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讲坛
讲坛|科学立法,治国重器 ——首期“立法名家讲坛”顺利举行
2018-05-17 14:45:00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2018年4月19日晚,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首期“立法名家讲坛”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小礼堂顺利举行。“立法名家讲坛”是立法研究院的重要活动之一,旨在邀请立法领域最权威的实务与理论专家传经送宝,推动立法理论与实践的转型升级。


参会人员总览

首期“立法名家讲坛”主讲人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教授,主题为“关于科学立法的若干思考”。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辉忠主持本次讲坛。浙江大学副校长严建华致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委、法工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以及省属各高校法学院的师生代表,齐聚礼堂、共飨知识盛宴。

8-1.jpg


精彩内容

江必新教授从科学立法的必要性与意义、科学立法的具体内涵、科学立法的实现路径三个方面,对科学立法进行了系统的、框架性的论述。

8-2.jpg

1.必要性与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程度,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建设进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们已经走过了“无法可依”的年代,正大步迈向“良法善治”的未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实都是要实现制度的现代化、法治的现代化,新时代下,对科学立法的强调有着重大意义。

2.具体内涵

江必新教授指出,所谓科学立法,具有“科学地立法”和“立法的科学性”两层含义。 “科学地立法”,是指立法过程的科学性,强调的是动态过程;“立法的科学性”是指立法结果的科学性,强调的是静态结果。

关于科学立法的具体内涵,江必新教授指出了十一条判断标准,包括:反映共识的普遍性;表达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精确性;体现公平正义含量的充分性;相关价值的衡平性;与被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匹配性;与国情、风俗习惯的适应性;规范行为的适度性;解决问题的有效性;规范体系的内在协调性;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实施成本的低廉性。

3.实现路径

关于科学立法的实现路径,江必新教授从九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科学的立法理念;二是科学的立法体制;三是科学的立法程序;四是科学的立法政策;五是科学的立法手段;六是科学的评估和反馈机制;七是科学的动力保证;八是科学的保障机制;九是科学的审查、过滤机制。

此外,江必新教授特别强调了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关系。江必新教授认为,两者在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但当二者发生价值冲突时,民主立法应更具优先性。


互动环节

在交流互动环节,立法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高校学者及现场的同学们都积极向江必新教授提问。其中,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就科学立法的含义、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关系与江必新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

8-3.jpg

丁祖年主任指出,科学立法有广义和狭义的说法。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的科学立法应该是广义的;与之相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中的科学立法是狭义的。江必新教授指出的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冲突,是狭义意义上比对的结果。但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科学立法必然包括了民主立法的要求。

8-4.jpg

805.jpg



感想与展望

江必新教授以科学立法为题的精彩演讲,与立法研究院的特色研究方向也正好契合。在如今这个信息化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飞速发展,给立法思路带来新的启示,大数据技术已经成为推动科学立法的重要途径。立法研究院的最大研究特色正是在于:利用大数据技术,打造“智能立法”。以期做到,在各个立法领域、各个立法环节均有数据意识,均有数据支撑。具体包括,立法计划智能化——利用大数据技术精准寻找立法议题;立法设计智能化——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民意、构建制度框架;立法评估智能化——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等。江必新教授关于科学立法的阐述既具理论高度,又有深刻的现实指导意义。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51号
邮编:310008
联系电话:0571-88273247
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创高软件 管理登录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