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7日晚,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举办的第23期立法专题沙龙“死亡的自主和尊严:生前预嘱立法的前景和挑战”在线上召开。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副教授的主持下,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小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志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章程围绕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刘小平教授认为生前预嘱与安乐死、尊严死的概念相互联系却又独立,并提出了生前预嘱的论证路径。首先,安乐死和尊严死涉及到“死亡的权利”,具有价值的敏感性,因此对生前预嘱的讨论应从“死亡的权利”转向为对医疗上的“自主决定权”的扩张,但生前预嘱可以从安乐死话题中的自主、尊严等概念中获得灵感和借鉴。其次,关于生前预嘱的法律论证,需要采取相对克制的态度,不能转向绝对的个人主义。关于如何扩张医疗上的自主决定权,刘小平教授从《执业医师法》等法律中的医师、患者、家属的三角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对“生命尊严”的确立,以及区分“积极医疗”与“消极提供影响”等非医疗措施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刘志鑫研究员从宪法的角度对生前预嘱进行了讨论。在形式层面,基于生前预嘱具有民事基本制度的形式,刘志鑫研究员就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民事条例的合宪性问题表述了自己的观点;在实质层面,以宪法对于生命的态度为着力点,刘志鑫研究员认为《宪法》对生命健康的保护首要目的是防止国家对公民生命健康的侵害,但《宪法》并没有要求国家尽其所能地救助公民的生命。而是否允许公民病重时以消极的方式等待生命的结束,是有待商榷的。生前预嘱限制了近亲属对患者生命的处分,肯定了患者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此外,刘志鑫研究员提出了未成年人能否生前预嘱,没有其他社会关系的老年人的生前预嘱的效力,生前预嘱作为被制度确立的权利等值得讨论的问题。
章程教授从民法的角度探讨了生前预嘱。在其定位上,章程教授认为生前预嘱的性质是“知情同意”而非意思表示,患者做出生前预嘱的后果是给予医疗机构违法阻却事由。此外,章程教授对“知情”在立生前预嘱的时候知情以及在治疗时知情的两种情况进行了讨论,以及就“同意”的主题是否一定是患者,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是否冲突从而影响生前预嘱的有效性,“同意”的内容可以在治疗前期和治疗中期具有区别进行了讨论。最后,章程教授提出生前预嘱的见证人利害关系可进一步划分为财产上的利害关系和医疗上的利害关系,并介绍了生前预嘱的规则原型。
最后进入交流环节,三位嘉宾对创造性转化的概念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对老师和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在关键问题上做了进一步阐释。王凌皞教授对三位教授的发言进行总结,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感悟。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