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9日晚上,立法名家讲坛于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小礼堂顺利举行。本期论坛主题为“不当得利法释义学的建构”,由台湾大学名誉教授王泽鉴受邀分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副校长周江洪教授、台湾大学陈聪富讲座教授等出席了此次论坛。
胡铭教授首先对王泽鉴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同学们系统讲述了王泽鉴教授在法学研究方面取得的卓越成就,相信参与本次讲座的各位老师与同学将收获颇丰。王泽鉴教授则谈及自己与浙大光华法学院具有深厚情谊,结合其与学院老师和同学之间的交流,深感学院蓬勃发展,前景广阔。
本次讲座围绕“不当得利法释义学的建构”,共分为七个部分进行展开:(1)报告课题(2)不当得利的历史基础及发展(3)不当得利法的体系:类型化的构造(4)法之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模式(5)给付型不当得利(6)非给付型不当得利(7)大陆不当得利法发展的课题。
王泽鉴教授首先讲述了其选择不当得利作作为报告主题的原因。不当得利法是一个重要而困难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困难之处主要有三,一是不当得利法涉及整个私法关系,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需要综合民法其他领域的知识进行理解和适用;二是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具有抽象性;三是不当得利法是一个案例法,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理解不当得利法。
其次,王泽鉴教授讲述了不当得利法的历史基础及发展。不当得利法源自于罗马法,集大成于德国民法典,历经两千余年的发展,至今仍在不断更新和完善。通过对比目前德国民法第812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9条和大陆地区《民法典》第985条等规定,王泽鉴教授认为,立法继受后应当根据继受国家的判例和学说进行学说继受,否则无法建构相应的法律体系。基于一个抽象概括法条建构不当得利法,是判例学说的任务。
关于不当得利法的体系,王泽鉴教授首先讲述了统一说和非统一说的争论,即就无法律上原因这一构成要件,是应该以一个统一的概念进行判断,还是应该根据不同的案型进行判断。同时,王泽鉴教授结合具体案例,讲述了不当得利法的规范功能——调整功能和权益保护功能,不当得利的非统一说更能体现不当得利法的功能,明确请求权基础的要件。
随后,王泽鉴教授系统讲述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模式,并结合甲乙丙三人房屋转卖的案例着重讲述了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意义与功能和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关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王泽鉴教授分别介绍了二人关系不当得利、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案例及其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并详细讲解了误偿他人之债、连锁给付、缩短给付、指示给付等案例,启发大家思考。
王泽鉴教授还讲述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基本理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不以侵害人行为具有违法性、有责性为要件,亦不以被害人受有损害为成立要件。关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王泽鉴教授梳理了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变迁,并结合借名登记、违法转租、添付型不当得利、侵害人格权型不当得利、侵害专利权、基于不存在的权利而为强制执行等典型案例,解读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
最后,王泽鉴教授通过比较两岸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讲述了大陆不当得利法发展的课题,包括在法律体系方面需要整合判例学说、建构理论体系、加强法律解释和法之续造、重视比较法的研究与运用等,从而建构一个能够合理规范私法关系的不当得利制度。王泽鉴教授特别强调了案例学习和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并希望大家重视从法院判决和学说争论中培养法律想象力,养成坚持思考与写作的习惯。
在互动环节,王泽鉴教授详细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
本期立法名家讲坛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字 | 李丹丹
图片 | 孙宇婷 肖文博
编辑 | 蔡海双
一审 | 龚月玥
二审 | 章 程
终审 | 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