数据要素等问题与三位主题发言人进行了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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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闭幕式由浙江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周江洪主持。

首先,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立法研究院院长、教授胡铭发表致谢。胡铭院长感谢各位与会嘉宾从自身的背景、视角出发,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法治保障”这一主题进行激烈的思维碰撞与深刻的问题发掘,为本次论坛带来了累累硕果。他充分肯定了“数据要素市场化”对不同学科的研究价值,认为各个学科都能在这一课题下发掘出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最后,胡铭院长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老师长期以来对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关心与支持表达了真挚的感谢,并期待大家能够一如既往地关心立法研究院、关心立法研究、支持浙大光华法学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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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任亦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沈国明对本次论坛进行了充分总结。

任亦秋主任指出,“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法治保障”这一主题抓住了最关键、最核心也最难的问题,具有时代、理论和实践三方面的意义。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数字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其中包括数字产权基础方面的立法,是当前我国各地方立法的总体趋势。虽然这一主题在根本上可能仍指向国家立法权,但在遵守国家立法权、遵守上位法精神和立法条款的前提下,地方立法仍然有作为空间,浙江省在数据立法领域所取得的成果便是很好的例证。因此,本次论坛不仅对于国家相关立法完善非常重要,同时对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也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最后,任亦秋主任为这次论坛的成功举办表达了由衷的欣喜,并希望各位嘉宾在未来浙江立法过程中能够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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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明教授表示,今天的论坛是交流思想的论坛,是传播知识的讲堂,是青年学子展现才华的舞台,更是数据立法的破局之战——既为中央立法找漏洞打补丁,也为地方立法出谋划策,可谓意义重大。他对本次论坛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小结:第一,关于“大数据不具有独占性”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在解题思路上意见纷呈,依照民法财产权的解题思路面临困境,能否借助“卡梅框架”、采用循环确权等都值得研究。第二,数据权益是复合性权益,可否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知识产权法律等,构建起系统保护,是应当多视角研究的一个课题,研究空间较大。第三,实现数据流通与数据安全间的平衡,进而实现经济增长与国家安全与之间的平衡,值得法学界高度重视。第四,关于数据违法行为的确定标准问题需认真研究,这项研究关系到减少社会危害,也关系到对过错的包容度以保护创新。第五,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砍一刀,其前提是矛盾暴露得比较充分,大家对矛盾的认识比较清楚,能够衡量利弊得失,趋利避害。目前,对数据要素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认识未必很清晰,这决定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因此,不妨“让子弹飞一会”。关于数据要素市场的相关立法牵涉面广,技术层面要求高,权利义务分配难度大,因此,一定要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尤其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最后,沈国明教授向本次会议的组织方与参会者表达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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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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