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讲坛
积极刑法立法观及其限度 ——记第五期立法名家讲坛
2018-11-29 10:41:00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2018年11月24日晚上19:00,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应邀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5号楼206会议室做了主题为“积极刑法立法观及其限度”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系第五期立法名家讲坛暨第277期法学前沿,由我院叶良芳教授主持,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郝艳兵副教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周立波博士、浙江警察学院张启飞博士、安徽省绩溪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许韧主任作为嘉宾出席。

       周光权教授从我国近二十年来刑法立法及其引发的问题出发,围绕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立法所面临的批评与回应以及自己对刑法立法的看法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首先,周老师指出,当前我国的刑法立法趋势体现了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即刑法立法的活跃化、活性化。危险驾驶罪和与考试作弊相关罪名的设立,表明立法者在罪名设置上思想已经很解放,与传统上将犯罪定位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相比有所变化。立法中增设的危险驾驶罪、虚假诉讼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轻罪,体现了处罚早期化;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罪名的设立,则体现了刑法处罚范围和参与社会治理范围在变广。许多教授对轻罪立法提出批评,认为这样的立法使得刑法的谦抑性丧失,导致刑法工具化。在周老师看来,这些批评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没有考虑到现代社会的发展。古典刑法观认为犯罪的范围越小越好,刑法立法越消极越好,从而认为一个行为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时刑法才应该去管。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与古典刑法观所设定的场合不相符合,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是以前没有遇到过的,且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会出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无法规制的行为,因而增设新罪是必要的。从日本、英国、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近年来的刑法立法趋势都是在做“加法”,都在用刑法参与社会治理,刑法立法观并非像传统那样保守。因此,周老师强调,“对刑法谦抑性的理解,不是一味地消极和保守,应恰到好处”。

       接下来,周老师对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第一,增设新罪是管理社会的“刚需”。以网络犯罪立法为例,网络空间的犯罪与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并不是一一对应的:现实社会中共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联络是容易查证的;但在互联网中的犯罪,环节切割明显,查证共犯之间的关系不易,这与传统犯罪不同,因而不能用传统犯罪治理思路治理网络犯罪。第二,处罚早期化是必要的。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处罚预备犯的恐怖主义犯罪罪名,正是立足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现实需求。第三,刑法谦抑性不反对增设新罪,而恰当的刑法立法则是社会成熟的标志。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时,刑法设置了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转移隐匿财产等诸多前提条件,因而足以入罪的行为与一般的欠债不还是不同的,与刑法中其他罪名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的,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最后,周老师就增设新罪应该注意的问题谈了自己的想法。在社会转型中增设新罪的必要性是存在的,如在当下社会增设暴行罪、背信罪和妨碍业务罪等都有现实需求。但是,增设新罪是有限度和受约束的,一方面,应当用法益概念来制约立法。有一些领域如果只涉及到道德,就不应该用刑法制止;有的完全无被害人的犯罪,增设新罪时要很慎重;有些完全属于政治宣示的犯罪,就没有必要增设。保护法益最后指向人的生命或财产时,刑法才能增设新罪;而单纯为了保护一种管理秩序时,则没有必要增设新罪。另一方面,也应该进行关联考虑,犯罪的附随后果不能太严重,立法的实证基础需要仔细思考,立法中民众的情绪需要准确评价。

       讲座最后的互动环节将本次讲座的气氛推向高潮。对于司法解释中认定受贿罪共犯有无违反刑法的问题,周光权教授认为司法解释试图缩小共同犯罪的范围,主要是基于实务中证据证明问题的考虑。针对“犯罪标签”的存在是否导致扩大犯罪范围带来过多不利后果的问题,周老师指出增设新罪确实需要许多配套的改革,附随后果不能太严重,可以通过前科消灭、太轻的罪不做前科记载等方式解决。就法律解释与设立新罪的关系的问题,周老师认为有文本才有解释空间,如果立法不及时增设新罪,法官没有解释空间。有同学提出侮辱国旗、国歌罪保护法益不突出,设置上述罪名有浪费立法资源之嫌,周老师则指出,上述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犯罪,伤害了国民情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法益,因而设立是必要的。对于行为的危害性到什么程度才应该规定为犯罪的问题,周老师认为当行政法等足以保护法益时,应该坚持将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但其他法律不够用、不足以保护法益时,刑法则应该介入,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便是典例。就应当如何看待刑法谦抑性的问题,周老师指出,虽然新形势下没有必要强调犯罪一定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社会转型期增设的新罪要以保护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为前提,因而总体上还是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周老师对上述问题的详细解答,加深了在场师生对于积极刑法立法观具体内涵及其限度问题的理解。

       整场讲座,节奏明快,内容充实,在有限的时间内周老师向在场师生淋漓尽致地展示了刑法的魅力。讲座结束之后,同学们都觉意犹未尽,继续“缠着”周老师请教。希望同学们能够以此次讲座为起点,不断培养自己对于刑法学习的热情,继续关注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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