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之江立法论坛”研讨实录 | 下篇
2020-09-14 11:05:00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第二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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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由浙江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立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杨必明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立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朱力宇主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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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伙人、集团资深副总裁、总法律顾问俞思瑛以“产业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她指出,数字经济是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引擎。而中国消费端数字化水平领先世界,数字化能力也在向供给端迁移。数字贸易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而数字经济也使企业组织发生了变化。数字社会治理模式不断升级,引发了关于数据安全与垄断、个人信息的保护等各种话题。《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有利于保护企业数据财产权益,促进数据资源流通,规范并引导个人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从而营造健康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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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以“数字经济领域的目的导向式立法”为主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她指出,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产能,重塑着各国产业的框架性结构,改写着经济总量排行的国际版图。数据成为第五大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水平的生产要素。而大数据发展应用是新生事物,涉及领域广泛,发展变化较快,情况较为复杂。面对异常迅猛的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法律应接不暇,法律的稳定性就难以维持。当立法者进入具有科技创新与机制转型的数字经济领域时,传统的追求制度普遍性与稳定性的立法理念,将难以支撑起数字技术迭代、产业模式变革所需的发展空间。因此,有必要引入目的导向式立法,以立法者意图实现的目标作为行为的指引,而将达成目标的方式、方法、路径等,精准授权给政府或者私人。最后,郑春燕指出,为防范自主权限被滥用,必须建构动态的法治框架,探索宽严相济的容错纠错机制,以去个体化的规则体系为不确定的改革创新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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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胡凌的主题发言以“数字基础设施的法律治理”为主题。首先,他界定了数字基础设施的定义。接着,他提出六个形成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其一,目前法律和社会认知仅关注传统基础设施,但其正在不断快速扩张。其二,传统基础设施在经济上的投资是公共机构主导的,而私人基础服务伴随互联网经济发展和平台扩张而产生,对社会生活和公共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法律上有必要存在一定程度的责任例外。其三,传统基础设施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上的关键设施制度,但数字基础设施的边界较为模糊。其四,在网络中立与普遍服务上,和传统基础设施不同,数字基础设施直接参与到上层经济活动。其五,公共服务和私人平台结合得更加紧密,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需要和私人服务进行对接,或者直接经由企业平台渠道提供。其六,传统物理基础设施是服务本地的,也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竞争来吸引外地资源,而属地性网格化治理和全国性的平台网络化治理存在张力。最后,对数字基础设施的未来作了设想,并就如何动态打造数字基础设施、体现公共服务和普惠服务问题上提供了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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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立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陈德良提出,数字经济立法具有专业性、法律性、创新性、动态性、大局性的特征。他强调,法规调整范围,重点在“数字经济”和“促进”两个关键词。草案内容实质上超越了数字经济的内容,名称上需要进一步探讨。随后他讨论了几对重要关系。一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营造制度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做好政策引导,并进行执法监督,但同时也要注意激发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二是数字利用与数字保护的关系,应当坚持两个方面并重。三是“粗”与“细”的关系,注意立法留白。四是刚性与柔性的关系,适度增加禁止性和义务性的规范。最后,他还就草案的具体条文提出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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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首先对《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名称提出一点建议,目前的草案内容不局限于“数字经济促进”的范围。随后针对主题发言提出心得体会。一是关于数据开放中的政府校核义务,不同于政府信息公开,此项义务赋予了政府不合理的责任。二是建议立法给予数字产业这一新业态予以必要的调整期,不成熟的,不必立即制定相应规范。三是关于“目的导向式立法”的提法,建议改用“目标达成式立法”;四是提出审慎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立法的重点还是监督行政机关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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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发言阶段,主持人朱力宇首先肯定了本次研讨会和条例草案的重要意义。他提出面对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挑战,应当先修正、修订现有法律,其次才是制定新法律法规。张文显提问,数字经济是指经济的数字化还是数字的经济化以及在中国现有经济规模中数字经济所占的比重。俞思瑛回应,正如通用电器公司运用数据参与飞机制造的例子,数字的意义在于作为一个元素给整个业态带来新的变化,它是资源最大限度能够被利用的前提。郑春燕回应,数字的经济化与经济的数字化,指向着数据的产业化和产业的数据化,两个面向都是草案想要促进的。前者更多的是回应中央文件提出的数据作为市场要素的面向,后者更多地是回应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丁祖年提出对于新经济形态的变革以及地方立法与数字经济跨地域性的矛盾,应当以包容开放的态度面对数字经济立法的挑战。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由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副局长蒋汝忠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余军主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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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立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陈马多里向与会者介绍了《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对杭州市城市大脑赋能立法的借鉴意义。他指出,疫情期间,杭州市城市大脑起了很大作用,希望能够通过立法将这些优点以制度化的形式保留下来,在数据质量和纠纷管理方面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并进一步落实人才引进、信用监管惩戒、资金支持等措施。蒋汝忠亦指出,城市大脑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集合的概念,目前浙江省对城市大脑的定义是“公共数据平台上的应用工具”,杭州市应更好地实现将城市大脑的发展和浙江省数字化转型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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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中国区数据安全法务总监田申站在产业界的立场着重阐释了个人权益、公共利益与数据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他提出了数字经济发展的三个关键词:共生、尊重和秩序。“共生”意味着所有人都是数字经济的参与者,也是受益者,“尊重”代表尊重数据主体的权益,主要体现在知情同意和健全评估机制两方面,“秩序”是希望通过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建立一套最能够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结构体系。他特别指出,业界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很好的行业规则用来保护企业的核心数据和数据处理算法,这些行业规则也可以为立法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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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庆华数字经济立法中的数据权利问题为主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首先建议,要把条例放在整个中国立法体系当中去看。如果单从地方立法权限来看,那么作为地方立法也应当把握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立法不和上位法冲突,二是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三是措施要保障切实可行。接着他讲到,数据权利是数字经济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有三个最重要的法律要素,就是数据、算法和平台。其中,数字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数据的共享、流通、使用基础之上。在此意义上,数据的权属、数据确权问题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目前中国最优质的数据掌握在政府手里,浙江、上海率先推出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管理暂行办法》,则是对数字经济最大的促进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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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越峰主要从数据安全角度针对数据经济立法提出自己的观点。数据安全应该着重规制线上或者在线安全,而不应考虑全局全面的国家安全,后者通过传统的机制来处理即可。他认为,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全球范围内领先的网络安全法,这一立法经验提供了很大的启示:绝对不能认为安全问题仅仅只是技术问题,安全问题需要法律的介入来确立基本的框架。对此,他提出四条建议:第一,数据安全规制基础是不完全合同的规范补充;第二,数据安全规制目标是构建一种与风险相对应的动态安全;第三,数据安全规制内容是采取适当技术与组织措施的义务;第四,数据安全规制应当采用多元合作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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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耀东向与会者介绍了广东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几大举措:一是创新引领,解决产业发展核心问题;二是数字驱动,激发数字要素市场价值;三是融合赋能,加快经济社会全面数字化转型步伐;四是审慎包容,完善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要素支持。当前我国正处于数字经济发展重大战略机遇期,可考虑在发展中逐步完善规范,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留足创新空间和监管弹性。广东数字经济立法将加强资金、金融、人才等要素支持,以及知识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等法治保障,同时充分考虑容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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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林洹民就“数据权属”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数据权属问题包含两个追问:第一,数据到底是否有财产权,如果数据没有财产权该如何保护。他以欧洲为例,指出欧洲并没有数据财产权,而是将其视为人格尊严,其法律的制定意在实现数据流动和数据保护之间的平衡。反观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已经提供了一些工具能够保证企业和个人的相关利益?第二,公共数据开放现阶段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数据质量问题。该如何保证数据质量?他以德国为范本,指出德国有一种方式,通过容错率,不同数据有不同的容错率,这或许是值得借鉴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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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讨论环节由余军主持,与会者和报告者就数字经济立法是否会给数据服务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大数据管理部门是否对公共数据开放在标准和技术规范方面有所准备等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和交流。郑春燕田申提问,数据利用如果以同意为前提,会不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田申澄清,知情同意是原则,但知情同意的实现方式可探讨。他所说的知情以透明度为前提,至少要让用户或者数据主体对自己的数据是怎样被使用有这样的权利。丁祖年继续追问,假如国家对知情同意没有规定,地方有规定,要求同意,在法律的实施过程当中,企业会不会遇到问题?田申回答,在网络在线环境之下确实有这样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以什么路径去实现同意,这个同意该怎么构建。尹林也向田申提问,如果在草案文本当中对数字经济企业提出算法透明可视的明确要求,那么字节跳动这样的数字经济企业对此有没有什么想法?田申回答道,这是一个很前沿的问题,也是一直在被问到的问题,我们会试图把算法的基础逻辑说清楚,但如果把所有的代码底层全部公开,那么企业的竞争力也不在了。


闭幕式


闭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立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胡铭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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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立法研究院理事会理事任亦秋首先发表了总结致辞。他肯定了本次论坛既有法学界的教授学者们,也有立法工作的实务界工作者,既有政府主管部门,也有数字经济企业主体,参与度很高,代表面很广,是一次内容丰富、反响热烈、成果丰硕的立法学术研讨活动。他对本次论坛进行了三点总结。首先,他指出本次论坛围绕着数字经济立法议题展开,涉及到了一般的法律实务问题,也上升到了法哲学理论层面,学术跨度大,内容十分深刻。其次,本次论坛对地方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近年来,随着《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亟需得到规范地行使,使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立法能有效结合,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接着,他还就促进类立法发表了一些感想。他说,促进类立法古今中外一直有,只不过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现在社会关系很复杂,很多层次,很多事务是政府应该做的,但是又条件不具备,各地各方面的情况都不一样,很难统一政府必须应该做到,做不到就怎么样。尤其是民生类的、改革类的方面,有时候要用促进类的立法这种形式来推动。最后,他感谢了与会嘉宾对浙江省地方立法的重视与支持,并期盼浙江的立法能给全国提供优良的参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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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立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葛洪义在他的总结致辞中指出了以下几部分内容。首先,本次论坛的议题讨论十分集中,特色鲜明,让人印象深刻。其次,本次论坛敢于直面目前立法领域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因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主要的执笔者、制定也出席了会议,关于文本有什么意见,对着文本所涉及的问题展开了学术交锋。紧接着,他梳理了本次论坛的九个问题。一是什么是数字经济?这个问题显然是有分歧的,而且不仅有分歧,其实在文本中间都有分歧。二是如何才能促进数字经济?当我们立法的时候,能不能够确确实实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每一个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都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三是数字经济立法的基础是什么?为什么要用立法的方式来解决数字经济的问题,以及在立法方式解决数字经济问题的时候它的条件基础是什么,这个基础一定会约束立法行为本身。四是地方立法的空间是什么?如果不把这个搞清楚,我们就可能触碰中央的权限,也可能没有更好的发挥我们的作用。五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如果目标明确了以后,还需要关注措施是不是跟拟实现的目标是否匹配。六是立法的边界是什么?数字经济立法的边界问题涉及到私人数据和公共数据使用问题,界限问题,也涉及到政府的权责问题。七是数据如何确认权属和如何共享?这里涉及到数据安全问题,今天很多讨论都是这个问题,对老百姓来说对数据时代大数据等等所产生出来的印象往往是跟个人信息保护这类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八是立法对法律结构会有何影响?“促进”两个字也代表着我们对未来不是特别确定的一种判断,希望促进它向那个方向发展,但是这个方向可能引发的东西是什么不是特别了解,所以有同志有学者就谈到这个问题。九是数字经济立法保护所面对的矛盾是什么?数字经济的发展像时代的潮流一样,这是不可阻挡的,我们面对它的时候,应该尽可能把它引导到人类所期待的方向上去。两位总结人的总结发言再次将论坛的气氛推向了高潮,引起了与会嘉宾的热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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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立法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周江洪向出席本次会议的嘉宾表达了由衷的感谢。他指出,立法研究院在王书记的率领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特别是法工委的直接指导下,在阿里巴巴、奥克斯、银泰等等大力的支持下,从它的筹备到成立,从成立逐步过渡到稳定运行的状态,得到了各位领导、各位学者、各位嘉宾的大力支持,没有各位的关爱和关注立法研究院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绩,“第四届之江立法论坛”也不可能取得成功。接着他提到,浙江大学党委明确要求要以服务求发展,用贡献求辉煌,要求全校更加主动对接浙江改革发展战略需要,在“重要窗口”建设当中作出更大的贡献,要求打造浙江大学智库集群,大力建设国家制度研究院、立法研究院、金融研究院等组成的智库方阵。他表示一定要落实好学校的要求,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努力推动立法研究院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希望在王书记的率领下,在各位领导嘉宾的共同支持下,取得更大的成绩。此外,他还提到,接下来立法研究院在人才培养方面将会投入更多的精力,为浙江的立法队伍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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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闭幕。



(注:本报道由会务组整理,具体内容以现场发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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