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名家讲坛 | 胡锦光教授: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课题
2021-06-28 17:15:00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课题

      2021年6月24日晚,立法研究院与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立法名家讲坛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顺利举行。本次名家讲坛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杰出学者”特聘教授胡锦光为众师生带来一场题为“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课题”的学术报告,报告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郑磊主持。

      讲座伊始,胡锦光教授通过我国“男女退休不同龄案”以及德国“民法典条款违宪案”引出合宪性审查程序这一主题。强调了十九大以来,我国“坚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方针政策。在此基础上梳理了组织法、程序法以及宪法原理上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实践。

      随后,胡锦光教授指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上主体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实质合宪性审查主体,其他机关组织为协助审查机构。通过对各主体之间分工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存在的特殊的六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指出我国需要对2017年以来的工作报告做出积极响应,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推动形成互联互通互动的工作格局。

      针对合宪性审查对象和启动主体资格问题,胡锦光教授对于各机关主体制定的法律或作出的决定是否有违宪可能性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对生动阐释了“鸭子凫水式”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此外,胡锦光教授针对审查程序公开过程中存在的当事人不明、建议理由不清、制定机关回复理由和宪法判断理由缺失等问题提出建议,认为违宪性审查程序公开应当满足以下等条件:一、向当事人公开;二、向社会公开;三、一事一公开;四、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分别公开。

      临近讲座尾声,胡锦光教授对宪法判断的类型与效力进行了介绍与分析。他指出通常情况下,宪法判断类型分为合宪与违宪,但实践中却依据具体情况,分为确认违宪、违宪警告、确认违宪并限期改正。在效力方面,存在法律关于违宪判断决定是否具有溯及力规定不清的问题。基于上述问题,胡锦光教授建议制定《合宪性审查程序法》,对审查程序作出统一规定,以解决目前存在的违宪性审查法律依据分散、文件性质不明确等问题。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积极发问,胡锦光教授一一回应,作出了深刻而又细致的回答。本次名家讲坛在众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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