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之江立法论坛研讨实录 | 上篇
2020-09-12 11:05:00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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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2日,第四届之江立法论坛暨“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研讨会在杭州召开。现将会议实录如下:




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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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由立法研究院院长、立法研究院理事会理事谢力群主持。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立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对此次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诚挚的祝贺。他指出,当今世界数字经济方兴未艾,各国都在积极融入数字经济浪潮,因此聚焦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是站在了时代与理论的前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面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要将规范传统社会的法律延伸到数字网络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公共秩序。同时,立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引导性、保障性,通过立法不断完善数字经济规则制度,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希望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继续主动地与科技界协同,以人类利益为目标,以人的主体性为本位,不断致力于法律与数字经济的发展,一起拥抱更加美好的数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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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致辞中指出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治理体系、人类文明进步影响深远。他介绍了2012年至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的发展情况,阐明了当前中国数字经济与全国层面的数字经济立法概况与重要地位,并指出浙江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先行者,数字经济已经是浙江省的一张“金名片”。如今,数字化治理能力的提升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而立法保障又是其中重要的一环。随后,他指出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以“建构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制度环境,明确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为基本理念,以建立数字基础设施、保护数据资源为重点发展领域,将更好地推动浙江省数字经济、数字浙江的发展。最后他祝愿之江立法论坛为完善社会主义立法理论体系、构建新型立法框架和模式贡献智慧,向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中国经验、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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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随后发表了致辞,他指出,今年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浙江考察,并赋予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浙江省委专门召开会议提出建设“重要窗口”的十个方面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在全面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中继续走在前列,不断开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和更深入的改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会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开展立法研究活动。研究院成立以来举办与开展了四届之江立法论坛、十二期立法名家讲坛、八期立法专题沙龙和二十一期立法研究参考,为服务省人大推动科学立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指出数字经济对浙江省GDP的贡献率已经达到19.6%,对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来,浙江将不断推进数据融合和5G建设,抓住新时代的数字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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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严建华首先代表浙江大学向参会各位领导和来宾们表示了热忱的欢迎。他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社会,立法先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浙江大学作为国内一流大学,将继续以强烈的历史使命与担当精神参与其中,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地方立法建言献策。他表示浙江大学一直致力于探索立法和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融合发展;在未来,浙江大学将不断创新,为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数字经济不断蓬勃发展贡献智慧,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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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立法研究院理事长王辉忠在致辞中指出之江立法论坛举办以来的这几年,正是我们国家处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历史交汇、相互激荡,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基石和战略布局深入推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时期;正是我们国家处于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发展高质量,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加快推进法律立、改、废、释,立法任务繁重艰巨,立法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立法智库和法学专家大有作为的重要时期;正是我们国家赋予浙江新的历史使命,努力建设“重要窗口”,加快形成具有中国气派和浙江辨识度重大标志性成果,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走在前列的重要时期。他指出办好之江立法论坛,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紧紧围绕新时代法治建设领域的重点热点问题,加强交流互鉴,加强立法理论阐释和实践问题研究,形成更多的地方立法思考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地方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最后他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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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论坛进入了第一单元主旨演讲、草案介绍与评析的议程。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立法研究院理事会理事丁祖年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立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沈国明担任主持人。

主旨演讲环节,张文显首先结合《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就数字经济发展谈了四个方面的观点。第一是数字经济的学理定位,第二是如何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第三是完善数字经济制度,第四是与数字经济发展有关的四个辩证关系。就第一方面,数字经济是原始经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型经济平台,具有时代特征和新的阶段性特征。针对第二方面,他提出四类举措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分别是数字经济建设,数字经济治理,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数字经济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的关系。他强调,数字经济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第三方面中,他提出了完善数字经济制度的原则,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科技支持和法治保障。最后一个方面是数字经济中的几个辩证关系,分别是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科技与人的关系、信息共享与信息保护的关系、自治和法治的关系。他指出,发展数字经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应当坚持透明原则、主体同意原则、无害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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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龙卫球的主旨演讲以《数字经济的特殊法权基础和规范重点》为题,主要论述了三方面问题。一是数字经济的规范创新需求。他提出数字经济是一个动态研究的特定技术经济概念,区别于工业经济以来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的新技术条件导致了新的科技规范需求,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和评估发展中的各种数字技术对于新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影响及影响方式。二是数字经济的特殊法权基础问题,他提出原则上应当以新型财产权方式授权市场化主体,特殊领域和环节应当强调政府的主导开发的同时,又要做出适合数据资源市场化配置和利用的特殊产权设置。三是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的促进和规制问题。他归纳出三类促进举措,分别为特定的战略机制,特定的扶持机制和特定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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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厉敏,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立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尹林,分别对《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作了介绍。厉敏以《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与立法探索》为主题,分四个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浙江数字经济发展历程,第二部分讲解了他对于数字经济的理解。他认为,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重要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的核心要义在于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第三部分则介绍了浙江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成效。数字经济产业在近年来获得了飞速发展,在数字技术方面,浙江省建立布局了一大批重点实验室和科创平台。第四部分是对数字经济地方立法的思考。从立法初衷、立法过程、存在的不足和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方面逐一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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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林首先指出了数字经济的重要性,接着提出了草案的修改注意要点。第一,突出问题导向。立法应当紧紧围绕数字经济发展目前存在的主要短板与问题,加强对突出问题的研究。第二,强化数字赋能。在下一步的数字经济立法当中,深刻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以科学法规助力数字赋能。第三,立足促进地位。将立法重点聚焦在解决当前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普遍性、突出性、制度性和趋势性问题,并且同时坚持精细立法的原则。第四,坚持适度留白。数字经济作为全新的经济形态,目前国内还没有以这种经济形态作为调整对象的地方立法。浙江作为先行者和开创者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这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后,他提出如何调和技术的快速迭代与法规相对稳定的矛盾、如何科学确定数字经济立法的调整范围等问题供与会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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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潘士远对草案作了评述。首先,从条例的名字《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来看,该条例重在促进,胜在效率,具有时代性和前瞻性。第二,经济学界对数字经济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同时,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数字治理也应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部分。第三,数字经济的最核心部分在于数据。数据具有不同的属性,有时是信息,有时是生产要素。第四,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即造成垄断、引发就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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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问讨论环节,与会者踊跃提问,进行了热烈的交流。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结合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条例是否要区分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第二,条例中没有确定具体的数据责任部门,建议根据部门法定职责来确定数据责任部门。第三,在公共数据的共享方面,条例缺乏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建议建立开放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本单位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根据履职需要,形成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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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越峰指出,数字经济立法概念的界定应当同法律的滞后性取得平衡,市场的创新动力和市场经济发展会带来新的变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林洹民建议对草案21条中的“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不视为个人信息”作修改表达,还对草案第29条、38条、47条提出了修改建议。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粟丹提问,如何在地方立法范围内实现三个方面的叠加治理。龙卫球回应提出,在监管领域,技术监管中引入自治的规范和政府的规范同样重要。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浙江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立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杨必明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立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朱力宇主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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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伙人、集团资深副总裁、总法律顾问俞思瑛以“产业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她指出,数字经济是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引擎。而中国消费端数字化水平领先世界,数字化能力也在向供给端迁移。数字贸易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而数字经济也使企业组织发生了变化。数字社会治理模式不断升级,引发了关于数据安全与垄断、个人信息的保护等各种话题。《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有利于保护企业数据财产权益,促进数据资源流通,规范并引导个人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从而营造健康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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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以“数字经济领域的目的导向式立法”为主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她指出,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产能,重塑着各国产业的框架性结构,改写着经济总量排行的国际版图。数据成为第五大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水平的生产要素。而大数据发展应用是新生事物,涉及领域广泛,发展变化较快,情况较为复杂。面对异常迅猛的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法律应接不暇,法律的稳定性就难以维持。当立法者进入具有科技创新与机制转型的数字经济领域时,传统的追求制度普遍性与稳定性的立法理念,将难以支撑起数字技术迭代、产业模式变革所需的发展空间。因此,有必要引入目的导向式立法,以立法者意图实现的目标作为行为的指引,而将达成目标的方式、方法、路径等,精准授权给政府或者私人。最后,郑春燕指出,为防范自主权限被滥用,必须建构动态的法治框架,探索宽严相济的容错纠错机制,以去个体化的规则体系为不确定的改革创新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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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胡凌的主题发言以“数字基础设施的法律治理”为主题。首先,他界定了数字基础设施的定义。接着,他提出六个形成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其一,目前法律和社会认知仅关注传统基础设施,但其正在不断快速扩张。其二,传统基础设施在经济上的投资是公共机构主导的,而私人基础服务伴随互联网经济发展和平台扩张而产生,对社会生活和公共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法律上有必要存在一定程度的责任例外。其三,传统基础设施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上的关键设施制度,但数字基础设施的边界较为模糊。其四,在网络中立与普遍服务上,和传统基础设施不同,数字基础设施直接参与到上层经济活动。其五,公共服务和私人平台结合得更加紧密,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需要和私人服务进行对接,或者直接经由企业平台渠道提供。其六,传统物理基础设施是服务本地的,也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竞争来吸引外地资源,而属地性网格化治理和全国性的平台网络化治理存在张力。最后,对数字基础设施的未来作了设想,并就如何动态打造数字基础设施、体现公共服务和普惠服务问题上提供了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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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立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陈德良提出,数字经济立法具有专业性、法律性、创新性、动态性、大局性的特征。他强调,法规调整范围,重点在“数字经济”和“促进”两个关键词。草案内容实质上超越了数字经济的内容,名称上需要进一步探讨。随后他讨论了几对重要关系。一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营造制度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做好政策引导,并进行执法监督,但同时也要注意激发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二是数字利用与数字保护的关系,应当坚持两个方面并重。三是“粗”与“细”的关系,注意立法留白。四是刚性与柔性的关系,适度增加禁止性和义务性的规范。最后,他还就草案的具体条文提出几点意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首先对《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名称提出一点建议,目前的草案内容不局限于“数字经济促进”的范围。随后针对主题发言提出心得体会。一是关于数据开放中的政府校核义务,不同于政府信息公开,此项义务赋予了政府不合理的责任。二是建议立法给予数字产业这一新业态予以必要的调整期,不成熟的,不必立即制定相应规范。三是关于“目的导向式立法”的提法,建议改用“目标达成式立法”;四是提出审慎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立法的重点还是监督行政机关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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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主持人杨必明对发言嘉宾的意见作了几点回应,表示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必须坚持谁提供、谁对数字质量负责的原则,还应坚持政府职权法定,让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


自由发言阶段,主持人朱力宇首先肯定了本次研讨会和条例草案的重要意义。他提出面对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挑战,应当先修正、修订现有法律,其次才是制定新法律法规。张文显提问,数字经济是指经济的数字化还是数字的经济化以及在中国现有经济规模中数字经济所占的比重。俞思瑛回应,正如通用电器公司运用数据参与飞机制造的例子,数字的意义在于作为一个元素给整个业态带来新的变化,它是资源最大限度能够被利用的前提。郑春燕回应,数字的经济化与经济的数字化,指向着数据的产业化和产业的数据化,两个面向都是草案想要促进的。前者更多的是回应中央文件提出的数据作为市场要素的面向,后者更多地是回应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丁祖年提出对于新经济形态的变革以及地方立法与数字经济跨地域性的矛盾,应当以包容开放的态度面对数字经济立法的挑战。



(注:本报道由会务组整理,具体内容以现场发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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