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名家讲坛 | 张新宝: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机构设置
2022-05-28 11:11:00 来源:admin 访问次数 :

2022527日晚,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围绕“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机构设置”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名家讲坛以线上形式开展,由立法研究院院长胡铭教授主持。


首先,张新宝教授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论述。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分别是:一般合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要求、境外处理者的要求、合规审计、事前影响评估、补救措施与通知、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特别合规义务、委托处理的义务。此时,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超大型平台企业经营者和大型平台经营者,对于这两者自身处理个人信息的能力和对其他处理者处理行为的控制能力尤为重要。


其次,张新宝教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的来历、文本内容、适用范围进行了阐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内容包括提供重要互朕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该条文适用超大型和大型两类,主要是因为超大型数量有限,以及法律规定的适用需要达到一定的主体。


再次,张新宝教授对该条文中的独立机构进行解释。独立机构的成立主要是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核心内容包括独立机构的人员构成、独立性、职能、运行。独立机构主要由外部成员和内部成员两部分,并且有相应的比例。独立性表现在独立机构独立于产品,服务于开发部门,独立于经营部门,独立于CEO,独立于法务和合规部门。独立机构的职能主要是监督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同于决策机构和执行结构,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之外的其他事务。独立机构的运行主要是通过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专项审查监督、委员会集体行动、成员单独行动。独立机构的其他义务还包括制定平台规则、下架违法产品和服务,以及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等。


在提问环节,张新宝教授对老师和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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