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4-08-31 09:55:00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为了全面推进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杭州市将《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条例》列为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法规正式项目。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条例草案和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29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

(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7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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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9日


关于《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落实和保障建设发展战略的需要

为了快速推动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省市出台了《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总体方案》《关于推进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了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规划建设的总体思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赋予其更多自主权限,确保各项改革发展举措有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实现发展战略目标。

(二)创新体制机制的需要

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证明,通过各类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集中优势资源力量,形成后发优势,是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一条可行之路。与此同时,区域改革发展的经验还证明,良好的发展需要有卓越的体制机制保障。国内发展较好的临空经济示范区大都是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管理建设模式实现的。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的管理体制机制,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依据。

(三)展示重要窗口优越性的需要

近年来,浙江省承接了大量国家层面的试点示范任务。杭州作为浙江省会城市,在这个过程中无疑承担了领头雁的重要使命。临空经济发展方面,经过若干年的发展,杭州已经积累了一些有意义的建设实践,摸索出了一些有效的治理经验,理应积极推进改革探索,为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展积累经验。因此,制定《条例》固化先进经验,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先行先试,打造杭州经验。


二、立法依据

(一)主要上位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二)主要参考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5〕1473号);

《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关于支持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复函》(发改地区〔2017〕876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地区〔2017〕5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的复函》(浙政办函〔2018〕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31号);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市委发〔2023〕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23〕13号);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关于印发杭州城东智造大走廊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杭经信规划〔2024〕30号)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以体制机制、内外协同、产业促进、要素保障等方面为重点,为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草案分六章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职责。为进一步让临空经济示范区能够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上“轻装上阵”,立法应当明确管委会与属地政府的职权划分,明确临空经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责划分。为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管理区域内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发展相关的管理职责。第六条明确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管委会做好临空经济示范区的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招商引资、开发建设、行政审批等工作,做好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卫计、社保、环保、安全、道路等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二)关于土地利用。根据深圳前海、台湾新竹的经验,立法应当授权通过创新土地供应模式、立体化利用、用地评估与退出机制等,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土地收入。为此,《条例(草案)》第十条对建设用地指标倾斜保障、土地供应与利用方式;第十一条对用地评估和退出机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关于法定机构。法定机构是依特定立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服务机构。这类机构具有灵活高效的优势,能够适应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快速发展模式。因此,临空经济示范区应依法创新管理方式,建立适合临空经济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法定机构。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管委会应当依法创新管理方式,探索设立适合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需要的法定机构。”

(四)关于产业促进。立法应当授权管委会制定å公布并适时更新临空经济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对列入指导目录的重点产业,管委会可以会同属地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以此推动产业集群在空间上高度集聚、上下游紧密协同、供应链集约高效,鼓励形成全产业链融合的前沿产业集群,打造现代临空产业体系样板。为此,《条例(草案)》第三章围绕产业促进,第十二条主导产业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围绕“2+3”产业做了细化,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从临空关联产业和产业联动辐射的角度做了延伸规定。

(五)关于人才政策。立法应当授权临空经济示范区在高层次人才认定方面拥有更大自主权。支持临空经济示范区根据人才科研水平、科研成果、贡献价值等指标牵头开展高层次人才创新认定,同时建立健全与人才高地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引进、培养、认定、服务、交流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管委会应当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认定、服务、交流等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探索临空相关高层次人才自主创新认定。

(六)关于营商环境。立法应当授权临空经济示范区从人员、货物、规则三个维度开展政策创新,构建更加开放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授权探索创新过境免签配套政策,培育和发展过境免签消费新业态,促进人员跨境流动(第十七条第三款)。二是授权创新发展杭州保税物流中心,探索试点适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和贸易便利化措施,优化口岸通关模式、海关监管模式、机场货运与外部衔接模式等,促进要素跨境流动(第二十七条)。三是授权探索创新民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国际规则,引入国际仲裁机构,探索涉外纠纷调解,提高商事纠纷解决国际执行效力(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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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空间布局图


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四章 要素创新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全面推进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临空经济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着力将临空经济示范区打造成为全球资源配置的战略枢纽、制度型开放的示范高地、国际协同创新的重要节点、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动力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临空经济示范区的规划、建设、发展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临空经济示范区的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临空经济示范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战略定位与发展理念]临空经济示范区应当坚持对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坚持“空海陆网”四港联动,坚持物流枢纽能效提升,坚持绿色低碳和产城融合发展理念,建设国际航空枢纽、高端临空产业集聚区、跨境电商发展先行区和生态智慧航空城。


第四条[全市支持与协同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临空经济示范区自主发展、自主决策、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给予临空经济示范区人财物等要素支撑,并在审批服务等方面充分放权授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临空经济示范区与相关地市的协同,建立健全跨区域的合作协调机制,在规划、土地、投资、贸易、招商、审批、服务等多领域加强合作,提升临空经济示范区的辐射带动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临空经济示范区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及周边机场的协同,探索开通“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城市航线,构筑便捷、高效的航空网络,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区域合作平台。


第五条[管理机构] 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管理区域内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发展相关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拟定、实施临空经济示范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二)参与编制、修改并组织实施临空经济示范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三)负责临空经济示范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产业促进和土地管理等相关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四)协调市场监督、金融、海关、铁路、民航、边检、税务、机场管理、航空公司、轨道交通等单位在临空经济示范区内的工作。

(五)履行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原授权或者委托属地区人民政府实施的省级、市级与临空经济示范区经济发展相关的管理职责,经法定程序,由管委会在临空经济示范区范围内实施。

管委会具体的管理职责,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以清单形式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建设和发展需要动态调整。


第六条[属地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管委会做好临空经济示范区的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招商引资、开发建设、行政审批等工作,做好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卫计、社保、环保、安全、道路等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临空经济示范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可以根据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需要,提出相关规划议案,并依法进行审查和报请批准。

临空经济示范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与临空经济示范区周边区域的规划、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规划、综合保税区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八条[统筹发展和绿色发展]临空经济示范区应当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积极发展绿色建造,推广绿色节能建筑,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完善城市功能,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机场立体化综合交通体系,实现临空经济示范区内航空、铁路、高速公路和轨道交通等交通网络高效连接,确保产业、交通、城市发展的衔接,实现机场至省内各主要城市一小时直达。

属地区人民政府统筹承担国道、高架、高铁、地铁、轻轨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管委会负责临空经济示范区内与经济发展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和调整,涉及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应征求管委会意见,管委会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指标倾斜和创新利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示范区项目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示范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予以统筹保障。市人民政府优化重大项目用地审批程序,探索用地报批容缺受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申请先行用地,优先保障临空经济示范区用于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土地依法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划拨等多种方式供应。管委会应当创新土地利用方式,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提高产业用地效率。管委会应当探索利用未供应的储备地开展不超过五年的短期经营。管委会应当创新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精细化管理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用地评估和退出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并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委会应当依法建立低效工业用地综合整治、重新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土地进行再开发。

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退出条件。当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发生时,由管委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十二条[主导产业]管委会应当促进适空型优势产业发展,推动智能制造、生命健康、航空服务、数字贸易、会展商务等临空高端产业发展。

管委会应当创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总部经济、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推动产业集群在空间上高度集聚、上下游紧密协同、供应链集约高效,形成全产业链融合的前沿产业集群。

管委会应当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临空经济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对列入指导目录的重点产业,管委会可以会同属地区人民政府出台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智能制造]管委会应当发展智能制造产业,围绕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智能化成套设备、航空智能电子装备、地空和机间通信产品、芯片研发与制造建设集成电路产业群,引进航空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培育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共享制造、协同制造、柔性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转化落地,发挥临空经济示范区对全市智能制造业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生命健康]管委会应当发展生命健康产业,在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授权,批准临空经济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口少量临床急需的境外已经上市的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在临空经济示范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临空经济示范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研制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并按规定收费。

管委会应当统筹安排生物医药园区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基础配套等功能布局,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对生物医药创新研发、临床试验、检验检测、产业化落地等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航空服务]管委会应当发展航空服务产业,建设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和基地航空公司,创建首批国家物流枢纽经济示范区,提高旅客的集散能力和客运能力,发挥临空经济示范区全球资源配置的载体作用,推动临空经济示范区打造一流航空都市区。

管委会应当推动企业在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面向全球的航空维修制造、改装基地,引进大型航空维修战略合作伙伴,建设公共机修平台,提升航空设备维修服务能力,支持企业承揽航材交易、航空培训、航空物流等业务,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授权,批准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管委会应当发展航空金融服务,鼓励符合相关资质的经营者提供金融物流、贸易金融、信息金融以及供应链融资、进出口贸易融资、航空运输保险等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和跨国公司在临空经济示范区设立财务中心、结算中心。


第十六条[数字贸易]管委会应当发展数字贸易产业,在临空经济示范区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数字贸易跨境支付结算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服务出口基地、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等数字贸易领域国家级基地、数字贸易人才培养实践基地,探索推进数字贸易规则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永久落户地的带动效应,培育国际化的数字贸易品牌。

管委会应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招引数字贸易总部企业及数字贸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临空经济示范区,推进全球电子商务物流平台建设,建设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


第十七条[会展商务]管委会应当发展临空会展商务产业,加强会展服务全产业链体系构建,优先支持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专业会展机构与活动入驻临空经济示范区。

管委会应当加强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招展、招商、服务、筹办等工作,充分发挥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的国际采购、投资促进、开放合作等平台作用。

管委会应当打造更为便利的人员、货物进出监管模式,培育和发展过境免签消费新业态,促进商务活动便捷高效。


第十八条[临空关联产业]管委会应当培育临空关联产业,促进低空经济、信息服务、航空物流、飞行培训、旅游休闲、机场交通等临空关联产业发展,提升临空经济示范区生产性服务业水平。


第十九条[产业联动辐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东智造、城西科创协同发展机制,支持临空经济示范区与相关区域在通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产业联动。

管委会应当探索建设新型经贸产业创新平台,在临空经济示范区内外积极探索飞地经济合作模式,建立健全区域间互动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四章 要素创新

第二十条[组织创新]市人民政府探索深化“管委会+平台”的运营模式,统筹推进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经营管理运行、投融资等工作。平台具体的管理、考核、评估办法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

管委会应当依法创新管理方式,探索设立适合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需要的法定机构。


第二十一条[航权支撑]市人民政府向上争取国家在航权、空域、时刻资源分配等方面对国际航空枢纽的倾斜性支持,争取扩大境内外航空网络建设,推动建立境内外货运联盟和多式联运代码共享,提升航空枢纽国际通达性,强化中转功能,提升通关效率,增强枢纽竞争力。探索建立空域资源协调机制,统筹空域资源需求,提高空域资源利用效率,提高航空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金融支持]市人民政府设立临空经济示范区专项产业基金,由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产业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评价,制定产业基金使用办法,建立产业基金评价机制与容错、纠错机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管委会可以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合作,建立产业引导基金。管委会应当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鼓励社会主体在临空经济示范区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参与临空经济示范区创业投资。

管委会应当探索建立符合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担保风险补偿。

管委会应当提升人民币跨境结算等金融服务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结算服务支付机构入驻临空经济示范区,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二十三条[技术支撑]管委会应当引进或培育牵引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设立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引导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承担关键技术和设备预研项目。支持和引导国内国际知名高校院所与临空经济示范区创新主体共建创新联合体,引进临空指向性强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孵化器落户临空经济示范区。

管委会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深度融合,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促进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


第二十四条[人才保障]管委会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聘用制、绩效考核制等,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薪酬方式,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

管委会应当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认定、服务、交流等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探索临空相关高层次人才自主创新认定,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会同管委会制定。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权责利相统一]市人民政府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与发展目标的各项工作机制。

管委会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建设与发展情况,并就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就请示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管委会应当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促进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财政保障机制]市人民政府统筹各项市级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稳定可预期的财政保障体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制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临空经济示范区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向上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

临空经济示范区范围内的税费收入,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依法由管委会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共享。


第二十七条[便利提升机制]管委会应当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创新发展杭州保税物流中心,探索试点适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和贸易便利化措施。

管委会应当推动临空经济示范区口岸通关模式创新,提高口岸监管与服务水平,建立高效便捷的申报制度、统一规范的通关制度、自由便利的特定区域监管制度,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体系,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通关便利程度。


第二十八条[政务服务效能]经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行使临空经济示范区内的省级以下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权限,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管委会应当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管委会应当建设政务服务和企业服务一体化数字平台,同时接入省市两级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公开临空经济示范区管理权限、优惠政策、服务事项等信息,实行一网通办。


第二十九条[产业合规]管委会应当加强预防性重点产业合规体系建设,探索设立临空产业合规中心,编制临空重点产业合规指引,提升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预警、处置处理能力。

管委会应当支持市场主体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参与合规评价和认证,支持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员制度,提升内部合规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十条[纠纷解决]管委会应当探索创新民商事多元纠纷机制,引入国际仲裁机构,提高商事仲裁国际化程度。

管委会应当支持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等参与临空经济示范区商事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公益性调解与市场化调解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先行先试]本市需要先行试点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相关的重大改革举措,临空经济示范区具备条件的,可以先行先试。

临空经济示范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政府规章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容错免责]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支持临空经济示范区改革创新的容错免责机制和行为清单,在开展先行先试工作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按照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并予以免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和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或者其他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本条例的“鼓励”“支持”“推进”条款明确具体的鼓励、支持、推进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 源:改革创新部、杭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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