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 :数字经济的特殊法权基础和规范重点探析 ​
2020-09-20 11:04:00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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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辉忠书记、尊敬的张文显老师,各位领导嘉宾大家上午好,刚才文显老师做了非常重要的主旨演讲,我就做适当的补充。同时,我也特别感谢立法研究院邀请我做发言。


张文显老师是我们法学界的著名学者,不仅在法理学领域,而且在整个法学领域都是引领者。他提出了很多重要的理论,例如,他早年提倡的权利本位论对民商法的发展启发非常大。刚才,他又就数字经济提出很多重要的论断,我完全赞成,听了受益匪浅。这几年来文显老师在新的领域包括数字经济领域做了很多重要的研究。刚才他阐述了数字经济的学理定位、几个问题和几对关系,都是高屋建瓴。比如关于数字经济是知识经济新阶段的定位认识,就非常具有启发性。同时,他也特别强调市场规范的重要性,我接下去要好好学习和消化。


我想讲讲数字经济的特殊法权基础和规范重点。会议发给我的议题设计地特别好,每个问题都值得研究。我重点想讨论三个问题,第一个是数字经济的规范创新需求是什么?第二个就是数字经济的特殊法权基础问题,也是呼应刚才张文显老师提到的市场规范问题,数字经济中的私法规范问题中有一个特殊法权基础问题。第三,就是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的促进和规制问题,主要从经济法领域的促进和监管规范,做一些思考。


首先是数字经济的规范创新需求。数字经济是一个动态演进的特定技术经济概念。动态演进就表明了数字经济今天还处在阶段性的过程当中,我们今天看到数字经济是以数据化技术运用为条件的经济,是赋能经济。数据技术和资源是一种赋能的技术和资源,同时有一种泛存在的属性。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等出来以后,大数据得到发展。如果没有移动互联网,没有云计算,不可能有今天的大数据,也就没有数字经济。今天进入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技术出来以后数字经济又有了一个新的发展。下一步,数字会走向更加高级、更加广泛的人工智能物联网应用阶段。所以数字经济立法应该具备前瞻性和针对性。


数字经济从基本特点来看,是以不断发展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这些数字技术为条件的赋能经济,我们关注了其资源形态,即数据资源。人们现在常提“五大资源”,从土地,到劳动力,到资本,到技术,再到数据。但是数据和技术是不可分的,数据经济取决于数据技术,所以作为技术资源的特点非常明显。资源形态是数据,运行是数据的开发利用,对经济和社会形成赋能,但其条件是相关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这种情况跟空域资源无线电资源很像,没有航空航天技术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这些资源是开发不出来的,也是用不好的。今天的数据资源也一样,是由重要技术支持的资源,是靠特定技术支撑的。工业革命以来科技经济,每一个阶段都有自己的技术基础,比如说机械时代、电力时代、化工时代,今天则是中级和高级智能化技术。


所以,对于数字经济立法,我们首先要关注其新技术条件,这就导致了对重要新科技的规范需求,包括如何促进数字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我们需要研究,什么样的立法能够满足数字技术、数据技术的规范需要。传统的知识产权和科技规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规范等,这些无法适应新时期数字经济发展的产权条件、组织形式、生产和交易运行、利益和责任分配、技术风险管控、社会公平调整等多方面的特殊规范需求,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迭代发展。关键是如何认识和评价发展中的各种数字技术对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及其影响方式,对现有规范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和改进。新的规范需求,既包括数据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市场规范,也包括相应管理规范。从市场规范来讲,应当区别于既有科技市场规范体系。现在的专利法也好,科技成果转化法也好,解决不了数据技术面临的问题。从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来讲,其权利形态难以继续适用专利权、商标、版权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经济组织难以继续适用既有的公司主体经营为中心的市场组织模式,其生产和交易运行难以继续适用既有的知识或者技术产品的生产和交易方式,其利益分配和责任配置也难以单纯适用既有的加工取得和生产者责任机制。从管理规范来看,应当完善并区别于既有的科技风险和社会管理规范。数字经济的技术风险规范,显然不能简单按照过去的机械、电力、化工时代的技术风险模式来管控。其社会风险管理规范也同样需要变化。新的规范发展还包括如何与传统法律关系衔接问题。例如,现在刑法不断修改,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犯罪,关于计算机的保护犯罪,这些是不是真正对应了今天的数字技术经济的要求。民法典编纂和民商法自身的完善和发展,经济法自身的完善和发展,行政法自身的完善和发展,都存在这样的疑问。


其次是数字经济的特殊法权基础问题。地方上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重点措施,需要认真考虑特殊法权基础问题。国家现在关于网络信息方面的立法非常快,即使现在正在起草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我们总感觉还是不够,还是缺,例如数据保护法恐怕也是急需的,因为数字经济中的确权需求值得重视。现在很多地方已经行动起来,想通过试点,走在前面。例如,我关注到深圳就在积极思考。浙江也是,我们面前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就是例证。但是,地方立法有个难题,就是立法依据和立法范围的依据问题,立法空间有很多局限。草案第1条关于依据说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省实际来制定。第2条关于立法范围,提到数字经济促进发展和管理服务等,从我的理解上,包括了从管理到市场的相关系统规范。那么地方立法的市场规范依据在哪呢?民法典第127条是否构成立法授权基础,值得研究。该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这里只给了狭义法律授权,但也有认为包含了更宽的授权。此外,如果从民法典的法源来看,现在把习惯规定为补充渊源,因此给予了习惯形成的空间,地方在这个范围可以先行先试。


我这些年主张国家应尽早通过立法确立数据资产权,作为支持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的特殊法权基础。现在看来,有了更加现实的基础,也就是数据已经快速上升为新要素。今年3月30日的中央文件,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机制,其中五大要素中便有数据。这里面对于数据技术和资源显然提出了促进发展与市场化配置和流动的要求。由于既有财产权制度特别是以专利权、商标、版权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适应这种要求,新的促进制度和产权制度需要加速配套。目前民法典虽然对于数据技术如何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第127条对于数据资源是否需要保护已经给出肯定的回答。


我主张数据资源配置新型市场化产权的理由在于,我认为绝对性财产权配置方式是一种既符合市场效率又能够保障市场自由的合理方式,能够在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促进作用,更有效增进开发动力和竞争实力,更合理推进市场应用和经济效应。财产权配置也是一种积极向上的鼓励方式,可以使得数据企业进行向上的竞争,通过财产权的争取和合规促进市场提升。这样,政府管理数据资源就有了更好的市场准据和抓手,市场机制和政府的作用才能更好互动起来。这里的数据财产权不同于物权和知识产权,是新型财产权,是基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关联属性来配置的。但是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的重大瓶颈领域,比如说数字技术的基础设施、数字技术的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数据量化整合的领域,这些不能完全靠市场,这些领域依赖市场是有困难的,并非私人行动可以应对,需要政府采取特殊措施。


数据资源产权应当分类设计。区分私有数据产权和公共数据产权。企业对于通过合法收集和加工形成的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享有私有数据资产权。现在法院已经通过将竞争法益抽象化来保护企业数据利益,我觉得这还不够,我建议可以大胆地明确数据资产权的概念。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第21条规定了数据权益,感觉也是写得很模糊,没有明确排他财产权属性。我建议大胆完善,并加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的字句。这样就是把数据财产权确立起来,将来法院可以直接依据这个进行保护,衔接侵权法的保护。公共数据如何确权比较复杂。深圳的条例将公共数据直接国有化,但这样做的问题在于,可能会导致公有数据利用效率低。我们知道国有知识产权就存在转化困难的弊端,原因就是简单的国有化和国有资产管理并不适应这种知识成果实现的特殊要求。我们浙江现在这个草案里面,一个很好的地方就是没有简单规定公共数据国有,但是规定了它们应当管起来、规范起来,并且赋予其共享开放的属性和要求。这个是非常好的。如果要采取公有或者是政府持有的方式,就一定要考虑效能问题,低用效能的产权设计是不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的。


数据产权规范应与数据行为规范一体设计。我们应当同时关注数据收集使用与数据经营的规范问题,并且一并体现行为要求和监管要求。数据行为规范和监管具有很多的角度,这其中,要认识数据收集和使用的合法基础是存在多样性的,需要注意区分。另外,从事数据经营时,主体资格问题也需要考虑。数据经营区别于一般的数据活动,比如说高校基于教育管理的必要目的对学生进行的数据收集。数据经营是为了数据经济利益的目的,收集是为了交易。怎么去管好这个问题,我建议考虑主体资格的问题,用主体资格监管来管这个事情。这样才能更好保障数据安全问题和大规模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第三,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的促进和规制问题,也就是今天会议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这个议题,“促进”要怎么来做。首先,我认为重点在源头,要促进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应用。首先要关注促进机制的合法性,要与国内市场的体制、国际市场贸易体制要求保持协调。但同时我们也一定要利用好现在的法律法规对于特定经济领域特别是新兴领域预留的促进空间。各国对于处于竞争关键时期的重要科技,都有一个优先扶持的机遇期,一旦错过就很被动。我们当年在讨论2025年的时候,除了跟国内法国际法协调问题,也有战略机遇期的政府扶持的空间问题。2025年有很多是新型领域,国际法并没有规范,各国都在通过管理竞争促进开发和应用,甚至不惜运用战略管理的做法。今天在既有国内法和国际法环境下,数字经济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存在一定的促进空间,甚至包括战略管理促进空间,比如说新基建、关键共性技术等环节就是如此。省里面也可以抓住这些促进机遇,包括在很重要的战略管理层面发力。当然,促进管理过程当中,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的有些原则,我们要遵循。包括:应注意不要与既有和不久即来的法律所确立的市场体制直接相冲突,还有国家通过促进手段形成的设施和技术推入市场的途径和机制应当公平合理。其次,做好数字经济的监管。应当明确监管依据和范围。一般监管,着重处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关系。特别监管,建立有针对的适应数字经济特殊需求的监管体系。包括如何适应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适应数据社会利益保护特殊要求,包括数据垄断、数据不公平竞争和数据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还包括如何监管数据跨界可能导致的异化问题等。对于监管模式机制和方式,要注意新模式机制和方式的叠加。

时间关系,我就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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