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专题沙龙 | 徐舒浩:立法体系中的防卫权概念及其澄清
2024-09-11 08:36:41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2024年6月4日下午,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主办的立法专题沙龙“立法体系中的防卫权概念及其澄清”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图书馆召开。本次立法专题沙龙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徐舒浩老师主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老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徐万龙老师参会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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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分为问题的脉络、霍菲尔德体系、防卫权的概念对利益衡量的容纳、利益衡量中的偏倚性均衡四个章节。讲座伊始,徐舒浩老师首先提出,目前对于防卫权的通常理解往往不包含利益衡量,后又提出“什么是防卫权?”以及“一个恰当的防卫权概念是否能够容纳利益衡量?”两个问题,作为后续内容的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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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章节,徐舒浩老师介绍了防卫权这一问题的脉络。第一,防卫权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概念,刑法学界对该概念主要有两种理解,分别为防卫主张权和防卫行为权,而许多学者认为防卫权是这两种理解相结合的产物,同时具有主张权和行为权的性质,被称为“正当防卫权利束”。第二,司法实务中对防卫权具有三种不同的认知,实际都采取了防备行为权的理解,但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存在两种理解混同的现象,因此需要借助一个理论框架来理解防卫权的两种观念形态。

在第二章节,徐舒浩老师引入了霍菲尔德体系,将这一理论框架作为概念厘清的工具,提出防卫权是同时包含特权和主张权的权利束,并从相关项方面和相反项方面对防卫主张权的实质以及防卫权中加害人和防卫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分析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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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章节,徐舒浩老师介绍了祛除性许可和排他性许可两个概念以及二者的区别,通过引入电影《第二十条》中的案例并分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进入理由空间的方式,使抽象概念具体化,并由此提出,当防卫人未面临严重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却实施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及以上后果的行为时,加害人的“剩余权利”(剩余主张权)并未被排他性许可预先排除,因此防卫权在概念上并不排斥利益衡量。与现有的必需说相比,利益衡量能够实现必要性要件的重构,从而合理判断加害人无权利程度。

在最后章节,徐舒浩老师分析了利益衡量中偏倚性均衡的结构及其构成要件,认为偏倚性均衡模型恰当地描述了防卫权行使的限度。随后,徐舒浩老师结合具体案例比较了三种防卫过当的判断模式,并得出结论,即具有实践意义的利益衡量应当包含三个因素,分别是防卫人所保护的利益、反击行为所侵害的利益以及边际防卫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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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流环节,与谈人徐万龙老师指出交叉法研究存在容易产生学科话语体系之间误解的难题,就必需说的视角在刑法学界的通常观点、正当防卫是否需要进行法律衡量、所提到的案例的解决方式以及霍菲尔德体系在刑法理论中的适用前提共四个问题与徐舒浩老师进行了交流和讨论,从刑法学界的角度对正当防卫的理论进行了补充,并认为法理学者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讨论提供了新的话语体系,有助于该问题研究的深化,不至于陷入对某种学说的狭隘争辩。随后,徐舒浩老师、徐万龙老师和王凌皞老师也就正当防卫内在的逻辑问题从不同视角展开了探讨。对于在场同学提出的正当防卫制度中对正当的评价标准等问题,各位老师也通过理论结合案例的方式进行了解答。

本期立法专题沙龙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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